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10 個回答
谭浩俊
2019-07-22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眾所周知,《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私企把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放到10小時以上,甚至更長,是明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員工對此無法認可和接受,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去投訴,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要求資方提高收入待遇,對超過8小時以上的時間按規定發放加班費,以此來彌補勞動時間過長對員工身體等帶來的影響。

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又存在兩個方面需要員工認真考慮的問題。一方面,就業壓力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企業的延長勞動時間進行投訴,必然會引起資方的強烈反應。只要勞動執法部門介入,資方肯定會按規定調整員工勞動時間和薪酬待遇。但是,絕對不會善罷甘休,會在以後的工作中,對挑頭投訴的員工實施報復。一旦遇到這樣的情形,如何處理,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避免受到傷害。

另一方面,如果資方是以計件等方式延長員工勞動時間的,亦即員工實行的是多勞多得、按完成的勞動量取酬,也是很難投訴的。即便其設計的取酬方案極不合理,也似乎很難抓住其把柄,這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能否通過一定的途徑,提高單位勞動報酬,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

資方延長員工勞動時間,又不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是目前最為現實,也最為可惡的一種手段。如何規範,有關方面應當研究制定相關辦法,減少資方對勞方的傷害和盤剝。

设计制造迷
2019-06-24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但同樣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陰招、一些見不得人的手段將不給加班費的做法變成“合法化”,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和工資條上面做文章,將不給加班費變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談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資,那麼勞動合同工資一項寫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會跟你解釋,實際上是按5000元每月發的,然後工資條上面分成幾部分,比如基本工資1700元,加班費2000元,績效工資1300元,那麼加起來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們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是可以不給你發加班費的,你如果想起訴它,那公司人事部就會馬上拿出工資條給勞動局看,勞動局看到工資條也有加班費這一項,也就無話可說了,所以,員工還是玩不過這些黑心企業啊!

綜上所述,對於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時這種現象,是可以告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否則,很可能只會以證據不足來收場,所以,作為一名員工,作為弱勢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識別出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時刻多留個心眼啊!

职场纵横智慧
2019-07-01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從員工的角度,要看公司的薪酬結構如何設計的,一般企業的工資結構會分為幾個部分。

基本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設置

崗位工資:體現崗位技能,職務高低

績效工資:有一定浮動彈性

加班工資1:比如實行單休的,固定每週六上班的,會拆出週六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加班工資2:比如正常8小時之外的加班,按照小時計算,一般會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74小時*1.5 或 2 來計算工資。

如果公司能夠做到上述的工資結構拆分,在當前這種環境下,還是基本合理的。


可以找公司要一下工資條,如果不是上述的工資結構,恭喜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你會勝訴的!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從員工的角度,要看公司的薪酬結構如何設計的,一般企業的工資結構會分為幾個部分。

基本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設置

崗位工資:體現崗位技能,職務高低

績效工資:有一定浮動彈性

加班工資1:比如實行單休的,固定每週六上班的,會拆出週六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加班工資2:比如正常8小時之外的加班,按照小時計算,一般會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74小時*1.5 或 2 來計算工資。

如果公司能夠做到上述的工資結構拆分,在當前這種環境下,還是基本合理的。


可以找公司要一下工資條,如果不是上述的工資結構,恭喜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你會勝訴的!

叶律师
2019-06-19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所以,每天工作時間13小時,這個顯然是違反《勞動法》規定,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屬於加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所以,作為用人單位職工,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每天延長工作時間4個小時,作為職工原則上可以按照150%的標準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不過,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職工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因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導致職工在舉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所以加班費也不是那麼容易要的到。

律师独角兽
2019-06-19

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加班,而並沒有支付相應的報酬,員工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加班,而並沒有支付相應的報酬,員工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先來看法律的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我國實行每週五天,每週44小時工作制。超過這個時間的工作,如果是單位要求的,職工就屬於加班,單位就應該給員工支付相應的報酬。一般而言,平時加班的,應該支付員工正常工資一倍的加班工資,節假日要求員工加班的,應該支付正常工資兩倍的加班工資。這都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加班,而並沒有支付相應的報酬,員工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先來看法律的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我國實行每週五天,每週44小時工作制。超過這個時間的工作,如果是單位要求的,職工就屬於加班,單位就應該給員工支付相應的報酬。一般而言,平時加班的,應該支付員工正常工資一倍的加班工資,節假日要求員工加班的,應該支付正常工資兩倍的加班工資。這都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而一旦單位不支付報酬,員工是有權提起勞動仲裁的。只是這時候員工要注意舉證,主要包括證明自己平時的工資水平,這個可以提供工資條,以證明自己的正常收入以及加班是單位要求的證據。

