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轎車 技術 惠東 交通 貨車 車禍 算法 讀書 商用汽車 2019-09-15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此文為深度好文,值得所有清障車生產廠家和所有清障救援人員以及汽車產品管理部門的閱讀和思考!——商用汽車雜誌社編輯注

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1

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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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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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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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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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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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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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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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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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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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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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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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4 因清障車托架構件斷裂,被託牽的罐式半掛列車向後滑,且罐式半掛車出現側翻,壓向尾隨其後的2輛小客車(轎車)

《處理通報》對造成這次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有:違規改裝、超載(裝載100.1t散裝水泥)、清障車違規清障託牽、非法營運等因素。其中認為清障車在清障拖車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肇事清障車的《公告》、整車參數銘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的車輛信息中,均未標註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能力。

(2)肇事清障車超載清障託牽遠大於自身能力、且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3)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

(4)肇事清障車在懸掛臨時號牌、未完成註冊登記情況下,就違規從事經營。

2

清障救援行業熱議《處理通報》中肇事清障車的違規事項

《處理通報》一經發布,包括清障車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在內的清障救援行業,對肇事清障車的違規項進行了熱議和探討。認為有些違規項,確屬無奈之舉,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卻是車輛、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的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及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

2.1 目前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車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

《處理通報》說,在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不到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或許是目前我國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實上,清障車在申報《公告》時必須有《汽車整車產品定型檢驗報告》。該報告依據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範性要求(汽車部分)2012版及調整條款的規定,對清障車及其專用裝置進行基本性能試驗,其中就包括託臂的最大託牽質量的試驗。

然而,現行汽車產品《公告》的參數模版格式,是以最能體現普通汽車(如常規的貨車、客車、轎車等)的技術參數為主的一個通用格式。但是,不同類別的專用汽車,其主要參數的項目名稱和單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車輛《公告》的通用參數格式裡,很難將各類專用汽車的各類主要參數一一列出,所以在該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無“最大託牽質量”參數,也就不足為奇了。

也正因為現行的汽車《公告》格式中無法將各類專用汽車的主要參數展現出來,所以近幾年有關部門對新申報的清障車產品,已要求申報廠家在《公告》表的備註欄裡,標註出該車型的託舉質量。這本是好事,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公告》備註欄標出的託舉質量,卻不是按汽車行業標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3和4.1.4條款的要求來計算得出的,而是簡單地照搬貨車載質量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得出,即“託舉質量=最大總質量-整備質量-司乘數”。殊不知,這種算法得出的“託舉質量”與按《清障車》標準計算出的結果,相差甚遠!也與實際清障託舉作業嚴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6條規定: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小於或等於其最大總質量。且該標準第7條“標誌和使用說明”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2和4.15.9條都明確規定要在整車銘牌和使用說明書中標識出其“最大總質量、主要專項功能技術參數”等。而《處理通報》稱,在肇事清障車的銘牌、使用說明書中也未找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一重要關鍵的技術參數,這就反映出該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或不瞭解),對安全生產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事故車輛

《處理通報》認定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這是顯而易見的。

肇事清障車為4軸車,按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相關規定,4軸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應≤44 t;那麼依據《清障車》標準中“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其最大總質量”的規定,該肇事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即使等於44 t,也不應該用於託牽嚴重超載的列車總質量達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掛列車,超載近3倍!

我國《清障車》標準規定,被託車的實際重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就是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來提醒或警示清障車到底能託多重的事故車;就是要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歐美日等清障車技術發達國家,也在其相關法規中對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作了明確規定和限制。例如,美國SAE J 2512-1999《牽引設備等級和規範》標準對清障車最大託牽能力的規定:清障車與被託牽車輛的實際自質量之和應不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這個規定比國內標準的規定還嚴,卻更安全。

發達國的標準之所以要如此嚴格規定清障車的託牽能力,是因為被託車的實際質量一旦超過了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那麼在託牽行駛時,清障車與被託車輛所組成的列車,其制動、平衡、轉向、通過性等性能就會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車底盤設計的安全值後,列車就會處於不受控、不安全狀態,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故障或事故。

由於我國清障車市場的無序、惡性競爭,部分清障車廠家通常誇大其整車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車專用裝置的功能,以滿足用戶“大上裝,配小底盤”的要求。同樣,在清障救援現場,由於價格因素,部分清障車用戶也是不顧安全,常常派“小馬車,去幹大活”,如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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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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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4 因清障車托架構件斷裂,被託牽的罐式半掛列車向後滑,且罐式半掛車出現側翻,壓向尾隨其後的2輛小客車(轎車)

《處理通報》對造成這次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有:違規改裝、超載(裝載100.1t散裝水泥)、清障車違規清障託牽、非法營運等因素。其中認為清障車在清障拖車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肇事清障車的《公告》、整車參數銘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的車輛信息中,均未標註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能力。

(2)肇事清障車超載清障託牽遠大於自身能力、且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3)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

(4)肇事清障車在懸掛臨時號牌、未完成註冊登記情況下,就違規從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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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救援行業熱議《處理通報》中肇事清障車的違規事項

《處理通報》一經發布,包括清障車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在內的清障救援行業,對肇事清障車的違規項進行了熱議和探討。認為有些違規項,確屬無奈之舉,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卻是車輛、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的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及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

2.1 目前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車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

《處理通報》說,在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不到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或許是目前我國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實上,清障車在申報《公告》時必須有《汽車整車產品定型檢驗報告》。該報告依據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範性要求(汽車部分)2012版及調整條款的規定,對清障車及其專用裝置進行基本性能試驗,其中就包括託臂的最大託牽質量的試驗。

然而,現行汽車產品《公告》的參數模版格式,是以最能體現普通汽車(如常規的貨車、客車、轎車等)的技術參數為主的一個通用格式。但是,不同類別的專用汽車,其主要參數的項目名稱和單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車輛《公告》的通用參數格式裡,很難將各類專用汽車的各類主要參數一一列出,所以在該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無“最大託牽質量”參數,也就不足為奇了。

也正因為現行的汽車《公告》格式中無法將各類專用汽車的主要參數展現出來,所以近幾年有關部門對新申報的清障車產品,已要求申報廠家在《公告》表的備註欄裡,標註出該車型的託舉質量。這本是好事,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公告》備註欄標出的託舉質量,卻不是按汽車行業標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3和4.1.4條款的要求來計算得出的,而是簡單地照搬貨車載質量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得出,即“託舉質量=最大總質量-整備質量-司乘數”。殊不知,這種算法得出的“託舉質量”與按《清障車》標準計算出的結果,相差甚遠!也與實際清障託舉作業嚴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6條規定: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小於或等於其最大總質量。且該標準第7條“標誌和使用說明”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2和4.15.9條都明確規定要在整車銘牌和使用說明書中標識出其“最大總質量、主要專項功能技術參數”等。而《處理通報》稱,在肇事清障車的銘牌、使用說明書中也未找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一重要關鍵的技術參數,這就反映出該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或不瞭解),對安全生產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事故車輛

《處理通報》認定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這是顯而易見的。

肇事清障車為4軸車,按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相關規定,4軸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應≤44 t;那麼依據《清障車》標準中“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其最大總質量”的規定,該肇事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即使等於44 t,也不應該用於託牽嚴重超載的列車總質量達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掛列車,超載近3倍!

我國《清障車》標準規定,被託車的實際重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就是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來提醒或警示清障車到底能託多重的事故車;就是要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歐美日等清障車技術發達國家,也在其相關法規中對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作了明確規定和限制。例如,美國SAE J 2512-1999《牽引設備等級和規範》標準對清障車最大託牽能力的規定:清障車與被託牽車輛的實際自質量之和應不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這個規定比國內標準的規定還嚴,卻更安全。

發達國的標準之所以要如此嚴格規定清障車的託牽能力,是因為被託車的實際質量一旦超過了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那麼在託牽行駛時,清障車與被託車輛所組成的列車,其制動、平衡、轉向、通過性等性能就會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車底盤設計的安全值後,列車就會處於不受控、不安全狀態,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故障或事故。

由於我國清障車市場的無序、惡性競爭,部分清障車廠家通常誇大其整車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車專用裝置的功能,以滿足用戶“大上裝,配小底盤”的要求。同樣,在清障救援現場,由於價格因素,部分清障車用戶也是不顧安全,常常派“小馬車,去幹大活”,如圖5。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5 國內一中型平板清障車居然超載託牽一輛重型半掛列車,十分危險

2.3 肇事清障車違背“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存在爭議

對於《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業界則爭議較大。

201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而本次事故救援中,肇事清障車所牽引的車輛就是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所以被判定違法作業。

既然肇事清障車違法的證據確鑿,為什麼清障救援行業人員還對此有爭議呢?

