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遇拆遷,租客起訴房東要拆遷賠償 法院是咋判的!

租房 法律 裝修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2019-04-04

面對高昂的房屋,當下租房成了打工者、創業者或是剛畢業的學生的第一選擇,當然也有各種原因造成租房的人。可是隨著城市不斷的發展,租賃房屋以及不少髒、亂、差、設施設備不健全的小區遇上了拆遷。

然而實踐過程中,因拆遷引起的租客與房東之間的矛盾是越來越多。不少租客認為他們應該拿到拆遷補償款,可真的是這樣嗎?租客真的能拿到拆遷補償嗎?

租房遇拆遷,租客起訴房東要拆遷賠償 法院是咋判的!

案件詳情

2013年4月3日,楊某與孫某元、孫某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孫某元和孫某國的房屋開設賓館。2017年2月,該處房屋作為棚改項目對象被納入搬遷。楊某認為其因國家徵收受損,孫某元、孫某國領取因國家徵收而發生的各項賠償款項的行為是對其的侵權行為,於2017年8月以其開設的賓館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相關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原告對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等內容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沒有舉證證明被告二人存在侵權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之規定,原告作為承租人,並非補償主體。楊某的損失只能根據租賃合同主張權利。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一般來說,拆遷補償是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之後進行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那麼依照以上條例來看,只將被徵收人即房屋產權人列為補償對象,而削弱了實際承租人的存在。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此來看,如果是正在經營的商鋪遇上拆遷、徵收等情況,作為承租人可獲得非住宅的補償,其中包括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機器設備等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對於這些損失,作為承租方是完全可以要求賠償的。

當然對於這些額外的補償費用的處理,如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此有約定,則直接按照約定來辦理,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則依據法律規定來處理。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商鋪或住房租賃合同時,要考慮到這些類情況的發生,在合同中載明雙方意見,以免今後發生矛盾。徵收拆遷涉及租賃的,對比一般拆遷案件要更為複雜,此類案件涉及的地方性規定更多,依據更為細節化。

不得已時如何救濟?

根據《關於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決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申請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提供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這個直接利害關係人明顯包括房屋實際居住使用人,即房屋承租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實際居住人(承租人)並非直接規範對象,法院強制執行時,強制執行文書可以對被徵收人強制,對實際居住人強制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徵收和補償的過程中都沒有承租人的參與,補償合同沒有經過承租人等利害關係人的確認或是協商,卻要求承租人執行自己權益之外的搬遷行為,那麼承租人可以拒絕搬出,要求平等協商,爭取到自己的應得的補償,或是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儘早的介入到案件當中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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