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加班,而並沒有支付相應的報酬,員工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先來看法律的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我國實行每週五天,每週44小時工作制。超過這個時間的工作,如果是單位要求的,職工就屬於加班,單位就應該給員工支付相應的報酬。一般而言,平時加班的,應該支付員工正常工資一倍的加班工資,節假日要求員工加班的,應該支付正常工資兩倍的加班工資。這都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而一旦單位不支付報酬,員工是有權提起勞動仲裁的。只是這時候員工要注意舉證,主要包括證明自己平時的工資水平,這個可以提供工資條,以證明自己的正常收入以及加班是單位要求的證據。

我們現實中經常遇到一些公司,最出名的例如鵝廠,通過提供晚餐,回家班車,晚班的士報銷等手段引誘員工自願加班,這才是高手。這時候員工往往就很難主張加班工資了。

榨汁小二郎
2019-06-21

很多人認為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適用於私企,其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因為私企屬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因此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無疑。

很多人認為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適用於私企,其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因為私企屬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因此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無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是每天工作12個小時的話,肯定是違法的。

很多人認為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適用於私企,其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因為私企屬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因此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無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是每天工作12個小時的話,肯定是違法的。

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屬於仲裁前置案件。因此,你不能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企業,而是應該首先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私企支付你多出的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如果仲裁機構不受理或者作出裁決以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是王二姐
2019-07-17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告什麼?

在提主的這個問題中可以告的就的加班時間過長,每天4小時的加班,明顯違反了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告的時候一定要看,加班了有沒有進行休息的調整?加班費是否支付和按相應的倍數支付。

有的單位讓人加班了卻計酬方式按照小時產量來算,所以在告之前一定要看自己的工作的計算方式,是按件還是按時的。按時的好算,1.5和2倍,如果按件還要提供自己的產量數字,然後照著算加班費。

告的方式本人帶上和企業相關的勞動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員工牌等,去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書面訴求,在勞動監察大隊有現成的表格,根據要求填寫。全程是不收費的,包括勞動仲裁。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告什麼?

在提主的這個問題中可以告的就的加班時間過長,每天4小時的加班,明顯違反了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告的時候一定要看,加班了有沒有進行休息的調整?加班費是否支付和按相應的倍數支付。

有的單位讓人加班了卻計酬方式按照小時產量來算,所以在告之前一定要看自己的工作的計算方式,是按件還是按時的。按時的好算,1.5和2倍,如果按件還要提供自己的產量數字,然後照著算加班費。

告的方式本人帶上和企業相關的勞動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員工牌等,去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書面訴求,在勞動監察大隊有現成的表格,根據要求填寫。全程是不收費的,包括勞動仲裁。

告了之後

在勞動者進行勞動維權後,基本就要和原單位說“拜拜”了,而不是再見。對於喜歡跑勞動部門去告企業的人用人單位是肯定不歡迎的。

但是在生活中又不泛有人去勞動部門上告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益是合法的,維權主張有是有依據的,只要有理就可以拿到相應的勞動補償。不過,基本是補償到位勞動關係解除。繼續留著,用人單位也會想辦法讓你走人的,想想這也是可以理解的,誰也不願意和有過矛盾的人在一起。

所以告是可以,要考慮的是告了之後將面對的問題,這個很現實。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告什麼?

在提主的這個問題中可以告的就的加班時間過長,每天4小時的加班,明顯違反了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告的時候一定要看,加班了有沒有進行休息的調整?加班費是否支付和按相應的倍數支付。

有的單位讓人加班了卻計酬方式按照小時產量來算,所以在告之前一定要看自己的工作的計算方式,是按件還是按時的。按時的好算,1.5和2倍,如果按件還要提供自己的產量數字,然後照著算加班費。

告的方式本人帶上和企業相關的勞動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員工牌等,去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書面訴求,在勞動監察大隊有現成的表格,根據要求填寫。全程是不收費的,包括勞動仲裁。

告了之後

在勞動者進行勞動維權後,基本就要和原單位說“拜拜”了,而不是再見。對於喜歡跑勞動部門去告企業的人用人單位是肯定不歡迎的。

但是在生活中又不泛有人去勞動部門上告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益是合法的,維權主張有是有依據的,只要有理就可以拿到相應的勞動補償。不過,基本是補償到位勞動關係解除。繼續留著,用人單位也會想辦法讓你走人的,想想這也是可以理解的,誰也不願意和有過矛盾的人在一起。

所以告是可以,要考慮的是告了之後將面對的問題,這個很現實。


我在這裡支持提問者去告,但是也建議不妨多想一下。如果加班的報酬是相應的規定發給你的,那麼告就沒什麼意義了,因為你的主張就剩一個了,就是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直接提出來就好了,從提出日起算,滿一個月後單位不同意辭職也是可以走人的。

职场见闻录
2019-06-18

這個五天八小時看怎麼理解。

如果以職業來劃分, 如果真的要五天八小時,那麼警察,醫生,護士,軍人很多人都不是五天八小時,特別是警察和軍人連保險都不能買。

我們很多人都喜歡噴,比如喜歡噴公務員,總認為工資高,上班輕鬆,其實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難處,我見過很多的公務員加班到凌晨兩點的,也見過醫生晚上下班回來做手術,連續七個小時的,如果都告,他們告誰。

對於企業來說,五天八小時之外,更重要的是他有沒有按法定給您發加班費,如果發了您還有什麼好說的呢,我換了個角度來說,您既然不滿意又為什麼還要幹下去呢,說白了您對這個還是滿意的,不是嗎...