(1)首先,在來自主管部門及社會的“必須儘快恢復交通秩序”的壓力下,要在交通繁忙且極其複雜的事故現場中,要將重型半掛列車進行拖頭(半掛牽引車)與半掛車分離,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將拖頭與半掛車分離,勢必要多派一輛清障車來參與清障託牽。——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清障效率,還增加了清障成本。所以,對於半掛列車的清障託牽,清障人員通常會根據經驗及現場情況來判定是需要分離清障,還是帶“拖掛車”清障。

在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組織學習《處理通報》的討論會上,當清障救援人員得知,以往憑藉自己多年成功率達100%的案例和豐富的經驗,不用拖掛分離就能快速、安全地清障託牽半掛列車(如圖6),使阻塞的交通得以最快速度恢復,現在卻被判定是違法的,心裡覺得委屈,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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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深度好文,值得所有清障車生產廠家和所有清障救援人員以及汽車產品管理部門的閱讀和思考!——商用汽車雜誌社編輯注

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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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4 因清障車托架構件斷裂,被託牽的罐式半掛列車向後滑,且罐式半掛車出現側翻,壓向尾隨其後的2輛小客車(轎車)

《處理通報》對造成這次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有:違規改裝、超載(裝載100.1t散裝水泥)、清障車違規清障託牽、非法營運等因素。其中認為清障車在清障拖車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肇事清障車的《公告》、整車參數銘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的車輛信息中,均未標註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能力。

(2)肇事清障車超載清障託牽遠大於自身能力、且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3)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

(4)肇事清障車在懸掛臨時號牌、未完成註冊登記情況下,就違規從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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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救援行業熱議《處理通報》中肇事清障車的違規事項

《處理通報》一經發布,包括清障車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在內的清障救援行業,對肇事清障車的違規項進行了熱議和探討。認為有些違規項,確屬無奈之舉,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卻是車輛、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的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及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

2.1 目前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車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

《處理通報》說,在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不到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或許是目前我國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實上,清障車在申報《公告》時必須有《汽車整車產品定型檢驗報告》。該報告依據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範性要求(汽車部分)2012版及調整條款的規定,對清障車及其專用裝置進行基本性能試驗,其中就包括託臂的最大託牽質量的試驗。

然而,現行汽車產品《公告》的參數模版格式,是以最能體現普通汽車(如常規的貨車、客車、轎車等)的技術參數為主的一個通用格式。但是,不同類別的專用汽車,其主要參數的項目名稱和單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車輛《公告》的通用參數格式裡,很難將各類專用汽車的各類主要參數一一列出,所以在該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無“最大託牽質量”參數,也就不足為奇了。

也正因為現行的汽車《公告》格式中無法將各類專用汽車的主要參數展現出來,所以近幾年有關部門對新申報的清障車產品,已要求申報廠家在《公告》表的備註欄裡,標註出該車型的託舉質量。這本是好事,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公告》備註欄標出的託舉質量,卻不是按汽車行業標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3和4.1.4條款的要求來計算得出的,而是簡單地照搬貨車載質量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得出,即“託舉質量=最大總質量-整備質量-司乘數”。殊不知,這種算法得出的“託舉質量”與按《清障車》標準計算出的結果,相差甚遠!也與實際清障託舉作業嚴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6條規定: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小於或等於其最大總質量。且該標準第7條“標誌和使用說明”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2和4.15.9條都明確規定要在整車銘牌和使用說明書中標識出其“最大總質量、主要專項功能技術參數”等。而《處理通報》稱,在肇事清障車的銘牌、使用說明書中也未找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一重要關鍵的技術參數,這就反映出該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或不瞭解),對安全生產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事故車輛

《處理通報》認定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這是顯而易見的。

肇事清障車為4軸車,按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相關規定,4軸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應≤44 t;那麼依據《清障車》標準中“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其最大總質量”的規定,該肇事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即使等於44 t,也不應該用於託牽嚴重超載的列車總質量達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掛列車,超載近3倍!

我國《清障車》標準規定,被託車的實際重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就是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來提醒或警示清障車到底能託多重的事故車;就是要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歐美日等清障車技術發達國家,也在其相關法規中對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作了明確規定和限制。例如,美國SAE J 2512-1999《牽引設備等級和規範》標準對清障車最大託牽能力的規定:清障車與被託牽車輛的實際自質量之和應不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這個規定比國內標準的規定還嚴,卻更安全。

發達國的標準之所以要如此嚴格規定清障車的託牽能力,是因為被託車的實際質量一旦超過了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那麼在託牽行駛時,清障車與被託車輛所組成的列車,其制動、平衡、轉向、通過性等性能就會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車底盤設計的安全值後,列車就會處於不受控、不安全狀態,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故障或事故。

由於我國清障車市場的無序、惡性競爭,部分清障車廠家通常誇大其整車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車專用裝置的功能,以滿足用戶“大上裝,配小底盤”的要求。同樣,在清障救援現場,由於價格因素,部分清障車用戶也是不顧安全,常常派“小馬車,去幹大活”,如圖5。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5 國內一中型平板清障車居然超載託牽一輛重型半掛列車,十分危險

2.3 肇事清障車違背“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存在爭議

對於《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業界則爭議較大。

201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而本次事故救援中,肇事清障車所牽引的車輛就是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所以被判定違法作業。

既然肇事清障車違法的證據確鑿,為什麼清障救援行業人員還對此有爭議呢?

(1)首先,在來自主管部門及社會的“必須儘快恢復交通秩序”的壓力下,要在交通繁忙且極其複雜的事故現場中,要將重型半掛列車進行拖頭(半掛牽引車)與半掛車分離,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將拖頭與半掛車分離,勢必要多派一輛清障車來參與清障託牽。——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清障效率,還增加了清障成本。所以,對於半掛列車的清障託牽,清障人員通常會根據經驗及現場情況來判定是需要分離清障,還是帶“拖掛車”清障。

在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組織學習《處理通報》的討論會上,當清障救援人員得知,以往憑藉自己多年成功率達100%的案例和豐富的經驗,不用拖掛分離就能快速、安全地清障託牽半掛列車(如圖6),使阻塞的交通得以最快速度恢復,現在卻被判定是違法的,心裡覺得委屈,想不通。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6 清障車安全快捷地託牽“帶拖掛”的重型半掛列車

(2)其次,有不甘心的清障救援人員又認真查閱《道路交通安全法》,終在第68條看到:“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這裡規定的“拖曳、牽引”是指2種不同的清障方式?還是指同一種清障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能“牽引”,但可否允許“拖曳”呢?如可以,那麼以往100%安全地“帶拖掛”的清障託牽行為就可以理解為“拖曳”的清障方式,也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了。

但是,查閱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和《辭海》可知,“拖曳”和“牽拉”基本上是同屬一個意思:拉著走、拖拉、牽拉等。同時,本著立法的精神來解釋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中的“牽引”,涵蓋、等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中的“拖曳、牽引”。

同樣,在《清障車》標準、《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操作規範》等與清障救援直接相關的行業標準規範中,也未找到允許“帶拖掛車清障”的合法條款。其實,即使在行業標準規範中找到了“合法條款”,它也是不能作為真正的“合法依據”,因為行業標準畢竟是小法,必須遵循、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類國家層面的大法。

2.4 肇事清障車懸掛臨時號牌從事清障救援,屬於違規?也存在爭議

《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在未完成註冊登記的情況下,懸掛臨時號牌來從事清障救援經營活動,屬於違規行為。對此,部分清障救援人員也有異議。因為在現實生產經營中,有些用戶在清障車生產廠家提取大小不一的多輛訂單車時,在辦好相關的臨時牌照和保險後,就是用“大車揹著小車”回去的;有些用戶自駕小轎車前往生產廠家提取平板型清障車,而後就直接用平板清障車背載小轎車回去;有些用戶在接新車回去的路上,可能會接到清障救援的業務。再者,由於種種原因,有些新車並不能立即上戶獲取正式號牌,但清障救援的生意卻來了,做還是不做?用戶認為,不做就是一種浪費。所以,從節約成本、增加效益的角度來說,部分清障車生產廠家和用戶認為,有了臨時號牌和車輛保險,只要遵循安全作業要求,就可以開始從事清障救援活動了。

3

從本次違章清障託牽事故中得到的警示

安全、快捷、經濟的清障救援,是所有從事清障救援行業人員所期盼並努力爭取的目標。安全是第一要素,是所有清障救援人員時刻緊繃的弦;所以,針對本次因違規清障拖車(救援)而造成的嚴重事故,筆者認為應從中得到如下經驗教訓:

3.1 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應在《公告》欄中列出

在清障車產品定型試驗中,需加強整車各項專用性能的試驗;完善汽車產品《公告》內容格式,儘可能將產品定型試驗報告的主要技術數,如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最大背載質量等在《公告》表格中列出。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需嚴格按《清障車》標準中的計算公式或條款來計算得出。

3.2 嚴禁超載清障救援

對於超載的事故車輛(被救援車輛),需通過增派託牽能力更大的清障車,或對事故車輛進行卸貨後再進行清障救援。為了監督和警示,應在清障車醒目位置標識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等主要技術參數。

3.3 應對託舉點進行捆綁,並在兩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由圖2可知,肇事清障車當時是應該採取託叉託舉的清障託牽方式來牽引半掛列車的;但是,根據清障救援行業的作業規範要求,清障車託牽事故車時,首先必須對託舉點進行捆綁(如圖7),即將清障車託舉機構上的附件(如託叉或抱胎機構)與被託車捆綁在一起,以防被託車從託舉機構中脫離分開;其次,還需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間加掛安全鏈條(如圖8),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聯結在一起。這樣,即使被託車脫離了託舉機構,被託車也會因為有了安全鏈條而被清障車拖拉住,不至於獨自後溜。而本次被託車(在托架構件斷裂後)後溜側翻,就是因為缺少了對託舉點的捆綁和加掛兩車之間的安全鏈條,這兩道安全保險才導致了事故。因此,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QC/T 645-2018版《清障車》標準第3.26和4.1.18規定:在清障車和被託車間必需加掛安全鏈條;並對安全鏈條的規格作了明確要求。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此文為深度好文,值得所有清障車生產廠家和所有清障救援人員以及汽車產品管理部門的閱讀和思考!——商用汽車雜誌社編輯注

