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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這次的鍋太平洋保險不背

俗話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這從古至今都是這個道理。

在現在這個信息傳播透明,快速的時代,更是如此。

一些“壞事”在這種快速的傳播下也會起到正面的作用。比如前段時間“嚴書記夫人”,“重慶保時捷女車主“的事件,通過媒體傳播迅速發酵。

最後的結果大家都知道。正因有這麼實力坑夫的夫人,書記落馬,所長被查,群眾拍手稱快。

但還有一類,明明是一件好事,卻被當作一件壞事被媒體傳播又會是什麼影響呢?

比方說:你開車的時候,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過去扶起來送到醫院,然後走了。之後有媒體不經過調查報道:XX肇事者,把老人送到醫院自行離去。

作為當事者,你會怎麼想?是不是好事變壞事,覺得委屈,不滿,荒謬?

猛獁作為保險從業者,就在網絡上看見了主流媒體發佈的這樣的文章,堪稱保險版的農夫與蛇。

說這篇文章前,先問個問題:

假設買了一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0萬,交了5萬保費後,不幸得了癌症。保險公司賠付了200萬到手上,保險合同終止了。你覺得合理嗎?

我覺得99%的人都會覺得是合理的。真有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賠1筆錢,對誰來說都是雪中送炭。

但有人覺得不合理,看下面這篇文章: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保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01

首先;我們從標題上來看:西安31歲男子買了太平洋重疾險,患病後保險合同終止。

這多博人眼球啊?

保險從業人員愛看,想看看太平洋保險怎麼丟人的。因為猛獁我也銷售不了太平洋保險,吃吃瓜總可以的。

消費者都不用看,一看這標題,萬頭泥馬就飄過去了。心想保險果然都是騙人的。

幸好我看了,就這標題都可以告這記者罔顧事實,惡意誹謗!

按文章所描述的真實情況是:西安31歲男子買了太平洋重疾險,患病後獲得理賠20.7萬,合同終止。

客戶交了6000多保費,獲得保險理賠款20.7萬,合同終止。

這位記者是故意忽略掉“理賠”這樣關鍵詞的嗎?直接就是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這是什麼導向?是不是都認為保險公司收錢不辦事,病了就解除合同,不用賠啊?

要是所有的文章都像這麼不公正客觀的立題,國家還推廣商業保險幹嘛呢,還成立保監會,設立保險法幹嘛呢?

02

從消費者角度講:

經過業務員的多次遊說,趙先生在2018年為全家購買了太平洋金佑人生終身壽險附加提前給

付重大疾病保險。年交保費6795元,保額20萬,保障終身。不幸的是趙先生19年2月罹患膀

胱腫瘤。保險公司核查後,賠付理賠款20.7萬元。保險合同終止。

這也算不幸中的萬幸,真得了重大疾病的時候,保險公司按合同賠付保額20萬。這也是我們買保險的初衷。

但趙先生有疑惑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期限是終身,現在賠付後。合同就終止了。那以後的保障怎麼辦?不說的保障終身嗎?

其實是趙先生理解錯了“終身”這個含義。

合同裡終身可以這麼理解:終身指此時到身故這個時間段。。

1、被保險人投保過了等待期後,無論在任何一個時間點身故。保險公司按合同身故責任賠付保額20萬,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投保過了等待期後,無論在任何一個時間點得了重疾,保險公司按重疾險條款提前給付了保額20萬。身故責任沒有了,重疾又約定只賠1次,合同必然終止。

簡單的說就是單次賠付的終身重疾險就是身故和重大疾病兩者賠其一,誰先來先賠。大多數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都是這麼訂立的。

其實,趙先生不說感激那個不斷遊說他買保險的業務員,也不至於氣不打一處來啊(原文描述)

不能說得到了20萬賠款,還說業務員在騙你,保險公司在騙你吧。

這真有點農夫與蛇,東郭先生與狼的意思。

任何一款保險都不是萬能的,都有保障範圍和合同條款的。就像是我們交的國家社保超過住院限額(30萬)是不能報銷的,社保目錄外用藥不能報銷。這個時候我們能說氣不打一處來,說社保保費不應該交嗎?

