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醫藥法》系列:《中醫藥法》有十大亮點

中醫 中藥 藥品 法律 新華網 2017-04-18

編者按:7月1日,我國首部全面、系統體現中醫藥特點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以下簡稱《中醫藥法》)將正式施行。《中醫藥法》出臺有何重要意義,其中有哪些內容和重要制度方面的創新?為此,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祕書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原司長桑濱生回顧了中國中醫藥法制建設歷程,並分析《中醫藥法》的主要亮點,以促進社會對《中醫藥法》的關注和了解。

《中醫藥法》內容全面豐富,在具體制度設計中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體現了中醫藥自身特點,其中有十大亮點值得關注。

一是堅持黨的中醫藥政策,明確了發展方針。《中醫藥法》開篇即明確其目的是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其地位“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方針是“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二是體現了中醫藥發展規律,突出中醫藥特色。《中醫藥法》第三條指出原則“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 ,途徑是“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第五十一條指出方法是“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鑑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三是明確了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體系和職責。其管理制度為“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管理體系為“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管理職責“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四是強化了政府責任,加大了支持力度。

加強政府規劃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政府預算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醫政管理方面,“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政策制定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的優勢,支持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等。

醫保政策方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五是加強中醫藥傳承與傳統知識保護。

辦院方向方面,“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

師承教育方面,“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傳統知識保護方面,“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等。

六是鼓勵中醫藥創新與中西醫結合。

中西醫結合方面,“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執業範圍方面,“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七是提出建立中醫藥的醫療教育科研體系。

醫療體系提出“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 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國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准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等。

教育體系提出“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培養中醫藥人才”等。

科研體系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學技術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推動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等。

八是放寬市場準入,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診所備案方面,“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人員考核方面,“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新藥研發方面,“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製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等。

九是發展中藥產業,強化中藥質量管理。

建立標準方面,提出“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採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範、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

質量監測方面,“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並加強對中藥材質量的監測,定期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

追溯體系方面,“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現代流通體系,提高中藥材包裝、倉儲等技術水平,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等。

十是推動標準體系建設,促進國際傳播。

標準體系方面,提出“國家加強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根據中醫藥特點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準並及時修訂”。

國際標準方面,“國家推動建立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

國際傳播方面,“國家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應用”。(文/桑濱生)

解讀《中醫藥法》系列:《中醫藥法》有十大亮點

專家簡介

桑濱生

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祕書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原司長,長期致力於中醫藥行政管理、戰略規劃、政策研究、法制建設、標準化與監督工作。組織起草《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和《中醫藥法》,《中醫藥法》的主要起草人。並推動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中建立中醫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ISO/TC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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