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的李先生花80多萬
買了一輛奧迪Q7
可提車後車輛多次出現故障
但銷售方一直未給出故障真實原因
無奈之下
李先生將汽車銷售方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判定
銷售方“退一賠三”,
共計326萬元!
車主:
新車多次熄火
差點釀成事故
2018年2月,李先生來到位於東莞南城的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品牌型號為“克羅迪Q7WA1MAAF7”(下稱“Q7”)。這輛Q7是平行進口車,車價為包牌價816800元。
喜提新車當天,李先生髮現車輛出現油表故障,加滿油後也無法啟動。至2018年9月,在8個月內,這輛Q7先後5次出現“油表不準”的故障。
李先生說,第一次熄火是在2月2日提車當天。他從車行把車開出去沒多久,就發現油表有故障,於是開回汽車公司檢測。接著,開到加油站加油,加滿油後再次出現無法啟動的故障,不得不再次檢測,打開油蓋排氣後排除了故障,車子正常啟動,但是故障燈一直亮著。
5月2日,李先生的Q7出現油表不准問題。他說,當時他正開著車在高速公路上,以11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行駛,車子突然拋錨,險些釀成追尾事故。檢查發現車子沒有其它問題,原來是油箱裡沒有汽油了,但是油表顯示還有一半左右的汽油。加油之後,恢復正常使用。
5月9日,同樣的“油表不準”問題再次出現。李先生與汽車公司協商後,第二天將這輛Q7開進了汽修廠檢修,更換了油位傳感器,5月16日維修結算出廠。
7月12日,同樣的故障又出現了。7月15日,這輛Q7再次進入汽修廠檢修,更換了汽油泵和燃油泵總成。
9月7日,“油表不準”故障竟然又發生了。李先生說,到這時,他的內心幾近崩潰。“本來買這個車,就是圖個安全和放心。但是幾次發生這樣的故障後,我都不敢開了。”他說,除了高速公路那次非常危險之外,還有一次是在主幹道紅綠燈路口拋錨,一時造成後方嚴重擁堵,讓他非常尷尬。
最後這一次故障發生後,李先生的Q7再次進入汽修廠,更換了整個油箱。李先生說,他看到自己的車在維修時被拆得七零八落,整個心都碎了。
“不想再修了,也不想再經歷高速拋錨這樣的‘刺激’了。”李先生說,更讓他煩躁的是,汽車公司到這時仍沒有搞清楚“油表不準”的真實原因。
此次維修之後,李先生向汽車公司提出退車,但遭到了拒絕。隨後,經過一番考慮,李先生決定聘請律師,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
案涉車輛符合退貨條件
銷售方構成欺詐
李先生聘請了律師作為他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律師介紹說,一開始接手這一案件時,他經初步調查取證,基本可以認定汽車公司銷售給李先生的Q7符合退貨條件。
律師表示,從法律依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律師說,從事實上來看,該車出現的故障表現為“油表不準”,屬於產品質量問題。汽車公司以及其指定修理者對車輛進行檢測,並陸續更換了油位傳感器、汽油泵、燃油泵總成、油箱,但未查明油表不準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汽車油表的功能是顯示油箱油量、續航公里數等,是為了讓駕駛人瞭解油箱油量是多少、預判續航公里數和及時加油,保障駕駛安全。因此,汽車油表本質上屬於保障汽車安全使用的安全裝置。
對於退貨的法律依據和基本事實,公眾通常都能理解。本案當中的消費欺詐這一結論又是怎麼推斷出來的呢?
這裡先要了解一下平行進口車的概念。平行進口車,全稱是平行貿易進口車,是指未經品牌廠商授權,貿易商從海外市場購買,並引入中國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由於進口地不同,被業內分為“美規車”“中東版車”“加版車”“歐版車”等,以區別於授權渠道銷售的“中規車”。
律師分析,在李先生和汽車公司於2018年1月3日簽署的《購銷協議》中,約定李先生向汽車公司購買車輛的品牌為“奧迪”,型號為“Q7 3.0加版”。該《購銷協議》合同規格一欄有兩個選項:“□中規車 □美規車 ”,但兩項均沒有被選。
李先生說,汽車公司僅告知其該車輛是進口車配置高,沒有說明是平行進口車,沒有解釋說明平行進口車的含義,也沒有說明加版的含義。而汽車公司則表示,這輛車是平行進口車,《購銷協議》中型號“加版”為“加拿大版”的縮寫。
律師進一步調查發現,汽車公司根本不具有銷售奧迪中規車的資質,據此認為《購銷協議》中的車輛型號內容屬於對消費者李先生的誤導,有意混淆中規車與平行進口車的名稱區分。
法院:
原告具有損失可依法
主張三倍賠償
東莞第三法院在2019年1月30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長達22頁的判決書中,詳細列明瞭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以及法院認定的事實和判決採用的法律依據。
判決書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案涉車輛是否符合退貨條件;(二)汽車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原告是否因此有損失以及能否請求相當車價的三倍賠償。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在2018年7月12日時已符合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的情形,原告可以選擇退車。原告請求退車即要求退還車價款的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汽車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消費者知情權,構成欺詐,給原告造成損失,應依法賠償原告相當於車價款三倍的賠償款合計2450400元。判決書列舉了6點理由並指出,在欺詐的情形下,原告因該欺詐產生了購買該車輛除車價款外的相關費用如貸款手續費損失以及該車輛因頻頻發生故障,在故障修理期間不能正常使用該車輛的各項損失以及進行本次訴訟等維權如律師費支出等其他損失。因此,原告具有實際損失。
判決書指出,在原告具有損失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主張相當於車價款三倍的賠償。故原告請求相當於車價款三倍的賠償款,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銷售方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並改判其無需退車賠款
記者獲悉,上月,萬某汽車公司已經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該案一審判決書,並改判其無需承擔向李先生退還購車款816800元和支付2450400元的賠償金的責任。
在《上訴狀》中,萬某汽車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萬某汽車公司指出,該公司從未對李先生有任何欺詐行為,且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了汽車銷售商的售後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萬某汽車公司在《上訴狀》中多條理由。對是否構成欺詐這一爭議焦點,萬某汽車公司詳細列舉了6條事實與理由並認為,即便經營者存在未主動告知消費者相關信息、損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也並不當然構成消費欺詐,只有在同時具備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的情況下,才能構成欺詐。更何況綜合現有的證據可以看出,萬某汽車公司在《購銷協議》上寫明瞭車輛是“加版”,不存在欺詐被上訴人李先生的主觀故意,而李先生家庭本身對平行進口車和中規車的概念瞭解頗深,李先生的兒子在提車後還給萬某汽車公司介紹了幾個購買平行進口車的客戶,雙方一直也都沒有因為“加版”和中規車產生過爭議。
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案涉車輛是否符合退車條件,萬某汽車公司在《上訴狀》中指出,油表不準在車輛使用中不屬於重大安全隱患,案涉車輛的質量問題應屬於產品質量瑕疵。萬某汽車公司認為,案涉車輛確實存在質量瑕疵。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案涉車輛雖然在行駛過程中,數次出現油表不準的故障,但萬某汽車公司亦曾為之進行了相應的維修,且更換過一次油箱,並排除了故障,並同意在質保期內無償承擔案涉車輛因質量問題引發的維修義務,故李先生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的責任,其購買的上百萬的車輛,僅因維修更換了兩萬塊的零件即要求退車,並不合理,其可以要求萬某汽車公司繼續承擔維修義務,故一審法院作出的要求萬某汽車公司退車的判決明顯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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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東莞時報新媒體
來源:東莞日報、東莞時報
圖文值班編輯: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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