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多萬買的“新”寶馬竟是二手車,女子獲賠1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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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

通訊員 杜榮尚 記者 顧元森

蘇州市民李女士買了一輛寶馬越野車,在一次做保養時她意外發現這輛車竟是一輛二手車,李女士與汽車銷售商協商不成,將其告上法院。近日,蘇州吳中法院審理了此案,李女士最終獲得3倍購車款的賠償,金額為139.8萬元。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2016年6月,李女士在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買了一輛進口的寶馬越野車,車輛含稅價46.6萬元,銷售商向李女士開具了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該發票顯示銷貨單位為長春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並加蓋了公司發票專用章。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車保養時,4S店工作人員告訴李女士,她買的寶馬車裡程表數在車輛交付前已被人為清零調校過。因該車是進口車,儀器精密,人為調整里程錶很容易出現故障。此時李女士注意到機動車在原地不動情況下,每次啟動後再熄火,里程錶的里程數均增加5公里。

李女士認為銷售商隱瞞車輛真實車況,構成欺詐。經查,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為一人公司,王姓經理為公司股東,完成銷售後該公司為逃避責任成了“甩手掌櫃”。因無從協商,李女士無奈之下將銷售商訴至法院,要求銷售商、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3倍賠償責任。

在法院審理中,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與王姓經理未作答辯,而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則辯稱,從未向李女士銷售涉案機動車,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有諸多明顯錯誤,屬偽造,並提供經稅務部門認證的與李女士所持編號相同的增值稅發票,認為其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另經查明,涉案車輛在李女士購買前,在山東煙臺有過一次出售記錄,且有維修記錄(小型維修),在李女士購車後並沒有關於里程錶的維修記錄,李女士手中的增值稅發票確實是偽造。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可以認定李女士購買的涉案機動車為調錶車、二手車以及有維修記錄的事實,銷售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李女士主張銷售商支付3倍賠償金139.8萬元,法院予以支持。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系偽造,並無證據證實與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王姓經理作為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一人公司的股東,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故李女士主張王姓經理對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支付賠償金139.8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於法有據。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支付賠償金139.8萬元,王姓經理對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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