不同的人對這個理解不一樣,就拿我為例,沒事我下午五點就走,有事上通宵,連續幾天都有可能,這些工作都沒有加班費,但是更多的是要搞定這個事,公司才有錢賺,才會有平臺,這是一種責任,和是不是有加班費根本就沒什麼關係。

孙建波
2019-07-26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延長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際上呢?且不說沒有規模不成方圓的小型私人企業,連小編在京東的程序猿朋友也連日吐槽企業工作時長問題,近期還試圖離開上海回重慶養老(朋友是重慶本地人),她說她身體不好了,26歲的她前段時間體檢查出心臟不好,而她的工作狀態大多時候是早上10點到公司,晚上七八點回去,如618購物節等特殊時候她基本都會跨夜加班,在前段時間大強子出事以後,人人自危,某些小組還私下規定員工九點半到公司,晚上多加班,以防被請辭。

小編不認同這樣的固定時間制,若是有所值,想必抱怨不會這麼多,而現在出現這麼多爭議,大概是付出回報極度失衡。

從法律的角度給確切答案,對勞動關係有不服的,可先提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再提起訴訟,在保護傾斜向勞動者的勞動法規定下,基本一裁一補償,但在大環境下,少有人願意花這個時間精力去與企業做直接對抗,何況,這家如此,家家如此。但勞動關係的本質在於人,惜人的企業自會惜人,也能留人。

(編輯:合宜)

聚果职场课堂
2019-07-31

你好!首先有點疑惑的是這個說法中的大多數企業工作時間是12小時依據從何而來?我想您大概要表達的意思是基本很多企業員工工作時間都超過8個小時是否可以告它?

新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有一天休息。

但是這超過八個小時由誰界定呢?一般有規模的企業會在員工入職第一天就發放員工手冊(已經公示了的),裡面的內容不知道有沒有人仔細研讀?一般肯定會寫上這麼一條,加班需要申請或者走OA流程,否則不視為加班!也就是說員工主動加班公司不會承認的,就算你在考勤系統裡面打了卡也不能作為加班的證據,為什麼呢?因為勞動法也不能保證有些員工磨洋工的現象不發生,例如:自己工作沒做完,在公司反正有空調吹,吃個飯加個班或者順便看看新聞玩玩手機,這種人也是大有人在的。所以一般的企業都會杜絕這種情況發生,所以在員工手冊中一定會列明。

你好!首先有點疑惑的是這個說法中的大多數企業工作時間是12小時依據從何而來?我想您大概要表達的意思是基本很多企業員工工作時間都超過8個小時是否可以告它?

新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有一天休息。

但是這超過八個小時由誰界定呢?一般有規模的企業會在員工入職第一天就發放員工手冊(已經公示了的),裡面的內容不知道有沒有人仔細研讀?一般肯定會寫上這麼一條,加班需要申請或者走OA流程,否則不視為加班!也就是說員工主動加班公司不會承認的,就算你在考勤系統裡面打了卡也不能作為加班的證據,為什麼呢?因為勞動法也不能保證有些員工磨洋工的現象不發生,例如:自己工作沒做完,在公司反正有空調吹,吃個飯加個班或者順便看看新聞玩玩手機,這種人也是大有人在的。所以一般的企業都會杜絕這種情況發生,所以在員工手冊中一定會列明。

凡是都要講個證據,其實加班打申請有他的兩面性,為什麼?第一防範員工磨洋工,第二,可以看得出哪些員工效率低下!

但是也有一些企業這方面制度不健全,加班制度沒有公示,那麼員工因為加班去告公司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我以一個12年人力資源從業者的經歷告訴你,這種事情我還是見得比較多的。員工畢竟是弱的一方,這個就需要員工舉證了,而員工舉證就不太容易了。一般來說告了也不見的能成功。另外公司方會有律師做好萬全之策,一般來說沒有十足的證據,僅僅是因為自己覺得自己加班了沒有受到公正的待遇而去告公司的,因舉證問題基本沒有成功。但是可以從其他方面入手:例如:社保是否按比例繳納,這種一般會比告他加班費沒給要更容易查到!也更容易成功!

(以上圖片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我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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