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到底有沒有毒副作用?讓您瞭解中藥中的“毒藥”與用藥安全

中藥到底有沒有毒副作用?讓您瞭解中藥中的“毒藥”與用藥安全

中藥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使用的藥物,其“毒”的涵義和現代藥學“毒”的涵義不盡相同。正確理解中藥的“毒”與“毒性”對全面認識中藥藥性和確保中藥臨床應用安全至關重要。

01

“毒”字本意的考證

中醫藥學中的毒是具有豐厚人文底蘊的概念。欲準確理解其涵義,首先應該明確漢字中“毒”字的本意。

“毒”在小篆裡的寫法 :上面是個生,生即生命,下面是個毋即否定,拒絕;連起來就是生命所拒絕的有害物質。漢代許慎《說文解字》雲:“毒”,厚也。害人之草,往往而生。從毐聲。”清代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第一篇》中具體解釋道:“毒”兼善惡之辭,猶“祥”兼吉凶,“臭”兼香臭也。又云:“字義訓厚,字形何以從?因害人之草往往而生,往往猶歷歷也。其生蕃多,則其害尤厚,故字從艸,引申為凡厚之意。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所謂“毒,厚也”的厚,本意應該是一箇中性形容詞,表示“多也”“重也”“劇也”“峻也”等。可見“惡而厚”可謂之“毒”,“善而厚”亦可謂之“毒”。歷代文獻記載“毒”字的涵義多指“惡而厚”(害,毒害),而極少指“善而厚”(利,有益)。大多數人只知道“毒”字有“惡”的含義,卻不知道其為中性形容詞,表示“多也”、“厚也”等,還有“善”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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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中藥“有毒無毒”理論的科學內涵

傳統中藥“毒”的涵義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毒”即指藥物可以對人體造成傷害的性質。中藥“有毒”與“無毒”是相對而言的。“無毒”的藥物一般性質平和、偏性較小、毒副反應少。現代藥學認為,“有毒”藥物治療劑量範圍小,安全性低。用藥劑量稍超過常用治療劑量範圍即可對機體產生損害性作用,甚或導致死亡事件發生。“無毒”藥物藥性較平和,常用治療劑量範圍較大,安全性高。一般對機體無明顯損害性作用,而大劑量應用可能對機體造成傷害。

廣義的“毒”主要有以下幾種涵義,包括藥物的總稱、藥物的偏性、藥物的烈性及藥物的毒性。

1.藥物的總稱

“毒”是指“藥”,即“毒”與“藥”通義,指凡藥均可謂之為毒藥,藥即毒,毒即藥。先秦諸子百家論“毒”,基本上是以“毒”為藥,以藥為“毒”。如《淮南子•修務訓》中有“神農嘗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當此之時,一日而遇七十毒。”這裡的“七十毒”,並非七十種毒藥,而應理解為七十種藥物。

2.藥物的偏性

中醫藥學認為,藥物之所以能治療疾病,就在於他具有某種偏性。臨床用藥每取其偏性,以祛除病邪,調節臟腑功能,糾正陰陽盛衰,調整氣血紊亂。古人常將藥物的這種偏性稱之為“毒”。如金代《儒門事親•卷二》雲:“凡藥有毒也,非止大毒小毒為之毒,甘草、苦蔘不可不謂之毒,久服必有偏勝”。明代《景嶽全書•類經》將中藥毒概括為:“藥以治病,因毒為能。所謂毒者,以氣味之有偏也。蓋氣味之正者,穀食之屬是也,所以養人正氣。氣味之偏者,藥餌之屬是也,所以去人邪氣。其為故也,正以人之為病,病在陰陽偏勝爾。欲救其偏,則惟氣味之偏者能之,正者不及也。”可見,每種藥物都具有各自的偏性,中藥理論將這些偏性統稱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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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藥物的烈性

有毒的藥物,大多性質強烈,作用峻猛,極易損害人體,常用治療量範圍較小,安全性低。藥量稍微超過常用治療量,即可對人體造成傷害。

張景嶽《類經•脈象類》指出:“毒藥,謂藥之峻利者。”根據藥物的峻烈之性,傳統中藥將藥物進行了分級。如《神農本草經》按毒性大小將藥物分為上、中、下三品。《素問•五常政大論》亦有大毒、常毒、小毒和無毒之說。《本草綱目》中312種藥物標明有毒,並按照毒性大小分為大毒、小毒、微毒。《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將中藥的毒性分為有大毒、有毒、有小毒3個層次。

一般說有毒者力強,無毒者力弱。如大黃與巴豆均為瀉下之品,但大黃無毒而力較緩,巴豆有毒而力峻猛,肉桂、附子雖為補火助陽之品,但肉桂無毒而力緩,附子有毒而力強。

4.藥物的毒副作用

中藥“毒”的概念逐步演化,從藥物總稱過渡到藥物的偏性、峻猛之性以至於藥物的毒副作用。如《神農本草經》中根據藥物的性能和使用目的的不同分為上、中、下三品,首次提出系統的毒性分級理論。上品“無毒”,中品“無毒有毒,斟酌其宜”,下品“多毒不可久服”。《傷寒雜病論》收載藥物184種,其中常見有毒中藥30多種,絕大多數採用炮、熬、洗、炒、煅(燒)等炮製方法進行減毒處理。後世許多本草書籍在具體的藥物項下,均有有毒無毒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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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現代醫學對藥物“毒性”的認識

現代醫學的“毒性(toxicity)”是指物質對機體產生有害作用的力度,中藥的毒性是指中藥作用於人體後所產生的損害性,用以反映中藥安全程度的性能。“中藥毒性效應”是指中藥與機體交互作用過程中,產生的對機體健康引起的毒副作用,即毒害性。“有毒中藥”是指在較低劑量應用時,可引起機體損傷的中藥,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比較接近,使用不當會導致人體中毒或者死亡。

歷代本草和現行藥典、本科教材中標識為“大毒”“有毒”“小毒”以及部分“證候禁忌”“妊娠禁忌”“配伍禁忌”“飲食禁忌”的中藥,多數可列為有毒中藥。然而,由於毒性指標、衡量尺度、級別劃分也會隨著分級目的、受試生物體種類、生理狀況、環境狀況、染毒途徑、染毒時間等不同出現不同的分級標準。

中藥毒性認識基本上都是靠人體嘗試或者經驗知識取得的,古代中藥“毒”或者“毒性”與現代中藥毒性概念中所謂引起功能障礙、病理變化及死亡的內涵是有所不同,中藥“毒性”及“藥毒”理論對指導臨床安全、有效地使用中藥,仍具有一定的指導價值。


來源:本文選自《臨床中藥學科服務手冊:含毒性藥材中藥製劑合理用藥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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