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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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6萬買了一輛進口車,結果發現竟然是輛二手車,去找4S店交涉,對方卻避而不見,車主無奈訴至法院。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蘇州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置了一款進口高檔車, 車輛含稅價460000 元,銷售商向李女士開具了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該發票載明銷貨單位為長春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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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6萬買了一輛進口車,結果發現竟然是輛二手車,去找4S店交涉,對方卻避而不見,車主無奈訴至法院。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蘇州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置了一款進口高檔車, 車輛含稅價460000 元,銷售商向李女士開具了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該發票載明銷貨單位為長春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車保養時,工作人員告知李女士購買的車裡程表數在車輛交付前已被人為清零調校過,該車為進口車,儀器精密,人為調整里程錶很容易出現故障。此時李女士才注意到機動車在原地不動情況下,每次啟動後再熄火,里程錶里程數均增加五公里。後李女士及時與銷售商交涉,銷售商王經理先是敷衍,後直接關閉店面,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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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6萬買了一輛進口車,結果發現竟然是輛二手車,去找4S店交涉,對方卻避而不見,車主無奈訴至法院。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蘇州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置了一款進口高檔車, 車輛含稅價460000 元,銷售商向李女士開具了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該發票載明銷貨單位為長春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車保養時,工作人員告知李女士購買的車裡程表數在車輛交付前已被人為清零調校過,該車為進口車,儀器精密,人為調整里程錶很容易出現故障。此時李女士才注意到機動車在原地不動情況下,每次啟動後再熄火,里程錶里程數均增加五公里。後李女士及時與銷售商交涉,銷售商王經理先是敷衍,後直接關閉店面,下落不明。

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李女士無奈訴至法院稱,其購買機動車系日常自用,由於機動車故障微小,未及時發現。其購車時,王經理稱該車為新車,按新車進行報價,並出具了《新車報價預算單》。李女士認為銷售商隱瞞車輛系調錶車的事實,構成欺詐,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發票上載明的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向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現場送達訴訟材料時發現該公司已關門,撥通法定代表人王經理電話,要求公司積極應訴,銷售商拒絕到庭。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稱,其從未向李女士銷售涉案機動車,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有諸多明顯錯誤,系偽造,並提供經稅務部門認證的與李女士所持編號相同的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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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6萬買了一輛進口車,結果發現竟然是輛二手車,去找4S店交涉,對方卻避而不見,車主無奈訴至法院。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蘇州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置了一款進口高檔車, 車輛含稅價460000 元,銷售商向李女士開具了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該發票載明銷貨單位為長春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車保養時,工作人員告知李女士購買的車裡程表數在車輛交付前已被人為清零調校過,該車為進口車,儀器精密,人為調整里程錶很容易出現故障。此時李女士才注意到機動車在原地不動情況下,每次啟動後再熄火,里程錶里程數均增加五公里。後李女士及時與銷售商交涉,銷售商王經理先是敷衍,後直接關閉店面,下落不明。

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李女士無奈訴至法院稱,其購買機動車系日常自用,由於機動車故障微小,未及時發現。其購車時,王經理稱該車為新車,按新車進行報價,並出具了《新車報價預算單》。李女士認為銷售商隱瞞車輛系調錶車的事實,構成欺詐,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發票上載明的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向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現場送達訴訟材料時發現該公司已關門,撥通法定代表人王經理電話,要求公司積極應訴,銷售商拒絕到庭。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稱,其從未向李女士銷售涉案機動車,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有諸多明顯錯誤,系偽造,並提供經稅務部門認證的與李女士所持編號相同的增值稅發票。

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經庭審,法院查明:

1、涉案機動車在李女士購買前在山東煙臺有過一次出售記錄, 之後有維修記錄(小型維修); 2. 李女士購車後並沒有關於里程錶的維修記錄; 3.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確係偽造。

吳中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士為生活消費購買涉訟車輛,其消費者身份應予認定。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李女士購買的涉案機動車 為調錶車、二手車以及有維修記錄的事實,而該情況是作為消費者作出是否購買涉訟車輛或以何種合理價格購買涉訟車輛的重要考量因素,銷售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李女士主張銷售商支付三倍賠償金1398000 元,予以支持。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系偽造,並無證據證實與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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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6萬買了一輛進口車,結果發現竟然是輛二手車,去找4S店交涉,對方卻避而不見,車主無奈訴至法院。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蘇州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置了一款進口高檔車, 車輛含稅價460000 元,銷售商向李女士開具了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該發票載明銷貨單位為長春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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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車保養時,工作人員告知李女士購買的車裡程表數在車輛交付前已被人為清零調校過,該車為進口車,儀器精密,人為調整里程錶很容易出現故障。此時李女士才注意到機動車在原地不動情況下,每次啟動後再熄火,里程錶里程數均增加五公里。後李女士及時與銷售商交涉,銷售商王經理先是敷衍,後直接關閉店面,下落不明。

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李女士無奈訴至法院稱,其購買機動車系日常自用,由於機動車故障微小,未及時發現。其購車時,王經理稱該車為新車,按新車進行報價,並出具了《新車報價預算單》。李女士認為銷售商隱瞞車輛系調錶車的事實,構成欺詐,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發票上載明的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向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現場送達訴訟材料時發現該公司已關門,撥通法定代表人王經理電話,要求公司積極應訴,銷售商拒絕到庭。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稱,其從未向李女士銷售涉案機動車,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有諸多明顯錯誤,系偽造,並提供經稅務部門認證的與李女士所持編號相同的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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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庭審,法院查明:

1、涉案機動車在李女士購買前在山東煙臺有過一次出售記錄, 之後有維修記錄(小型維修); 2. 李女士購車後並沒有關於里程錶的維修記錄; 3.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確係偽造。

吳中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士為生活消費購買涉訟車輛,其消費者身份應予認定。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李女士購買的涉案機動車 為調錶車、二手車以及有維修記錄的事實,而該情況是作為消費者作出是否購買涉訟車輛或以何種合理價格購買涉訟車輛的重要考量因素,銷售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李女士主張銷售商支付三倍賠償金1398000 元,予以支持。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系偽造,並無證據證實與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不予支持。

鬧心!46萬買了輛“翻新”車 車主成功維權獲三倍賠償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商家應始終謹記誠信合法經營,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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