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1

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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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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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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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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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因清障車托架構件斷裂,被託牽的罐式半掛列車向後滑,且罐式半掛車出現側翻,壓向尾隨其後的2輛小客車(轎車)

《處理通報》對造成這次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有:違規改裝、超載(裝載100.1t散裝水泥)、清障車違規清障託牽、非法營運等因素。其中認為清障車在清障拖車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肇事清障車的《公告》、整車參數銘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的車輛信息中,均未標註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能力。

(2)肇事清障車超載清障託牽遠大於自身能力、且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3)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

(4)肇事清障車在懸掛臨時號牌、未完成註冊登記情況下,就違規從事經營。

2

清障救援行業熱議《處理通報》中肇事清障車的違規事項

《處理通報》一經發布,包括清障車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在內的清障救援行業,對肇事清障車的違規項進行了熱議和探討。認為有些違規項,確屬無奈之舉,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卻是車輛、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的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及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

2.1 目前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車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

《處理通報》說,在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不到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或許是目前我國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實上,清障車在申報《公告》時必須有《汽車整車產品定型檢驗報告》。該報告依據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範性要求(汽車部分)2012版及調整條款的規定,對清障車及其專用裝置進行基本性能試驗,其中就包括託臂的最大託牽質量的試驗。

然而,現行汽車產品《公告》的參數模版格式,是以最能體現普通汽車(如常規的貨車、客車、轎車等)的技術參數為主的一個通用格式。但是,不同類別的專用汽車,其主要參數的項目名稱和單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車輛《公告》的通用參數格式裡,很難將各類專用汽車的各類主要參數一一列出,所以在該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無“最大託牽質量”參數,也就不足為奇了。

也正因為現行的汽車《公告》格式中無法將各類專用汽車的主要參數展現出來,所以近幾年有關部門對新申報的清障車產品,已要求申報廠家在《公告》表的備註欄裡,標註出該車型的託舉質量。這本是好事,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公告》備註欄標出的託舉質量,卻不是按汽車行業標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3和4.1.4條款的要求來計算得出的,而是簡單地照搬貨車載質量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得出,即“託舉質量=最大總質量-整備質量-司乘數”。殊不知,這種算法得出的“託舉質量”與按《清障車》標準計算出的結果,相差甚遠!也與實際清障託舉作業嚴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6條規定: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小於或等於其最大總質量。且該標準第7條“標誌和使用說明”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2和4.15.9條都明確規定要在整車銘牌和使用說明書中標識出其“最大總質量、主要專項功能技術參數”等。而《處理通報》稱,在肇事清障車的銘牌、使用說明書中也未找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一重要關鍵的技術參數,這就反映出該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或不瞭解),對安全生產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事故車輛

《處理通報》認定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這是顯而易見的。

肇事清障車為4軸車,按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相關規定,4軸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應≤44 t;那麼依據《清障車》標準中“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其最大總質量”的規定,該肇事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即使等於44 t,也不應該用於託牽嚴重超載的列車總質量達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掛列車,超載近3倍!

我國《清障車》標準規定,被託車的實際重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就是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來提醒或警示清障車到底能託多重的事故車;就是要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歐美日等清障車技術發達國家,也在其相關法規中對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作了明確規定和限制。例如,美國SAE J 2512-1999《牽引設備等級和規範》標準對清障車最大託牽能力的規定:清障車與被託牽車輛的實際自質量之和應不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這個規定比國內標準的規定還嚴,卻更安全。

發達國的標準之所以要如此嚴格規定清障車的託牽能力,是因為被託車的實際質量一旦超過了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那麼在託牽行駛時,清障車與被託車輛所組成的列車,其制動、平衡、轉向、通過性等性能就會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車底盤設計的安全值後,列車就會處於不受控、不安全狀態,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故障或事故。

由於我國清障車市場的無序、惡性競爭,部分清障車廠家通常誇大其整車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車專用裝置的功能,以滿足用戶“大上裝,配小底盤”的要求。同樣,在清障救援現場,由於價格因素,部分清障車用戶也是不顧安全,常常派“小馬車,去幹大活”,如圖5。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5 國內一中型平板清障車居然超載託牽一輛重型半掛列車,十分危險

2.3 肇事清障車違背“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存在爭議

對於《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業界則爭議較大。

201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而本次事故救援中,肇事清障車所牽引的車輛就是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所以被判定違法作業。

既然肇事清障車違法的證據確鑿,為什麼清障救援行業人員還對此有爭議呢?

(1)首先,在來自主管部門及社會的“必須儘快恢復交通秩序”的壓力下,要在交通繁忙且極其複雜的事故現場中,要將重型半掛列車進行拖頭(半掛牽引車)與半掛車分離,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將拖頭與半掛車分離,勢必要多派一輛清障車來參與清障託牽。——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清障效率,還增加了清障成本。所以,對於半掛列車的清障託牽,清障人員通常會根據經驗及現場情況來判定是需要分離清障,還是帶“拖掛車”清障。

在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組織學習《處理通報》的討論會上,當清障救援人員得知,以往憑藉自己多年成功率達100%的案例和豐富的經驗,不用拖掛分離就能快速、安全地清障託牽半掛列車(如圖6),使阻塞的交通得以最快速度恢復,現在卻被判定是違法的,心裡覺得委屈,想不通。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6 清障車安全快捷地託牽“帶拖掛”的重型半掛列車

(2)其次,有不甘心的清障救援人員又認真查閱《道路交通安全法》,終在第68條看到:“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這裡規定的“拖曳、牽引”是指2種不同的清障方式?還是指同一種清障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能“牽引”,但可否允許“拖曳”呢?如可以,那麼以往100%安全地“帶拖掛”的清障託牽行為就可以理解為“拖曳”的清障方式,也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了。

但是,查閱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和《辭海》可知,“拖曳”和“牽拉”基本上是同屬一個意思:拉著走、拖拉、牽拉等。同時,本著立法的精神來解釋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中的“牽引”,涵蓋、等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中的“拖曳、牽引”。

同樣,在《清障車》標準、《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操作規範》等與清障救援直接相關的行業標準規範中,也未找到允許“帶拖掛車清障”的合法條款。其實,即使在行業標準規範中找到了“合法條款”,它也是不能作為真正的“合法依據”,因為行業標準畢竟是小法,必須遵循、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類國家層面的大法。

2.4 肇事清障車懸掛臨時號牌從事清障救援,屬於違規?也存在爭議

《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在未完成註冊登記的情況下,懸掛臨時號牌來從事清障救援經營活動,屬於違規行為。對此,部分清障救援人員也有異議。因為在現實生產經營中,有些用戶在清障車生產廠家提取大小不一的多輛訂單車時,在辦好相關的臨時牌照和保險後,就是用“大車揹著小車”回去的;有些用戶自駕小轎車前往生產廠家提取平板型清障車,而後就直接用平板清障車背載小轎車回去;有些用戶在接新車回去的路上,可能會接到清障救援的業務。再者,由於種種原因,有些新車並不能立即上戶獲取正式號牌,但清障救援的生意卻來了,做還是不做?用戶認為,不做就是一種浪費。所以,從節約成本、增加效益的角度來說,部分清障車生產廠家和用戶認為,有了臨時號牌和車輛保險,只要遵循安全作業要求,就可以開始從事清障救援活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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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次違章清障託牽事故中得到的警示

安全、快捷、經濟的清障救援,是所有從事清障救援行業人員所期盼並努力爭取的目標。安全是第一要素,是所有清障救援人員時刻緊繃的弦;所以,針對本次因違規清障拖車(救援)而造成的嚴重事故,筆者認為應從中得到如下經驗教訓:

3.1 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應在《公告》欄中列出

在清障車產品定型試驗中,需加強整車各項專用性能的試驗;完善汽車產品《公告》內容格式,儘可能將產品定型試驗報告的主要技術數,如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最大背載質量等在《公告》表格中列出。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需嚴格按《清障車》標準中的計算公式或條款來計算得出。

3.2 嚴禁超載清障救援

對於超載的事故車輛(被救援車輛),需通過增派託牽能力更大的清障車,或對事故車輛進行卸貨後再進行清障救援。為了監督和警示,應在清障車醒目位置標識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等主要技術參數。

3.3 應對託舉點進行捆綁,並在兩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由圖2可知,肇事清障車當時是應該採取託叉託舉的清障託牽方式來牽引半掛列車的;但是,根據清障救援行業的作業規範要求,清障車託牽事故車時,首先必須對託舉點進行捆綁(如圖7),即將清障車託舉機構上的附件(如託叉或抱胎機構)與被託車捆綁在一起,以防被託車從託舉機構中脫離分開;其次,還需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間加掛安全鏈條(如圖8),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聯結在一起。這樣,即使被託車脫離了託舉機構,被託車也會因為有了安全鏈條而被清障車拖拉住,不至於獨自後溜。而本次被託車(在托架構件斷裂後)後溜側翻,就是因為缺少了對託舉點的捆綁和加掛兩車之間的安全鏈條,這兩道安全保險才導致了事故。因此,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QC/T 645-2018版《清障車》標準第3.26和4.1.18規定:在清障車和被託車間必需加掛安全鏈條;並對安全鏈條的規格作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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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用鏈條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託舉機構捆綁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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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深度好文,值得所有清障車生產廠家和所有清障救援人員以及汽車產品管理部門的閱讀和思考!——商用汽車雜誌社編輯注

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1

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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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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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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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4 因清障車托架構件斷裂,被託牽的罐式半掛列車向後滑,且罐式半掛車出現側翻,壓向尾隨其後的2輛小客車(轎車)

