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10 個回答
榨汁小二郎
2019-06-21

很多人認為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適用於私企,其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因為私企屬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因此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無疑。

很多人認為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適用於私企,其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因為私企屬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因此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無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是每天工作12個小時的話,肯定是違法的。

很多人認為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適用於私企,其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因為私企屬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因此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無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是每天工作12個小時的話,肯定是違法的。

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屬於仲裁前置案件。因此,你不能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企業,而是應該首先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私企支付你多出的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如果仲裁機構不受理或者作出裁決以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职场纵横智慧
2019-07-01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從員工的角度,要看公司的薪酬結構如何設計的,一般企業的工資結構會分為幾個部分。

基本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設置

崗位工資:體現崗位技能,職務高低

績效工資:有一定浮動彈性

加班工資1:比如實行單休的,固定每週六上班的,會拆出週六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加班工資2:比如正常8小時之外的加班,按照小時計算,一般會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74小時*1.5 或 2 來計算工資。

如果公司能夠做到上述的工資結構拆分,在當前這種環境下,還是基本合理的。


可以找公司要一下工資條,如果不是上述的工資結構,恭喜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你會勝訴的!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從員工的角度,要看公司的薪酬結構如何設計的,一般企業的工資結構會分為幾個部分。

基本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設置

崗位工資:體現崗位技能,職務高低

績效工資:有一定浮動彈性

加班工資1:比如實行單休的,固定每週六上班的,會拆出週六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加班工資2:比如正常8小時之外的加班,按照小時計算,一般會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74小時*1.5 或 2 來計算工資。

如果公司能夠做到上述的工資結構拆分,在當前這種環境下,還是基本合理的。


可以找公司要一下工資條,如果不是上述的工資結構,恭喜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你會勝訴的!

设计制造迷
2019-06-24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但同樣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陰招、一些見不得人的手段將不給加班費的做法變成“合法化”,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和工資條上面做文章,將不給加班費變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談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資,那麼勞動合同工資一項寫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會跟你解釋,實際上是按5000元每月發的,然後工資條上面分成幾部分,比如基本工資1700元,加班費2000元,績效工資1300元,那麼加起來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們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是可以不給你發加班費的,你如果想起訴它,那公司人事部就會馬上拿出工資條給勞動局看,勞動局看到工資條也有加班費這一項,也就無話可說了,所以,員工還是玩不過這些黑心企業啊!

綜上所述,對於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時這種現象,是可以告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否則,很可能只會以證據不足來收場,所以,作為一名員工,作為弱勢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識別出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時刻多留個心眼啊!

孙建波
2019-07-26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延長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際上呢?且不說沒有規模不成方圓的小型私人企業,連小編在京東的程序猿朋友也連日吐槽企業工作時長問題,近期還試圖離開上海回重慶養老(朋友是重慶本地人),她說她身體不好了,26歲的她前段時間體檢查出心臟不好,而她的工作狀態大多時候是早上10點到公司,晚上七八點回去,如618購物節等特殊時候她基本都會跨夜加班,在前段時間大強子出事以後,人人自危,某些小組還私下規定員工九點半到公司,晚上多加班,以防被請辭。

小編不認同這樣的固定時間制,若是有所值,想必抱怨不會這麼多,而現在出現這麼多爭議,大概是付出回報極度失衡。

從法律的角度給確切答案,對勞動關係有不服的,可先提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再提起訴訟,在保護傾斜向勞動者的勞動法規定下,基本一裁一補償,但在大環境下,少有人願意花這個時間精力去與企業做直接對抗,何況,這家如此,家家如此。但勞動關係的本質在於人,惜人的企業自會惜人,也能留人。

(編輯:合宜)

点爸进化论
2019-07-01

首先在國內某種程度上勞動者是強勢的

如果僱主有違反勞動法規定,只要你搜集好可靠證據然後去舉報,基本上成功率是很高的,如果你單位工作時間超過每天8小時,而且不付工資,只要你搜集好可靠證據去告,基本上一告一個準的。

事實上即使無良的公司很多,但是真的會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勞動者也是很少的。

具體的條款可以參加下面的幾條,完整《勞動法》幾塊錢,大家也可以買一本來細度研究。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某種程度上勞動者又是很弱勢的

在中國由於人多,大部分勞動力替代性是比較好的,加上一些大企業在經濟中的重要角色,很多地區依賴一些企業,所以在這種程度上勞動者是弱勢的。

即使一些企業加班嚴重,還不給加班費,勞動者多數也沒有話語權

道理也很簡單,你要反抗,那就會失業,如果你去告就算成功了,那麼獲得賠償,可能只是在合同上寫的基礎工資部分(企業為了規避一些風險,往往會把基礎工資寫的比較低),事情搞大甚至你找工作都會很困難,因為沒有企業喜歡招這樣的員工。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情況,那麼蒐集好證據做好對自己的保護,該告的時候還是應該要告的,不能因為自己某種程度上的弱勢而就忍讓。

當然如果有可以預料的自己真的遇到無良黑暗的企業主會威脅到自己,那麼提前做好對自己的保護,儘早離開這種企業,找一些正規守法的大公司才是更關鍵的事情。

長遠來看在職場簡歷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掌握一門技術,獲得自己的職場稀缺性,讓老闆稀罕你,這個才是保護自己職場利益的更好的武器。


歡迎【關注】點爸進化論,十年人力資源諮詢行業從業經驗,每天分享企業管理/職業發展/人力資源專業相關內容
聚果历史讲堂
2019-07-31

你好!首先有點疑惑的是這個說法中的大多數企業工作時間是12小時依據從何而來?我想您大概要表達的意思是基本很多企業員工工作時間都超過8個小時是否可以告它?

