私家車變網約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法院給出明確說法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自2016年七部委聯合發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來,網約車平臺身份得到了認證,不少私家車主也利用閒暇時間接單賺起了外快,私家車隨之“變身”網約車。

然而,當私家車變身成為“網約車”,它的保費是否會發生變化?一旦出了事故後,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呢?近期,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典型案例”,對該問題進行了解讀。

專車、快車屬營運性質:保險公司可拒賠

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保險公司通常將其分為營運車輛和家庭自用車輛(即私家車)兩種,並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費率。相比私家車,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保費遠高於私家車。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指出:快車、專車等網約車屬營運性質。“私家車投保商業車險,在從事快車、專車等網約車活動時,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人未告知保險人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可以拒賠。”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長劉建勳表示。

私家車變網約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法院給出明確說法

圖片來源:截自中國法院網

以黃某為例,2018年5月,黃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5.8萬元。2018年10月19日23時,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時發現,黃某於2016年在“XX出行”平臺上註冊。事故發生當天,黃某共承接網約車業務20多單,事故發生地距離剛完成的最後一單終點的距離約為5公里,黃某稱事故發生時其在收車回家路上。

保險公司以黃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黃某提請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

為什麼改變了運營性質,差距會這麼大呢?

某險企內部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表示,按照以往營運車輛的計算方法來算,私家車和營運車的保費差一倍左右,保險公司一直都有針對營運車輛的相關險種和費率,此險種的投保人主要是出租車等與租賃業務相關的車輛。由於保費不一樣,當然理賠範圍也是不同的。如果私家車是從事快車、專車營運的車主,最好將商業車險變更為營運車輛保險,雖然會增加些保費,但理賠更有保障。

西城法院建議,網約車車主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的險種,而保險公司也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也可以考慮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同時,網約車平臺應當合理提示車主,與保險公司實現信息共享與聯動,最終實現三者之間的共贏,促進網約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順風車不屬營運性質: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快車、專車等網約車屬營運性質,那麼順風車是否也一樣呢?西城法院對此也給出了定義和解釋。

“法院已有判例顯示,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業務因並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不得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賠償。”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長甘琳說,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等規定,順風車的目的在於互助,並非運營,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其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客運服務有明顯的區別。順風車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也就不會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西城法院也給出了案例:

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17年7月9日,李某從網絡平臺接了一單順風車業務,後在行駛過程中與道路護欄相撞。保險公司以李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李某認為拒賠理由不成立,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順風車以車主既定目的為終點,順路搭乘,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行駛範圍亦在可控範圍內,並未因此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李某機動車損失費及損害公路設施費用。

據瞭解,在車輛保險領域,保險公司會根據被保車輛的用途,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營運車輛的保費要遠遠高於家庭自用車輛,幾乎相當於後者的兩倍。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通常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如果以家庭自用車輛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會致使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因此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但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並不屬於交強險的免責事由。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即使機動車使用性質改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致保險事故發生,交強險也應當予以賠償。而要判斷“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運營記錄是重要的依據。

法院支招:想要減少糾紛就得加強認知

據瞭解,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是專門負責審理轄區內涉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今年以來該庭已受理了8起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件,均為已投保商業險的網約車車主遭保險公司拒賠後狀告保險公司的訴訟。

對於網約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難以獲得商業險賠償而產生糾紛的原因,西城法院認為主要有三點:

首先,網約車車主保險知識不足。不少車主在投保時錯誤認為,網約車不同於出租車,其性質屬於家庭自用車輛而不屬於營運車輛,往往按照家庭自用車輛購買保險並交納保費。同時,已經按照家庭自用車輛投保後又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大多不知道、不清楚需要主動將該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從而變更相應的險種或增加保費。

其次,保險公司提示說明存在疏漏。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在與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並未就車主是否從事或者今後是否可能從事網約車業務等具體事實進行仔細詢問,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參與網約車業務,應當依照運營車輛購買保險。

第三,網約車平臺未進行合理提示。目前,網約車平臺在私家車車主註冊時,一般不會提醒車主更新車險或者提高保費。在網約車車主來源廣泛,很難確保其具備保險知識的情況下,網約車平臺不進行合理提示增加了發生相關糾紛的風險。網約車服務是共享經濟的具體形式之一,在節約能源、緩解交通擁堵、方便出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了更好的發揮網約車的積極作用,網約車車主、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各方均應當提高法律意識,規範法律行為,降低網約車保險投保理賠法律風險,減少網約車理賠糾紛,更好地促進網約車行業的發展,防範網約車保險行業的經營風險。

記者 | 袁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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