《處理通報》對造成這次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有:違規改裝、超載(裝載100.1t散裝水泥)、清障車違規清障託牽、非法營運等因素。其中認為清障車在清障拖車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肇事清障車的《公告》、整車參數銘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的車輛信息中,均未標註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能力。

(2)肇事清障車超載清障託牽遠大於自身能力、且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3)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

(4)肇事清障車在懸掛臨時號牌、未完成註冊登記情況下,就違規從事經營。

2

清障救援行業熱議《處理通報》中肇事清障車的違規事項

《處理通報》一經發布,包括清障車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在內的清障救援行業,對肇事清障車的違規項進行了熱議和探討。認為有些違規項,確屬無奈之舉,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卻是車輛、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的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及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

2.1 目前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車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

《處理通報》說,在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不到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或許是目前我國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實上,清障車在申報《公告》時必須有《汽車整車產品定型檢驗報告》。該報告依據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範性要求(汽車部分)2012版及調整條款的規定,對清障車及其專用裝置進行基本性能試驗,其中就包括託臂的最大託牽質量的試驗。

然而,現行汽車產品《公告》的參數模版格式,是以最能體現普通汽車(如常規的貨車、客車、轎車等)的技術參數為主的一個通用格式。但是,不同類別的專用汽車,其主要參數的項目名稱和單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車輛《公告》的通用參數格式裡,很難將各類專用汽車的各類主要參數一一列出,所以在該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無“最大託牽質量”參數,也就不足為奇了。

也正因為現行的汽車《公告》格式中無法將各類專用汽車的主要參數展現出來,所以近幾年有關部門對新申報的清障車產品,已要求申報廠家在《公告》表的備註欄裡,標註出該車型的託舉質量。這本是好事,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公告》備註欄標出的託舉質量,卻不是按汽車行業標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3和4.1.4條款的要求來計算得出的,而是簡單地照搬貨車載質量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得出,即“託舉質量=最大總質量-整備質量-司乘數”。殊不知,這種算法得出的“託舉質量”與按《清障車》標準計算出的結果,相差甚遠!也與實際清障託舉作業嚴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6條規定: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小於或等於其最大總質量。且該標準第7條“標誌和使用說明”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2和4.15.9條都明確規定要在整車銘牌和使用說明書中標識出其“最大總質量、主要專項功能技術參數”等。而《處理通報》稱,在肇事清障車的銘牌、使用說明書中也未找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一重要關鍵的技術參數,這就反映出該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或不瞭解),對安全生產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事故車輛

《處理通報》認定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這是顯而易見的。

肇事清障車為4軸車,按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相關規定,4軸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應≤44 t;那麼依據《清障車》標準中“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其最大總質量”的規定,該肇事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即使等於44 t,也不應該用於託牽嚴重超載的列車總質量達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掛列車,超載近3倍!

我國《清障車》標準規定,被託車的實際重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就是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來提醒或警示清障車到底能託多重的事故車;就是要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歐美日等清障車技術發達國家,也在其相關法規中對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作了明確規定和限制。例如,美國SAE J 2512-1999《牽引設備等級和規範》標準對清障車最大託牽能力的規定:清障車與被託牽車輛的實際自質量之和應不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這個規定比國內標準的規定還嚴,卻更安全。

發達國的標準之所以要如此嚴格規定清障車的託牽能力,是因為被託車的實際質量一旦超過了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那麼在託牽行駛時,清障車與被託車輛所組成的列車,其制動、平衡、轉向、通過性等性能就會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車底盤設計的安全值後,列車就會處於不受控、不安全狀態,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故障或事故。

由於我國清障車市場的無序、惡性競爭,部分清障車廠家通常誇大其整車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車專用裝置的功能,以滿足用戶“大上裝,配小底盤”的要求。同樣,在清障救援現場,由於價格因素,部分清障車用戶也是不顧安全,常常派“小馬車,去幹大活”,如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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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國內一中型平板清障車居然超載託牽一輛重型半掛列車,十分危險

2.3 肇事清障車違背“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存在爭議

對於《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業界則爭議較大。

201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而本次事故救援中,肇事清障車所牽引的車輛就是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所以被判定違法作業。

既然肇事清障車違法的證據確鑿,為什麼清障救援行業人員還對此有爭議呢?

(1)首先,在來自主管部門及社會的“必須儘快恢復交通秩序”的壓力下,要在交通繁忙且極其複雜的事故現場中,要將重型半掛列車進行拖頭(半掛牽引車)與半掛車分離,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將拖頭與半掛車分離,勢必要多派一輛清障車來參與清障託牽。——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清障效率,還增加了清障成本。所以,對於半掛列車的清障託牽,清障人員通常會根據經驗及現場情況來判定是需要分離清障,還是帶“拖掛車”清障。

在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組織學習《處理通報》的討論會上,當清障救援人員得知,以往憑藉自己多年成功率達100%的案例和豐富的經驗,不用拖掛分離就能快速、安全地清障託牽半掛列車(如圖6),使阻塞的交通得以最快速度恢復,現在卻被判定是違法的,心裡覺得委屈,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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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清障車安全快捷地託牽“帶拖掛”的重型半掛列車

(2)其次,有不甘心的清障救援人員又認真查閱《道路交通安全法》,終在第68條看到:“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這裡規定的“拖曳、牽引”是指2種不同的清障方式?還是指同一種清障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能“牽引”,但可否允許“拖曳”呢?如可以,那麼以往100%安全地“帶拖掛”的清障託牽行為就可以理解為“拖曳”的清障方式,也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了。

但是,查閱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和《辭海》可知,“拖曳”和“牽拉”基本上是同屬一個意思:拉著走、拖拉、牽拉等。同時,本著立法的精神來解釋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中的“牽引”,涵蓋、等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中的“拖曳、牽引”。

同樣,在《清障車》標準、《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操作規範》等與清障救援直接相關的行業標準規範中,也未找到允許“帶拖掛車清障”的合法條款。其實,即使在行業標準規範中找到了“合法條款”,它也是不能作為真正的“合法依據”,因為行業標準畢竟是小法,必須遵循、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類國家層面的大法。

2.4 肇事清障車懸掛臨時號牌從事清障救援,屬於違規?也存在爭議

《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在未完成註冊登記的情況下,懸掛臨時號牌來從事清障救援經營活動,屬於違規行為。對此,部分清障救援人員也有異議。因為在現實生產經營中,有些用戶在清障車生產廠家提取大小不一的多輛訂單車時,在辦好相關的臨時牌照和保險後,就是用“大車揹著小車”回去的;有些用戶自駕小轎車前往生產廠家提取平板型清障車,而後就直接用平板清障車背載小轎車回去;有些用戶在接新車回去的路上,可能會接到清障救援的業務。再者,由於種種原因,有些新車並不能立即上戶獲取正式號牌,但清障救援的生意卻來了,做還是不做?用戶認為,不做就是一種浪費。所以,從節約成本、增加效益的角度來說,部分清障車生產廠家和用戶認為,有了臨時號牌和車輛保險,只要遵循安全作業要求,就可以開始從事清障救援活動了。

3

從本次違章清障託牽事故中得到的警示

安全、快捷、經濟的清障救援,是所有從事清障救援行業人員所期盼並努力爭取的目標。安全是第一要素,是所有清障救援人員時刻緊繃的弦;所以,針對本次因違規清障拖車(救援)而造成的嚴重事故,筆者認為應從中得到如下經驗教訓:

3.1 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應在《公告》欄中列出

在清障車產品定型試驗中,需加強整車各項專用性能的試驗;完善汽車產品《公告》內容格式,儘可能將產品定型試驗報告的主要技術數,如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最大背載質量等在《公告》表格中列出。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需嚴格按《清障車》標準中的計算公式或條款來計算得出。

3.2 嚴禁超載清障救援

對於超載的事故車輛(被救援車輛),需通過增派託牽能力更大的清障車,或對事故車輛進行卸貨後再進行清障救援。為了監督和警示,應在清障車醒目位置標識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等主要技術參數。

3.3 應對託舉點進行捆綁,並在兩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由圖2可知,肇事清障車當時是應該採取託叉託舉的清障託牽方式來牽引半掛列車的;但是,根據清障救援行業的作業規範要求,清障車託牽事故車時,首先必須對託舉點進行捆綁(如圖7),即將清障車託舉機構上的附件(如託叉或抱胎機構)與被託車捆綁在一起,以防被託車從託舉機構中脫離分開;其次,還需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間加掛安全鏈條(如圖8),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聯結在一起。這樣,即使被託車脫離了託舉機構,被託車也會因為有了安全鏈條而被清障車拖拉住,不至於獨自後溜。而本次被託車(在托架構件斷裂後)後溜側翻,就是因為缺少了對託舉點的捆綁和加掛兩車之間的安全鏈條,這兩道安全保險才導致了事故。因此,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QC/T 645-2018版《清障車》標準第3.26和4.1.18規定:在清障車和被託車間必需加掛安全鏈條;並對安全鏈條的規格作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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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用鏈條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託舉機構捆綁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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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3.4 可否“帶拖掛車”來清障牽引,筆者認為需視情況而論

如果清障救援現場不允許實施半掛牽引車(拖頭)與半掛車分離,那麼筆者認為,在滿足如下條件下是可以帶拖掛車來清障託牽的:

①被託半掛列車的實際重量,小於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

②被託列車的拖頭與半掛車的聯接(即鞍座與牽引銷)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③清障車與被託車輛間的制動氣路、信號燈的電路能聯接上保持正常工作;

