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兩男子持彈弓打死一隻朱䴉,獲刑10年、8年

華商報訊(記者 寧軍)非法獵捕、殺害朱䴉,非法採伐、毀壞紅豆杉樹苗,傾倒建築棄渣,向水源地保護區排放生活汙水……在第48個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省高院發佈了5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陝西兩男子持彈弓打死一隻朱䴉,獲刑10年、8年

持彈弓打死一隻朱䴉

兩人獲刑10年、8年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慫恿馮某打鳥,二人不聽村民勸阻,用彈弓將一隻白鳥擊落至地面,後馮某再次用彈弓擊打後用衣服包裹白鳥,將其抱上車。後馮某發現白鳥帶有腳環,且有編碼,懼怕被查,將白鳥扔棄到耀州區路邊河道。該白鳥隨後經耀州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工作人員救治無效死亡。經鑑定,該死亡白鳥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朱䴉,死亡原因是人為擊傷,頸部與前胸外傷嚴重,左翼斷裂,失血過多。

銅川市耀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郝某故意用彈弓擊打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朱䴉,使朱䴉受傷後,不予積極救助反而將其棄放在路邊,最終致該朱䴉死亡,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並處罰金3000元。兩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經銅川市中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法採伐5株紅豆杉樹苗

獲刑3年 緩刑5年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特種林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鎮安縣回龍鎮宏豐村七組採挖疑似紅豆杉樹苗五株,在運往家途中被鎮安縣漁洞峽公安檢查站查獲。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機關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王某採挖的涉案株苗系紅豆杉科,屬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

鎮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森林法的規定,在未取得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的情況下,非法採伐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五株,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據此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王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商洛市中院二審認為,被告人採挖紅豆杉的目的是移栽,主觀惡性不大,採挖紅豆杉樹苗較小,亦未死亡,且被告人認罪認罰,社區矯正機關同意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

電鍍作坊主違法排汙

兩人分別獲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2016年11月,被告人範某、王某租賃西安市蓮湖區團結西路賀家村民房共同經營電鍍作坊,在未配置任何汙水處理設施且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下,直接將酸洗、電鍍廢水排入自建PVC管道,後匯入市政排水管網,部分廢水溢出水槽,對周圍土壤造成汙染。2017年7月4日,西安市環保局蓮湖分局對該作坊予以查封並對排汙口廢水進行取樣。經檢測,二人生產作坊所排廢水中所含的鋅超標109倍,總鉻超標17.9倍,六價鉻超標68.5倍。

2018年4月13日,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範某、王某在進行電鍍加工生產過程中,向下水道排放的廢水中鋅、總鉻、六價鉻等汙染物的含量分別已達到《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最高超標倍數的109倍、17.9倍和68.5倍,造成了環境汙染,後果嚴重,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二被告人如實供述,主動繳納賠償金,符合實行社區矯正的條件。據此,以被告人範某、王某犯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範某、王某向下水道排放含有汙染物的廢水,造成該電鍍作坊周圍的土壤被汙染,對被汙染土壤修復處置的費用,依法應予賠償。據此,判決被告賠償西安市環保局蓮湖分局代為處置現場遺留危險廢物費用30760元;賠償土壤環境汙染修復費用45000元。

不履行法定職責

白河縣水利局被判違法

2012年至2017年間,白河縣防洪保安工程等“三項工程”在修建下河便道及圍堰時,需要大量棄渣用於工程基礎鋪墊,該項目的施工單位遂向被告白河縣水利局口頭提出申請,請求同意將“三項工程”產生的渣土以及社會棄渣,集中傾倒於白河縣漢江沿線。後大量建築垃圾及工程渣土被傾倒在該河段,在達到需求的鋪墊方量後,施工方無力阻止社會車輛繼續傾倒建築棄渣,請求被告介入封堵。在此期間傾倒的多餘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被棄置在漢江河道堆積。經陝西安康金州司法鑑定中心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確認,傾倒工程渣土及建築垃圾的河道長度為1552米,堆積的工程渣土及建築垃圾平均寬度約為46米,平均厚度為2.1米,總方量為149923.2立方米。

白河縣檢察院於2017年12月7日向被告白河縣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後白河縣檢察院派員於2018年3月27日、4月27日、5月16日三次到現場查看,事發段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並未清理。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遂於2018年7月30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8年8月29日,經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被告白河縣水利局及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現場勘查,事發地段的漢江河道經被告清理整治,已恢復原狀。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白河縣水利局在案件審理期間,對堆放在事發段的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進行了全面清理,遭受破壞的河道原貌已經恢復。但被告白河縣水利局於2012年12月7日收到《檢察建議書》,在兩個月並未履行法定職責,直至2018年7月9日才向涉案的三個項目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8月1日才將堆放在漢江河道的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清理完畢,明顯已經超過了履行法定職責的兩個月期限。因此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確認被告不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違法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判決:確認被告白河縣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

綏德縣環保局被確認違法

2014年5月13日,綏德縣環保局因五里店飲用水源地水質超標,在排查時發現,綏德火車站直接將生活汙水排放到五里店水源保護區,對水源造成汙染,遂於次日作出處理決定,責令綏德火車站立即停止向水源保護區排放汙水,並進行整改。

此後綏德縣環保局向該縣政府報告了這一情況,縣政府就火車站排汙問題與西安鐵路局協商未果。綏德縣檢察院於2016年4月11日向綏德縣環保局發出限期處理的檢察建議,綏德縣環保局書面回覆稱其對綏德火車站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設置排汙口的行為不具有行政處罰權,且已經依法履行了職責。之後縣政府決定,將五里店水源保護區無定河河道上非法設置的排汙口封堵。綏德縣檢察院認為火車站非法排汙問題依然存在,環保局並沒有按照檢察建議要求進行處理,於2017年1月3日向綏德縣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綏德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綏德縣環保局對綏德縣水源保護區內違反環保規定的行為行使除對排汙口的拆除、罰款權之外的環保監督管理職責。對綏德火車站未經環保驗收即運行,運行中存在未按環保要求進行汙水處理,利用排洪涵洞排放汙水的違法行為,被告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大環保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環保的行為進行督促整改,對毗鄰水源保護區區域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管,防止擴大造成危及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違法行為出現。但被告怠於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故應當確認被告怠於履行法定環保監管職責違法。判決:確認被告綏德縣環境保護局對綏德火車站等單位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汙水行為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宣判後,綏德縣環境保護局不服,提起上訴。經榆林市中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