新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有一天休息。

但是這超過八個小時由誰界定呢?一般有規模的企業會在員工入職第一天就發放員工手冊(已經公示了的),裡面的內容不知道有沒有人仔細研讀?一般肯定會寫上這麼一條,加班需要申請或者走OA流程,否則不視為加班!也就是說員工主動加班公司不會承認的,就算你在考勤系統裡面打了卡也不能作為加班的證據,為什麼呢?因為勞動法也不能保證有些員工磨洋工的現象不發生,例如:自己工作沒做完,在公司反正有空調吹,吃個飯加個班或者順便看看新聞玩玩手機,這種人也是大有人在的。所以一般的企業都會杜絕這種情況發生,所以在員工手冊中一定會列明。

你好!首先有點疑惑的是這個說法中的大多數企業工作時間是12小時依據從何而來?我想您大概要表達的意思是基本很多企業員工工作時間都超過8個小時是否可以告它?

新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有一天休息。

但是這超過八個小時由誰界定呢?一般有規模的企業會在員工入職第一天就發放員工手冊(已經公示了的),裡面的內容不知道有沒有人仔細研讀?一般肯定會寫上這麼一條,加班需要申請或者走OA流程,否則不視為加班!也就是說員工主動加班公司不會承認的,就算你在考勤系統裡面打了卡也不能作為加班的證據,為什麼呢?因為勞動法也不能保證有些員工磨洋工的現象不發生,例如:自己工作沒做完,在公司反正有空調吹,吃個飯加個班或者順便看看新聞玩玩手機,這種人也是大有人在的。所以一般的企業都會杜絕這種情況發生,所以在員工手冊中一定會列明。

凡是都要講個證據,其實加班打申請有他的兩面性,為什麼?第一防範員工磨洋工,第二,可以看得出哪些員工效率低下!

但是也有一些企業這方面制度不健全,加班制度沒有公示,那麼員工因為加班去告公司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我以一個12年人力資源從業者的經歷告訴你,這種事情我還是見得比較多的。員工畢竟是弱的一方,這個就需要員工舉證了,而員工舉證就不太容易了。一般來說告了也不見的能成功。另外公司方會有律師做好萬全之策,一般來說沒有十足的證據,僅僅是因為自己覺得自己加班了沒有受到公正的待遇而去告公司的,因舉證問題基本沒有成功。但是可以從其他方面入手:例如:社保是否按比例繳納,這種一般會比告他加班費沒給要更容易查到!也更容易成功!

(以上圖片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我刪除,謝謝!)

律师观天下
2019-07-23

可以,但是沒必要。

企業員工僅僅狀告公司加班制度,即使勝訴,根據法律規定,《勞動法》: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除非,企業拖欠員工的加班費或者拒絕支付加班費。否則,光起訴企業加班制度,沒什麼意義。

個人認為,只要加班費支付到位,加班也沒關係(微笑):

根據《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注我,懂點法律知識。

有需要法律幫助的朋友,私信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免費解答。

我是王二姐
2019-07-17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告什麼?

在提主的這個問題中可以告的就的加班時間過長,每天4小時的加班,明顯違反了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告的時候一定要看,加班了有沒有進行休息的調整?加班費是否支付和按相應的倍數支付。

有的單位讓人加班了卻計酬方式按照小時產量來算,所以在告之前一定要看自己的工作的計算方式,是按件還是按時的。按時的好算,1.5和2倍,如果按件還要提供自己的產量數字,然後照著算加班費。

告的方式本人帶上和企業相關的勞動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員工牌等,去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書面訴求,在勞動監察大隊有現成的表格,根據要求填寫。全程是不收費的,包括勞動仲裁。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告什麼?

在提主的這個問題中可以告的就的加班時間過長,每天4小時的加班,明顯違反了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告的時候一定要看,加班了有沒有進行休息的調整?加班費是否支付和按相應的倍數支付。

有的單位讓人加班了卻計酬方式按照小時產量來算,所以在告之前一定要看自己的工作的計算方式,是按件還是按時的。按時的好算,1.5和2倍,如果按件還要提供自己的產量數字,然後照著算加班費。

告的方式本人帶上和企業相關的勞動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員工牌等,去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書面訴求,在勞動監察大隊有現成的表格,根據要求填寫。全程是不收費的,包括勞動仲裁。

告了之後

在勞動者進行勞動維權後,基本就要和原單位說“拜拜”了,而不是再見。對於喜歡跑勞動部門去告企業的人用人單位是肯定不歡迎的。

但是在生活中又不泛有人去勞動部門上告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益是合法的,維權主張有是有依據的,只要有理就可以拿到相應的勞動補償。不過,基本是補償到位勞動關係解除。繼續留著,用人單位也會想辦法讓你走人的,想想這也是可以理解的,誰也不願意和有過矛盾的人在一起。

所以告是可以,要考慮的是告了之後將面對的問題,這個很現實。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告什麼?