④清障救援現場的路況良好;

⑤對託舉點捆綁並對兩車加掛了安全鏈條;

⑥行駛速度按清障作業要求不超過30 km/h;

⑦清障人員具有良好的駕駛技能和豐富的清障救援經驗;

⑧確認能實施安全清障託牽作業。

事實上,由於半掛牽引車的前軸(橋)載質量較輕,所以採用中、重型清障車來託牽其前軸,是可以保證清障車有足夠安全轉向負荷的。

在清障車生產、使用技術方面都比較發達的美英日等國家的相關清障救援標準中,均是從下3方面的規定來保證清障救援的安全:託牽車輛時,①需保證清障車前軸要有足夠的安全轉向負荷;②清障車後輪實際負荷不能超過允許值;③清障車與被託車的聯合質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至於被託車是否為半掛列車,倒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如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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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深度好文,值得所有清障車生產廠家和所有清障救援人員以及汽車產品管理部門的閱讀和思考!——商用汽車雜誌社編輯注

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1

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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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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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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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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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因清障車托架構件斷裂,被託牽的罐式半掛列車向後滑,且罐式半掛車出現側翻,壓向尾隨其後的2輛小客車(轎車)

《處理通報》對造成這次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有:違規改裝、超載(裝載100.1t散裝水泥)、清障車違規清障託牽、非法營運等因素。其中認為清障車在清障拖車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肇事清障車的《公告》、整車參數銘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的車輛信息中,均未標註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能力。

(2)肇事清障車超載清障託牽遠大於自身能力、且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3)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

(4)肇事清障車在懸掛臨時號牌、未完成註冊登記情況下,就違規從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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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救援行業熱議《處理通報》中肇事清障車的違規事項

《處理通報》一經發布,包括清障車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在內的清障救援行業,對肇事清障車的違規項進行了熱議和探討。認為有些違規項,確屬無奈之舉,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卻是車輛、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的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及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

2.1 目前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車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

《處理通報》說,在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不到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或許是目前我國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實上,清障車在申報《公告》時必須有《汽車整車產品定型檢驗報告》。該報告依據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範性要求(汽車部分)2012版及調整條款的規定,對清障車及其專用裝置進行基本性能試驗,其中就包括託臂的最大託牽質量的試驗。

然而,現行汽車產品《公告》的參數模版格式,是以最能體現普通汽車(如常規的貨車、客車、轎車等)的技術參數為主的一個通用格式。但是,不同類別的專用汽車,其主要參數的項目名稱和單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車輛《公告》的通用參數格式裡,很難將各類專用汽車的各類主要參數一一列出,所以在該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無“最大託牽質量”參數,也就不足為奇了。

也正因為現行的汽車《公告》格式中無法將各類專用汽車的主要參數展現出來,所以近幾年有關部門對新申報的清障車產品,已要求申報廠家在《公告》表的備註欄裡,標註出該車型的託舉質量。這本是好事,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公告》備註欄標出的託舉質量,卻不是按汽車行業標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3和4.1.4條款的要求來計算得出的,而是簡單地照搬貨車載質量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得出,即“託舉質量=最大總質量-整備質量-司乘數”。殊不知,這種算法得出的“託舉質量”與按《清障車》標準計算出的結果,相差甚遠!也與實際清障託舉作業嚴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6條規定: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小於或等於其最大總質量。且該標準第7條“標誌和使用說明”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2和4.15.9條都明確規定要在整車銘牌和使用說明書中標識出其“最大總質量、主要專項功能技術參數”等。而《處理通報》稱,在肇事清障車的銘牌、使用說明書中也未找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一重要關鍵的技術參數,這就反映出該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或不瞭解),對安全生產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事故車輛

《處理通報》認定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這是顯而易見的。

肇事清障車為4軸車,按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相關規定,4軸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應≤44 t;那麼依據《清障車》標準中“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其最大總質量”的規定,該肇事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即使等於44 t,也不應該用於託牽嚴重超載的列車總質量達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掛列車,超載近3倍!

我國《清障車》標準規定,被託車的實際重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就是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來提醒或警示清障車到底能託多重的事故車;就是要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歐美日等清障車技術發達國家,也在其相關法規中對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作了明確規定和限制。例如,美國SAE J 2512-1999《牽引設備等級和規範》標準對清障車最大託牽能力的規定:清障車與被託牽車輛的實際自質量之和應不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這個規定比國內標準的規定還嚴,卻更安全。

發達國的標準之所以要如此嚴格規定清障車的託牽能力,是因為被託車的實際質量一旦超過了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那麼在託牽行駛時,清障車與被託車輛所組成的列車,其制動、平衡、轉向、通過性等性能就會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車底盤設計的安全值後,列車就會處於不受控、不安全狀態,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故障或事故。

由於我國清障車市場的無序、惡性競爭,部分清障車廠家通常誇大其整車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車專用裝置的功能,以滿足用戶“大上裝,配小底盤”的要求。同樣,在清障救援現場,由於價格因素,部分清障車用戶也是不顧安全,常常派“小馬車,去幹大活”,如圖5。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5 國內一中型平板清障車居然超載託牽一輛重型半掛列車,十分危險

2.3 肇事清障車違背“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存在爭議

對於《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業界則爭議較大。

201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而本次事故救援中,肇事清障車所牽引的車輛就是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所以被判定違法作業。

既然肇事清障車違法的證據確鑿,為什麼清障救援行業人員還對此有爭議呢?

(1)首先,在來自主管部門及社會的“必須儘快恢復交通秩序”的壓力下,要在交通繁忙且極其複雜的事故現場中,要將重型半掛列車進行拖頭(半掛牽引車)與半掛車分離,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將拖頭與半掛車分離,勢必要多派一輛清障車來參與清障託牽。——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清障效率,還增加了清障成本。所以,對於半掛列車的清障託牽,清障人員通常會根據經驗及現場情況來判定是需要分離清障,還是帶“拖掛車”清障。

在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組織學習《處理通報》的討論會上,當清障救援人員得知,以往憑藉自己多年成功率達100%的案例和豐富的經驗,不用拖掛分離就能快速、安全地清障託牽半掛列車(如圖6),使阻塞的交通得以最快速度恢復,現在卻被判定是違法的,心裡覺得委屈,想不通。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6 清障車安全快捷地託牽“帶拖掛”的重型半掛列車

(2)其次,有不甘心的清障救援人員又認真查閱《道路交通安全法》,終在第68條看到:“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這裡規定的“拖曳、牽引”是指2種不同的清障方式?還是指同一種清障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能“牽引”,但可否允許“拖曳”呢?如可以,那麼以往100%安全地“帶拖掛”的清障託牽行為就可以理解為“拖曳”的清障方式,也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了。

但是,查閱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和《辭海》可知,“拖曳”和“牽拉”基本上是同屬一個意思:拉著走、拖拉、牽拉等。同時,本著立法的精神來解釋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中的“牽引”,涵蓋、等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中的“拖曳、牽引”。

同樣,在《清障車》標準、《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操作規範》等與清障救援直接相關的行業標準規範中,也未找到允許“帶拖掛車清障”的合法條款。其實,即使在行業標準規範中找到了“合法條款”,它也是不能作為真正的“合法依據”,因為行業標準畢竟是小法,必須遵循、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類國家層面的大法。

2.4 肇事清障車懸掛臨時號牌從事清障救援,屬於違規?也存在爭議

《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在未完成註冊登記的情況下,懸掛臨時號牌來從事清障救援經營活動,屬於違規行為。對此,部分清障救援人員也有異議。因為在現實生產經營中,有些用戶在清障車生產廠家提取大小不一的多輛訂單車時,在辦好相關的臨時牌照和保險後,就是用“大車揹著小車”回去的;有些用戶自駕小轎車前往生產廠家提取平板型清障車,而後就直接用平板清障車背載小轎車回去;有些用戶在接新車回去的路上,可能會接到清障救援的業務。再者,由於種種原因,有些新車並不能立即上戶獲取正式號牌,但清障救援的生意卻來了,做還是不做?用戶認為,不做就是一種浪費。所以,從節約成本、增加效益的角度來說,部分清障車生產廠家和用戶認為,有了臨時號牌和車輛保險,只要遵循安全作業要求,就可以開始從事清障救援活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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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次違章清障託牽事故中得到的警示

安全、快捷、經濟的清障救援,是所有從事清障救援行業人員所期盼並努力爭取的目標。安全是第一要素,是所有清障救援人員時刻緊繃的弦;所以,針對本次因違規清障拖車(救援)而造成的嚴重事故,筆者認為應從中得到如下經驗教訓:

3.1 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應在《公告》欄中列出

在清障車產品定型試驗中,需加強整車各項專用性能的試驗;完善汽車產品《公告》內容格式,儘可能將產品定型試驗報告的主要技術數,如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最大背載質量等在《公告》表格中列出。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需嚴格按《清障車》標準中的計算公式或條款來計算得出。

3.2 嚴禁超載清障救援

對於超載的事故車輛(被救援車輛),需通過增派託牽能力更大的清障車,或對事故車輛進行卸貨後再進行清障救援。為了監督和警示,應在清障車醒目位置標識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等主要技術參數。