03

作為保險消費者不理解也是情理之中。猛獁買第1張重疾保單的時候,買完就束之高閣了,也不懂,只知道大概。

現在也有我的客戶,當時購買保險的時候講的很清楚。過一段時間又會來問我買的保險到底是什麼,詳細解釋,如此往復。

但如同撰寫這篇文章的記者和下面要說這個律師單向加持,就有些說不過去了。

1、Z律師認為: 此保險合同的條款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亦稱霸王條款),趙先生作為投保人,購買重大疾病險的目的,是在其有生之年,患有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能夠理賠。對於投保人趙先生來講,難免會認為合同期限為終身的。但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密密麻的保險條款文字把這個險種的期限給改變了,在賠到一定數額就需合同終止,違背了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初衷。

格式條款也稱標準條款,由保險公司訂立,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就是律師口中的霸王條款。

雖然看起來沒有協商,但每個保險公司的每一款產品都需要給銀保監會送審,備案。保監會相關部門審批之後才可銷售且不可隨意更改條款。

是相關部門不懂《合同法》《保險法》嗎?

保險公司真有那麼霸道,那就不會在保監會面前那麼孫子。

如果保險合同條款真有那麼霸道,那也不會每年上萬億的真金白銀賠出去。

生活中不僅僅是保險行業使用格式條款,很多行業都是。比如說:買房、銀行、工商稅務業務、售後服務協議等。

如果都是霸王條款,那豈不是公司企業均為霸王,我們人人皆為孫子。我們的生活又是怎麼正常運轉的呢?

假設我作為委託人跟律師籤一份代理合同,我要是看不懂合同內容,出現糾紛,我是不是也理解這份合同條款是霸王條款?

猛獁作為保險經紀人,是在現有的規則下,為客戶挑選條款更優,更適合的保險產品。而不是說像這位律師這樣,硬搬條文,誤導群眾,給客戶不切實際的幻想。

2、Z律師還引用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也就是說,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將對投保人有利害關係的重要事實如實向投保人陳述,特別是本事件中涉及的合同終止日期的條款,對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保險公司完全為了賣保險,而未盡到告知義務,此合同終止條款則屬於無效的。

這個我就有點沒搞懂最終的訴求是什麼?

文末最後一句:對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保險公司完全為了賣保險,而未盡到告知義務,此合同終止條款則屬於無效。

如果認同律師的觀點。推而廣之,被保險人得了重疾提前給付保額的條款。這個是否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果未盡到告知義務,此條款無效,此合同也無效。那趙先生20萬的理賠款到底賠還是不賠呢?

不能是隻要利我才有效,不利我就無效吧?

不論哪個行業,有合同就存在爭議和糾紛。就算保監會官方數據顯示,保險公司的理賠數據,獲賠率在97%以上。那也會有一些案例會存在糾紛。

這個時候,更希望有專業的律師,合理合法的為消費者維護權益。這才是我們大家更願意看見的。

04

小結:

1、從消費者來講:從趙先生這個案例,雖說趙先生一家對終身重疾險的理解和保險合同的保障責任有偏差。但也實實在在的獲得了20萬的理賠款。說明保險它不是騙人的,不是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關鍵是我們要釐清風險需求,根據自身的情況,去合理的配置保險和保額。

2、從保險從業者來講,通過這個例子,我們發現輸出和接收會存在差異。我們更要通過自身的學習,規範銷售流程,堅持職業操守。根據客戶需求,推薦契合的產品。講清楚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產品的條款,理賠的邏輯。讓客戶清清楚楚買保險,明明白白得保障。

3、從媒體來講:雖說謠言止於智者,但如果新聞媒體的從業者帶有偏見、不負責、不專業的態度來撰寫不公正的文章。這和銷售誤導一樣,也是在作惡,並且傳播得更快。讓本身想買保險,想擁有保障的消費者更加疑惑,喪失擁有保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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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這次的鍋太平洋保險不背

俗話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這從古至今都是這個道理。

在現在這個信息傳播透明,快速的時代,更是如此。

一些“壞事”在這種快速的傳播下也會起到正面的作用。比如前段時間“嚴書記夫人”,“重慶保時捷女車主“的事件,通過媒體傳播迅速發酵。

最後的結果大家都知道。正因有這麼實力坑夫的夫人,書記落馬,所長被查,群眾拍手稱快。

但還有一類,明明是一件好事,卻被當作一件壞事被媒體傳播又會是什麼影響呢?

比方說:你開車的時候,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過去扶起來送到醫院,然後走了。之後有媒體不經過調查報道:XX肇事者,把老人送到醫院自行離去。

作為當事者,你會怎麼想?是不是好事變壞事,覺得委屈,不滿,荒謬?