在提主的這個問題中可以告的就的加班時間過長,每天4小時的加班,明顯違反了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告的時候一定要看,加班了有沒有進行休息的調整?加班費是否支付和按相應的倍數支付。

有的單位讓人加班了卻計酬方式按照小時產量來算,所以在告之前一定要看自己的工作的計算方式,是按件還是按時的。按時的好算,1.5和2倍,如果按件還要提供自己的產量數字,然後照著算加班費。

告的方式本人帶上和企業相關的勞動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員工牌等,去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書面訴求,在勞動監察大隊有現成的表格,根據要求填寫。全程是不收費的,包括勞動仲裁。

告了之後

在勞動者進行勞動維權後,基本就要和原單位說“拜拜”了,而不是再見。對於喜歡跑勞動部門去告企業的人用人單位是肯定不歡迎的。

但是在生活中又不泛有人去勞動部門上告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益是合法的,維權主張有是有依據的,只要有理就可以拿到相應的勞動補償。不過,基本是補償到位勞動關係解除。繼續留著,用人單位也會想辦法讓你走人的,想想這也是可以理解的,誰也不願意和有過矛盾的人在一起。

所以告是可以,要考慮的是告了之後將面對的問題,這個很現實。


我在這裡支持提問者去告,但是也建議不妨多想一下。如果加班的報酬是相應的規定發給你的,那麼告就沒什麼意義了,因為你的主張就剩一個了,就是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直接提出來就好了,從提出日起算,滿一個月後單位不同意辭職也是可以走人的。

无法超越的足迹
2019-06-19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很多人心裡都知道怎麼回事,公司為什麼會安排工作超出8個小時以外到12個小時甚至12小時以上,這裡面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太多,當然這種事情跟我們的一種文化有直接的關係,並不是說大家真的願意這樣上班,其實就是一種無奈的妥協而已。

為什麼在歐美那些地方的公司特別遵守規定,其實跟當地的社會環境和制度有一定關係 ,說白了就是西方國家經濟科技都比較發達,國家的能力能承受得住那樣的工作制度,所以在這些上面他們自己要非常遵守這方面的規定,畢竟這些國家的管理者之間存在著競爭,而這些都是通過拉攏群眾獲得的,當然在多方面會考慮到群眾的感受,在許多事情上面要順從。

我們的不一樣,我們國家是人口大國,真正的發展也只有幾十年的時間,在科技和經濟發展上面存在許多困難阻礙,特別是來自西方國家的干擾,而我們的發展舉步維艱,想要短時間趕上甚至超越是非常難的,但是經濟要發展和老百姓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問題的結合就註定了我們面對的東西不一樣,而且想要發展就要付出一些代價的。

這個過程非常的困難,發展經濟就必須要有足夠的經濟活力,而我們在高端技術方面還有差距,絕大多數都是集中在低端的製造業,這些工作解決了我們的就業問題,而在多方面的競爭和壓力的情況下,就會有不一樣的行為做出來,最主要的是主動權在誰手上,這個其實就是一種無奈,從上到下其實都是如此。

為了達到發展的目的,一些東西是需要妥協的,而當然在這裡面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在工作中出現超時的行為其實也是有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默認的,你想保持這個發展的速度,你就要讓企業過得舒服,而企業過得舒服了一些人就會跟著過得舒服獲得好處,這種情況下上班族能怎麼樣。

當然外來投資者其實並不是不守規矩的,反而是最守規矩的,而我們國人自己開辦的公司才是最狠的,這也說明了我們自己人對自己人出手最狠,上班遠超12個小時的基本上都是本土企業,外來企業反而非常少這種情況,殺熟是我們的特色,而玩各種計謀也是我們的強項,玩人脈拉關係這種事情最拿手。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在事情的處理上面往往會摻雜著禮尚往來人情世故之間的關係,所以很多時候規矩就是為這種開綠燈,而且中國漢字和文化博大精深,每一句話都可以看做不同的意思,當你認為白紙黑字已經是證據的時候,有人就可以把這些說成另外一種意思,這裡面有金錢的力量也有文字遊戲的功勞,幾千年的傳統一直都是這樣。

法猫猫
2019-08-15

很多公司都會在勞動合同內約定員工的工資為當地基本工資,然而實際上每個月發放的工資又遠遠高於基本工資,其實這麼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用工風險。


如果僅僅只是投訴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超時加班,那頂多也就是相關勞動行政部門出來責令公司改正而已,而你很有可能也會因此而丟了工作。


而如果公司安排加班卻不肯支付加班費的話,那即便你能夠證明自己每個月都在加班工作,公司也可以說每個月發給你的工資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加班費。


所以,告當然是可以告,但是即便你告了,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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