3.3 應對託舉點進行捆綁,並在兩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由圖2可知,肇事清障車當時是應該採取託叉託舉的清障託牽方式來牽引半掛列車的;但是,根據清障救援行業的作業規範要求,清障車託牽事故車時,首先必須對託舉點進行捆綁(如圖7),即將清障車託舉機構上的附件(如託叉或抱胎機構)與被託車捆綁在一起,以防被託車從託舉機構中脫離分開;其次,還需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間加掛安全鏈條(如圖8),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聯結在一起。這樣,即使被託車脫離了託舉機構,被託車也會因為有了安全鏈條而被清障車拖拉住,不至於獨自後溜。而本次被託車(在托架構件斷裂後)後溜側翻,就是因為缺少了對託舉點的捆綁和加掛兩車之間的安全鏈條,這兩道安全保險才導致了事故。因此,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QC/T 645-2018版《清障車》標準第3.26和4.1.18規定:在清障車和被託車間必需加掛安全鏈條;並對安全鏈條的規格作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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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用鏈條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託舉機構捆綁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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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3.4 可否“帶拖掛車”來清障牽引,筆者認為需視情況而論

如果清障救援現場不允許實施半掛牽引車(拖頭)與半掛車分離,那麼筆者認為,在滿足如下條件下是可以帶拖掛車來清障託牽的:

①被託半掛列車的實際重量,小於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

②被託列車的拖頭與半掛車的聯接(即鞍座與牽引銷)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③清障車與被託車輛間的制動氣路、信號燈的電路能聯接上保持正常工作;

④清障救援現場的路況良好;

⑤對託舉點捆綁並對兩車加掛了安全鏈條;

⑥行駛速度按清障作業要求不超過30 km/h;

⑦清障人員具有良好的駕駛技能和豐富的清障救援經驗;

⑧確認能實施安全清障託牽作業。

事實上,由於半掛牽引車的前軸(橋)載質量較輕,所以採用中、重型清障車來託牽其前軸,是可以保證清障車有足夠安全轉向負荷的。

在清障車生產、使用技術方面都比較發達的美英日等國家的相關清障救援標準中,均是從下3方面的規定來保證清障救援的安全:託牽車輛時,①需保證清障車前軸要有足夠的安全轉向負荷;②清障車後輪實際負荷不能超過允許值;③清障車與被託車的聯合質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至於被託車是否為半掛列車,倒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如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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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國外清障車託牽罐式半掛列車(“帶拖掛”)

3.5 加強對清障救援企業、操作人員的相關培訓

不僅要在清障車設計方面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還要加強對清障救援企業、操作人員的相關培訓。

近幾年來清障車市場需求、清障救援業務次數,均逐年呈井噴式增長,所以湧進了一大批新的清障車生產廠家和從事清障救援的操作人員。

新的生產廠家雖然能在最短的時間採用各種方法將產品生產出來,並銷售到用戶手中。但新的生產廠家往往在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對用戶安全操作的培訓上,都缺乏經驗和重視,導致常常發生清障車清障救援的二次事故(如圖10、圖11)。而新入行從事清障救援的人員,以為有了駕照、會操作清障車就可以上路從業了;事實上,清障救援人員不僅需要具備嫻熟的駕駛技能和靈活操作清障設備的能力,還需懂得各類車輛的構造、基本力學知識、各類相關法規、安全生產等綜合知識和清障救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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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深度好文,值得所有清障車生產廠家和所有清障救援人員以及汽車產品管理部門的閱讀和思考!——商用汽車雜誌社編輯注

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1

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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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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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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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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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因清障車托架構件斷裂,被託牽的罐式半掛列車向後滑,且罐式半掛車出現側翻,壓向尾隨其後的2輛小客車(轎車)

《處理通報》對造成這次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有:違規改裝、超載(裝載100.1t散裝水泥)、清障車違規清障託牽、非法營運等因素。其中認為清障車在清障拖車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肇事清障車的《公告》、整車參數銘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的車輛信息中,均未標註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能力。

(2)肇事清障車超載清障託牽遠大於自身能力、且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3)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

(4)肇事清障車在懸掛臨時號牌、未完成註冊登記情況下,就違規從事經營。

2

清障救援行業熱議《處理通報》中肇事清障車的違規事項

《處理通報》一經發布,包括清障車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在內的清障救援行業,對肇事清障車的違規項進行了熱議和探討。認為有些違規項,確屬無奈之舉,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卻是車輛、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的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及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

2.1 目前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車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

《處理通報》說,在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不到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或許是目前我國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實上,清障車在申報《公告》時必須有《汽車整車產品定型檢驗報告》。該報告依據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範性要求(汽車部分)2012版及調整條款的規定,對清障車及其專用裝置進行基本性能試驗,其中就包括託臂的最大託牽質量的試驗。

然而,現行汽車產品《公告》的參數模版格式,是以最能體現普通汽車(如常規的貨車、客車、轎車等)的技術參數為主的一個通用格式。但是,不同類別的專用汽車,其主要參數的項目名稱和單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車輛《公告》的通用參數格式裡,很難將各類專用汽車的各類主要參數一一列出,所以在該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無“最大託牽質量”參數,也就不足為奇了。

也正因為現行的汽車《公告》格式中無法將各類專用汽車的主要參數展現出來,所以近幾年有關部門對新申報的清障車產品,已要求申報廠家在《公告》表的備註欄裡,標註出該車型的託舉質量。這本是好事,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公告》備註欄標出的託舉質量,卻不是按汽車行業標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3和4.1.4條款的要求來計算得出的,而是簡單地照搬貨車載質量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得出,即“託舉質量=最大總質量-整備質量-司乘數”。殊不知,這種算法得出的“託舉質量”與按《清障車》標準計算出的結果,相差甚遠!也與實際清障託舉作業嚴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6條規定: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小於或等於其最大總質量。且該標準第7條“標誌和使用說明”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2和4.15.9條都明確規定要在整車銘牌和使用說明書中標識出其“最大總質量、主要專項功能技術參數”等。而《處理通報》稱,在肇事清障車的銘牌、使用說明書中也未找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一重要關鍵的技術參數,這就反映出該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或不瞭解),對安全生產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事故車輛

《處理通報》認定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這是顯而易見的。

肇事清障車為4軸車,按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相關規定,4軸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應≤44 t;那麼依據《清障車》標準中“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其最大總質量”的規定,該肇事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即使等於44 t,也不應該用於託牽嚴重超載的列車總質量達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掛列車,超載近3倍!

我國《清障車》標準規定,被託車的實際重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就是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來提醒或警示清障車到底能託多重的事故車;就是要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歐美日等清障車技術發達國家,也在其相關法規中對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作了明確規定和限制。例如,美國SAE J 2512-1999《牽引設備等級和規範》標準對清障車最大託牽能力的規定:清障車與被託牽車輛的實際自質量之和應不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這個規定比國內標準的規定還嚴,卻更安全。

發達國的標準之所以要如此嚴格規定清障車的託牽能力,是因為被託車的實際質量一旦超過了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那麼在託牽行駛時,清障車與被託車輛所組成的列車,其制動、平衡、轉向、通過性等性能就會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車底盤設計的安全值後,列車就會處於不受控、不安全狀態,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故障或事故。

由於我國清障車市場的無序、惡性競爭,部分清障車廠家通常誇大其整車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車專用裝置的功能,以滿足用戶“大上裝,配小底盤”的要求。同樣,在清障救援現場,由於價格因素,部分清障車用戶也是不顧安全,常常派“小馬車,去幹大活”,如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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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國內一中型平板清障車居然超載託牽一輛重型半掛列車,十分危險

2.3 肇事清障車違背“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存在爭議

對於《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業界則爭議較大。

201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而本次事故救援中,肇事清障車所牽引的車輛就是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所以被判定違法作業。

既然肇事清障車違法的證據確鑿,為什麼清障救援行業人員還對此有爭議呢?

(1)首先,在來自主管部門及社會的“必須儘快恢復交通秩序”的壓力下,要在交通繁忙且極其複雜的事故現場中,要將重型半掛列車進行拖頭(半掛牽引車)與半掛車分離,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將拖頭與半掛車分離,勢必要多派一輛清障車來參與清障託牽。——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清障效率,還增加了清障成本。所以,對於半掛列車的清障託牽,清障人員通常會根據經驗及現場情況來判定是需要分離清障,還是帶“拖掛車”清障。

在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組織學習《處理通報》的討論會上,當清障救援人員得知,以往憑藉自己多年成功率達100%的案例和豐富的經驗,不用拖掛分離就能快速、安全地清障託牽半掛列車(如圖6),使阻塞的交通得以最快速度恢復,現在卻被判定是違法的,心裡覺得委屈,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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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清障車安全快捷地託牽“帶拖掛”的重型半掛列車

(2)其次,有不甘心的清障救援人員又認真查閱《道路交通安全法》,終在第68條看到:“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這裡規定的“拖曳、牽引”是指2種不同的清障方式?還是指同一種清障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能“牽引”,但可否允許“拖曳”呢?如可以,那麼以往100%安全地“帶拖掛”的清障託牽行為就可以理解為“拖曳”的清障方式,也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了。

但是,查閱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和《辭海》可知,“拖曳”和“牽拉”基本上是同屬一個意思:拉著走、拖拉、牽拉等。同時,本著立法的精神來解釋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中的“牽引”,涵蓋、等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中的“拖曳、牽引”。

同樣,在《清障車》標準、《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操作規範》等與清障救援直接相關的行業標準規範中,也未找到允許“帶拖掛車清障”的合法條款。其實,即使在行業標準規範中找到了“合法條款”,它也是不能作為真正的“合法依據”,因為行業標準畢竟是小法,必須遵循、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類國家層面的大法。

