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中銀絨業 寧夏 投資 甘肅 靈武 證券日報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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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982 證券簡稱:*ST中絨 公告編號:2019-91

本公司管理人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基本情況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訴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李衛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重組寬限補償金、違約金暫合計116,226,000.00元,並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李衛東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原告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付的費用,詳見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2018-109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因上述糾紛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夏高院”)提出保全申請。本公司於2019年1月4日收到寧夏高院民事裁定書[(2018)寧民初108號]及保全結案通知書[(2018)寧執保28號],詳見本公司於2019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2019-05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二、上述訴訟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公司管理人於2019年8月30日收到寧夏高院民事判決書[(2018)寧民初108號], 判決如下:

1、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債務本金99,000,000元,重組寬限補償金12,523,500元,違約金4,702,500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共計116,226,000元,並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重組寬限補償金(以欠付債務本金為基數,以18%/年為標準計付)和違約金(以欠付債務本金為基數,以6%/年為標準計付);

2、如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償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債務,原告中 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有權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針梳機、精梳機等184套機器設備(詳見案涉靈武動押2016-35號《動產抵押登記書》和靈武動押2016-68號《動產抵押登記書》所附抵押物清單)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李衛東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 清償責任;

4、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李衛東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寧 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2,93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李衛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於2019年7月9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本案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目前正在對原告申報債權進行審查。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複利、罰息等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寧民初108號]。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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