2.4 肇事清障車懸掛臨時號牌從事清障救援,屬於違規?也存在爭議

《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在未完成註冊登記的情況下,懸掛臨時號牌來從事清障救援經營活動,屬於違規行為。對此,部分清障救援人員也有異議。因為在現實生產經營中,有些用戶在清障車生產廠家提取大小不一的多輛訂單車時,在辦好相關的臨時牌照和保險後,就是用“大車揹著小車”回去的;有些用戶自駕小轎車前往生產廠家提取平板型清障車,而後就直接用平板清障車背載小轎車回去;有些用戶在接新車回去的路上,可能會接到清障救援的業務。再者,由於種種原因,有些新車並不能立即上戶獲取正式號牌,但清障救援的生意卻來了,做還是不做?用戶認為,不做就是一種浪費。所以,從節約成本、增加效益的角度來說,部分清障車生產廠家和用戶認為,有了臨時號牌和車輛保險,只要遵循安全作業要求,就可以開始從事清障救援活動了。

3

從本次違章清障託牽事故中得到的警示

安全、快捷、經濟的清障救援,是所有從事清障救援行業人員所期盼並努力爭取的目標。安全是第一要素,是所有清障救援人員時刻緊繃的弦;所以,針對本次因違規清障拖車(救援)而造成的嚴重事故,筆者認為應從中得到如下經驗教訓:

3.1 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應在《公告》欄中列出

在清障車產品定型試驗中,需加強整車各項專用性能的試驗;完善汽車產品《公告》內容格式,儘可能將產品定型試驗報告的主要技術數,如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最大背載質量等在《公告》表格中列出。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需嚴格按《清障車》標準中的計算公式或條款來計算得出。

3.2 嚴禁超載清障救援

對於超載的事故車輛(被救援車輛),需通過增派託牽能力更大的清障車,或對事故車輛進行卸貨後再進行清障救援。為了監督和警示,應在清障車醒目位置標識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等主要技術參數。

3.3 應對託舉點進行捆綁,並在兩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由圖2可知,肇事清障車當時是應該採取託叉託舉的清障託牽方式來牽引半掛列車的;但是,根據清障救援行業的作業規範要求,清障車託牽事故車時,首先必須對託舉點進行捆綁(如圖7),即將清障車託舉機構上的附件(如託叉或抱胎機構)與被託車捆綁在一起,以防被託車從託舉機構中脫離分開;其次,還需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間加掛安全鏈條(如圖8),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聯結在一起。這樣,即使被託車脫離了託舉機構,被託車也會因為有了安全鏈條而被清障車拖拉住,不至於獨自後溜。而本次被託車(在托架構件斷裂後)後溜側翻,就是因為缺少了對託舉點的捆綁和加掛兩車之間的安全鏈條,這兩道安全保險才導致了事故。因此,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QC/T 645-2018版《清障車》標準第3.26和4.1.18規定:在清障車和被託車間必需加掛安全鏈條;並對安全鏈條的規格作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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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用鏈條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託舉機構捆綁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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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3.4 可否“帶拖掛車”來清障牽引,筆者認為需視情況而論

如果清障救援現場不允許實施半掛牽引車(拖頭)與半掛車分離,那麼筆者認為,在滿足如下條件下是可以帶拖掛車來清障託牽的:

①被託半掛列車的實際重量,小於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

②被託列車的拖頭與半掛車的聯接(即鞍座與牽引銷)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③清障車與被託車輛間的制動氣路、信號燈的電路能聯接上保持正常工作;

④清障救援現場的路況良好;

⑤對託舉點捆綁並對兩車加掛了安全鏈條;

⑥行駛速度按清障作業要求不超過30 km/h;

⑦清障人員具有良好的駕駛技能和豐富的清障救援經驗;

⑧確認能實施安全清障託牽作業。

事實上,由於半掛牽引車的前軸(橋)載質量較輕,所以採用中、重型清障車來託牽其前軸,是可以保證清障車有足夠安全轉向負荷的。

在清障車生產、使用技術方面都比較發達的美英日等國家的相關清障救援標準中,均是從下3方面的規定來保證清障救援的安全:託牽車輛時,①需保證清障車前軸要有足夠的安全轉向負荷;②清障車後輪實際負荷不能超過允許值;③清障車與被託車的聯合質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至於被託車是否為半掛列車,倒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如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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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國外清障車託牽罐式半掛列車(“帶拖掛”)

3.5 加強對清障救援企業、操作人員的相關培訓

不僅要在清障車設計方面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還要加強對清障救援企業、操作人員的相關培訓。

近幾年來清障車市場需求、清障救援業務次數,均逐年呈井噴式增長,所以湧進了一大批新的清障車生產廠家和從事清障救援的操作人員。

新的生產廠家雖然能在最短的時間採用各種方法將產品生產出來,並銷售到用戶手中。但新的生產廠家往往在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對用戶安全操作的培訓上,都缺乏經驗和重視,導致常常發生清障車清障救援的二次事故(如圖10、圖11)。而新入行從事清障救援的人員,以為有了駕照、會操作清障車就可以上路從業了;事實上,清障救援人員不僅需要具備嫻熟的駕駛技能和靈活操作清障設備的能力,還需懂得各類車輛的構造、基本力學知識、各類相關法規、安全生產等綜合知識和清障救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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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重型清障車在清障託牽自卸車時發生側翻事故(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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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深度好文,值得所有清障車生產廠家和所有清障救援人員以及汽車產品管理部門的閱讀和思考!——商用汽車雜誌社編輯注

2018年12月7日,廣東交警在其微信公眾號裡發佈了《超載水泥罐車下滑側翻,9人死亡2人受傷...》的事故調查處理通報(下簡稱《處理通報》),瞬間在清障救援行業內引發了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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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經過及原因

據《處理通報》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發生一起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重型清障車,見圖1)的托架構件(見圖2)斷裂,導致被託牽的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即:罐式半掛汽車列車,見圖3)脫落後退滑行;罐式半掛車側翻時砸壓尾隨其後行駛的2輛小客車(見圖4),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1 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重型清障車)實施救援(拖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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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清障車的托架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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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半掛牽引車及罐式半掛車(因故障)被清障車牽引(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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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因清障車托架構件斷裂,被託牽的罐式半掛列車向後滑,且罐式半掛車出現側翻,壓向尾隨其後的2輛小客車(轎車)

《處理通報》對造成這次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有:違規改裝、超載(裝載100.1t散裝水泥)、清障車違規清障託牽、非法營運等因素。其中認為清障車在清障拖車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肇事清障車的《公告》、整車參數銘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的車輛信息中,均未標註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能力。

(2)肇事清障車超載清障託牽遠大於自身能力、且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

(3)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

(4)肇事清障車在懸掛臨時號牌、未完成註冊登記情況下,就違規從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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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救援行業熱議《處理通報》中肇事清障車的違規事項

《處理通報》一經發布,包括清障車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在內的清障救援行業,對肇事清障車的違規項進行了熱議和探討。認為有些違規項,確屬無奈之舉,不得已而為之;有些卻是車輛、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的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產廠家、清障救援企業及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而導致的。

2.1 目前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車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

《處理通報》說,在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不到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或許是目前我國汽車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實上,清障車在申報《公告》時必須有《汽車整車產品定型檢驗報告》。該報告依據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範性要求(汽車部分)2012版及調整條款的規定,對清障車及其專用裝置進行基本性能試驗,其中就包括託臂的最大託牽質量的試驗。

然而,現行汽車產品《公告》的參數模版格式,是以最能體現普通汽車(如常規的貨車、客車、轎車等)的技術參數為主的一個通用格式。但是,不同類別的專用汽車,其主要參數的項目名稱和單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車輛《公告》的通用參數格式裡,很難將各類專用汽車的各類主要參數一一列出,所以在該肇事清障車的《公告》中查無“最大託牽質量”參數,也就不足為奇了。

也正因為現行的汽車《公告》格式中無法將各類專用汽車的主要參數展現出來,所以近幾年有關部門對新申報的清障車產品,已要求申報廠家在《公告》表的備註欄裡,標註出該車型的託舉質量。這本是好事,但由於種種原因,現《公告》備註欄標出的託舉質量,卻不是按汽車行業標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3和4.1.4條款的要求來計算得出的,而是簡單地照搬貨車載質量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得出,即“託舉質量=最大總質量-整備質量-司乘數”。殊不知,這種算法得出的“託舉質量”與按《清障車》標準計算出的結果,相差甚遠!也與實際清障託舉作業嚴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車》第4.1.6條規定: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小於或等於其最大總質量。且該標準第7條“標誌和使用說明”和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4.1.2和4.15.9條都明確規定要在整車銘牌和使用說明書中標識出其“最大總質量、主要專項功能技術參數”等。而《處理通報》稱,在肇事清障車的銘牌、使用說明書中也未找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這一重要關鍵的技術參數,這就反映出該肇事車輛的生產廠家對相關法規不重視(或不瞭解),對安全生產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事故車輛

《處理通報》認定肇事清障車違規超載清障救援,這是顯而易見的。

肇事清障車為4軸車,按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相關規定,4軸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應≤44 t;那麼依據《清障車》標準中“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其最大總質量”的規定,該肇事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即使等於44 t,也不應該用於託牽嚴重超載的列車總質量達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掛列車,超載近3倍!

我國《清障車》標準規定,被託車的實際重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就是要以此作為一條紅線,來提醒或警示清障車到底能託多重的事故車;就是要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歐美日等清障車技術發達國家,也在其相關法規中對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能力作了明確規定和限制。例如,美國SAE J 2512-1999《牽引設備等級和規範》標準對清障車最大託牽能力的規定:清障車與被託牽車輛的實際自質量之和應不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這個規定比國內標準的規定還嚴,卻更安全。

發達國的標準之所以要如此嚴格規定清障車的託牽能力,是因為被託車的實際質量一旦超過了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那麼在託牽行駛時,清障車與被託車輛所組成的列車,其制動、平衡、轉向、通過性等性能就會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車底盤設計的安全值後,列車就會處於不受控、不安全狀態,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故障或事故。

由於我國清障車市場的無序、惡性競爭,部分清障車廠家通常誇大其整車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車專用裝置的功能,以滿足用戶“大上裝,配小底盤”的要求。同樣,在清障救援現場,由於價格因素,部分清障車用戶也是不顧安全,常常派“小馬車,去幹大活”,如圖5。

原創|救援事故車出現二次重大事故,誰之過?——由8·1惠東違規清障拖車事故引發的爭議和警示

圖5 國內一中型平板清障車居然超載託牽一輛重型半掛列車,十分危險

2.3 肇事清障車違背“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存在爭議

對於《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被牽引車不得拖帶掛車”的規定,業界則爭議較大。

201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而本次事故救援中,肇事清障車所牽引的車輛就是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所以被判定違法作業。

既然肇事清障車違法的證據確鑿,為什麼清障救援行業人員還對此有爭議呢?

(1)首先,在來自主管部門及社會的“必須儘快恢復交通秩序”的壓力下,要在交通繁忙且極其複雜的事故現場中,要將重型半掛列車進行拖頭(半掛牽引車)與半掛車分離,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將拖頭與半掛車分離,勢必要多派一輛清障車來參與清障託牽。——這不僅大大降低了清障效率,還增加了清障成本。所以,對於半掛列車的清障託牽,清障人員通常會根據經驗及現場情況來判定是需要分離清障,還是帶“拖掛車”清障。

在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組織學習《處理通報》的討論會上,當清障救援人員得知,以往憑藉自己多年成功率達100%的案例和豐富的經驗,不用拖掛分離就能快速、安全地清障託牽半掛列車(如圖6),使阻塞的交通得以最快速度恢復,現在卻被判定是違法的,心裡覺得委屈,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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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清障車安全快捷地託牽“帶拖掛”的重型半掛列車

(2)其次,有不甘心的清障救援人員又認真查閱《道路交通安全法》,終在第68條看到:“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這裡規定的“拖曳、牽引”是指2種不同的清障方式?還是指同一種清障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能“牽引”,但可否允許“拖曳”呢?如可以,那麼以往100%安全地“帶拖掛”的清障託牽行為就可以理解為“拖曳”的清障方式,也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了。

但是,查閱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和《辭海》可知,“拖曳”和“牽拉”基本上是同屬一個意思:拉著走、拖拉、牽拉等。同時,本著立法的精神來解釋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中的“牽引”,涵蓋、等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中的“拖曳、牽引”。

同樣,在《清障車》標準、《道路車輛清障救援操作規範》等與清障救援直接相關的行業標準規範中,也未找到允許“帶拖掛車清障”的合法條款。其實,即使在行業標準規範中找到了“合法條款”,它也是不能作為真正的“合法依據”,因為行業標準畢竟是小法,必須遵循、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類國家層面的大法。

2.4 肇事清障車懸掛臨時號牌從事清障救援,屬於違規?也存在爭議

《處理通報》中判定,肇事清障車在未完成註冊登記的情況下,懸掛臨時號牌來從事清障救援經營活動,屬於違規行為。對此,部分清障救援人員也有異議。因為在現實生產經營中,有些用戶在清障車生產廠家提取大小不一的多輛訂單車時,在辦好相關的臨時牌照和保險後,就是用“大車揹著小車”回去的;有些用戶自駕小轎車前往生產廠家提取平板型清障車,而後就直接用平板清障車背載小轎車回去;有些用戶在接新車回去的路上,可能會接到清障救援的業務。再者,由於種種原因,有些新車並不能立即上戶獲取正式號牌,但清障救援的生意卻來了,做還是不做?用戶認為,不做就是一種浪費。所以,從節約成本、增加效益的角度來說,部分清障車生產廠家和用戶認為,有了臨時號牌和車輛保險,只要遵循安全作業要求,就可以開始從事清障救援活動了。

3

從本次違章清障託牽事故中得到的警示

安全、快捷、經濟的清障救援,是所有從事清障救援行業人員所期盼並努力爭取的目標。安全是第一要素,是所有清障救援人員時刻緊繃的弦;所以,針對本次因違規清障拖車(救援)而造成的嚴重事故,筆者認為應從中得到如下經驗教訓:

3.1 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應在《公告》欄中列出

在清障車產品定型試驗中,需加強整車各項專用性能的試驗;完善汽車產品《公告》內容格式,儘可能將產品定型試驗報告的主要技術數,如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最大背載質量等在《公告》表格中列出。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最大託舉質量等參數,需嚴格按《清障車》標準中的計算公式或條款來計算得出。

3.2 嚴禁超載清障救援

對於超載的事故車輛(被救援車輛),需通過增派託牽能力更大的清障車,或對事故車輛進行卸貨後再進行清障救援。為了監督和警示,應在清障車醒目位置標識出該車的最大託牽質量等主要技術參數。

3.3 應對託舉點進行捆綁,並在兩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由圖2可知,肇事清障車當時是應該採取託叉託舉的清障託牽方式來牽引半掛列車的;但是,根據清障救援行業的作業規範要求,清障車託牽事故車時,首先必須對託舉點進行捆綁(如圖7),即將清障車託舉機構上的附件(如託叉或抱胎機構)與被託車捆綁在一起,以防被託車從託舉機構中脫離分開;其次,還需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間加掛安全鏈條(如圖8),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聯結在一起。這樣,即使被託車脫離了託舉機構,被託車也會因為有了安全鏈條而被清障車拖拉住,不至於獨自後溜。而本次被託車(在托架構件斷裂後)後溜側翻,就是因為缺少了對託舉點的捆綁和加掛兩車之間的安全鏈條,這兩道安全保險才導致了事故。因此,2019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QC/T 645-2018版《清障車》標準第3.26和4.1.18規定:在清障車和被託車間必需加掛安全鏈條;並對安全鏈條的規格作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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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用鏈條將被託車與清障車託舉機構捆綁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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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在清障車尾部與被託車之間加掛安全鏈條

3.4 可否“帶拖掛車”來清障牽引,筆者認為需視情況而論

如果清障救援現場不允許實施半掛牽引車(拖頭)與半掛車分離,那麼筆者認為,在滿足如下條件下是可以帶拖掛車來清障託牽的:

①被託半掛列車的實際重量,小於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

②被託列車的拖頭與半掛車的聯接(即鞍座與牽引銷)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③清障車與被託車輛間的制動氣路、信號燈的電路能聯接上保持正常工作;

④清障救援現場的路況良好;

⑤對託舉點捆綁並對兩車加掛了安全鏈條;

⑥行駛速度按清障作業要求不超過30 km/h;

⑦清障人員具有良好的駕駛技能和豐富的清障救援經驗;

⑧確認能實施安全清障託牽作業。

事實上,由於半掛牽引車的前軸(橋)載質量較輕,所以採用中、重型清障車來託牽其前軸,是可以保證清障車有足夠安全轉向負荷的。

在清障車生產、使用技術方面都比較發達的美英日等國家的相關清障救援標準中,均是從下3方面的規定來保證清障救援的安全:託牽車輛時,①需保證清障車前軸要有足夠的安全轉向負荷;②清障車後輪實際負荷不能超過允許值;③清障車與被託車的聯合質量,不能超過清障車的最大總質量。至於被託車是否為半掛列車,倒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如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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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國外清障車託牽罐式半掛列車(“帶拖掛”)

3.5 加強對清障救援企業、操作人員的相關培訓

不僅要在清障車設計方面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還要加強對清障救援企業、操作人員的相關培訓。

近幾年來清障車市場需求、清障救援業務次數,均逐年呈井噴式增長,所以湧進了一大批新的清障車生產廠家和從事清障救援的操作人員。

新的生產廠家雖然能在最短的時間採用各種方法將產品生產出來,並銷售到用戶手中。但新的生產廠家往往在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對用戶安全操作的培訓上,都缺乏經驗和重視,導致常常發生清障車清障救援的二次事故(如圖10、圖11)。而新入行從事清障救援的人員,以為有了駕照、會操作清障車就可以上路從業了;事實上,清障救援人員不僅需要具備嫻熟的駕駛技能和靈活操作清障設備的能力,還需懂得各類車輛的構造、基本力學知識、各類相關法規、安全生產等綜合知識和清障救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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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重型清障車在清障託牽自卸車時發生側翻事故(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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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平板清障車在清障救援時因超速發生碰撞事故(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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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清障救援是一種高危的職業和活動。如何避免或減少因清障救援導致的二次事故,是一門學問。首先,汽車(清障車)產品、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門還需完善有關規章制度,所制訂的法規內容,以及各管理部門的工作銜接,要與實際需求貼近、吻合;同時也需要清障車生產廠家和清障救援單位之間相互促進和共同努力,在產品設計上增加各類安全措施,在使用上嚴格按照法規和規範來安全作業,可結合國內道路交通實際情況,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得出經驗和教訓,共同提高清障車的生產和使用技術。

(注:本文作者單位,廣東粵海汽車有限公司;本文由商用汽車雜誌約稿並編輯,轉載自《商用汽車》/2019.7)

E·N·D

作者:肖獻法

編輯:李浩東

審核:孫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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