猛獁作為保險從業者,就在網絡上看見了主流媒體發佈的這樣的文章,堪稱保險版的農夫與蛇。

說這篇文章前,先問個問題:

假設買了一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0萬,交了5萬保費後,不幸得了癌症。保險公司賠付了200萬到手上,保險合同終止了。你覺得合理嗎?

我覺得99%的人都會覺得是合理的。真有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賠1筆錢,對誰來說都是雪中送炭。

但有人覺得不合理,看下面這篇文章: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保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01

首先;我們從標題上來看:西安31歲男子買了太平洋重疾險,患病後保險合同終止。

這多博人眼球啊?

保險從業人員愛看,想看看太平洋保險怎麼丟人的。因為猛獁我也銷售不了太平洋保險,吃吃瓜總可以的。

消費者都不用看,一看這標題,萬頭泥馬就飄過去了。心想保險果然都是騙人的。

幸好我看了,就這標題都可以告這記者罔顧事實,惡意誹謗!

按文章所描述的真實情況是:西安31歲男子買了太平洋重疾險,患病後獲得理賠20.7萬,合同終止。

客戶交了6000多保費,獲得保險理賠款20.7萬,合同終止。

這位記者是故意忽略掉“理賠”這樣關鍵詞的嗎?直接就是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這是什麼導向?是不是都認為保險公司收錢不辦事,病了就解除合同,不用賠啊?

要是所有的文章都像這麼不公正客觀的立題,國家還推廣商業保險幹嘛呢,還成立保監會,設立保險法幹嘛呢?

02

從消費者角度講:

經過業務員的多次遊說,趙先生在2018年為全家購買了太平洋金佑人生終身壽險附加提前給

付重大疾病保險。年交保費6795元,保額20萬,保障終身。不幸的是趙先生19年2月罹患膀

胱腫瘤。保險公司核查後,賠付理賠款20.7萬元。保險合同終止。

這也算不幸中的萬幸,真得了重大疾病的時候,保險公司按合同賠付保額20萬。這也是我們買保險的初衷。

但趙先生有疑惑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期限是終身,現在賠付後。合同就終止了。那以後的保障怎麼辦?不說的保障終身嗎?

其實是趙先生理解錯了“終身”這個含義。

合同裡終身可以這麼理解:終身指此時到身故這個時間段。。

1、被保險人投保過了等待期後,無論在任何一個時間點身故。保險公司按合同身故責任賠付保額20萬,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投保過了等待期後,無論在任何一個時間點得了重疾,保險公司按重疾險條款提前給付了保額20萬。身故責任沒有了,重疾又約定只賠1次,合同必然終止。

簡單的說就是單次賠付的終身重疾險就是身故和重大疾病兩者賠其一,誰先來先賠。大多數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都是這麼訂立的。

其實,趙先生不說感激那個不斷遊說他買保險的業務員,也不至於氣不打一處來啊(原文描述)

不能說得到了20萬賠款,還說業務員在騙你,保險公司在騙你吧。

這真有點農夫與蛇,東郭先生與狼的意思。

任何一款保險都不是萬能的,都有保障範圍和合同條款的。就像是我們交的國家社保超過住院限額(30萬)是不能報銷的,社保目錄外用藥不能報銷。這個時候我們能說氣不打一處來,說社保保費不應該交嗎?

03

作為保險消費者不理解也是情理之中。猛獁買第1張重疾保單的時候,買完就束之高閣了,也不懂,只知道大概。

現在也有我的客戶,當時購買保險的時候講的很清楚。過一段時間又會來問我買的保險到底是什麼,詳細解釋,如此往復。

但如同撰寫這篇文章的記者和下面要說這個律師單向加持,就有些說不過去了。

1、Z律師認為: 此保險合同的條款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亦稱霸王條款),趙先生作為投保人,購買重大疾病險的目的,是在其有生之年,患有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能夠理賠。對於投保人趙先生來講,難免會認為合同期限為終身的。但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密密麻的保險條款文字把這個險種的期限給改變了,在賠到一定數額就需合同終止,違背了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初衷。

格式條款也稱標準條款,由保險公司訂立,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就是律師口中的霸王條款。

雖然看起來沒有協商,但每個保險公司的每一款產品都需要給銀保監會送審,備案。保監會相關部門審批之後才可銷售且不可隨意更改條款。

是相關部門不懂《合同法》《保險法》嗎?

保險公司真有那麼霸道,那就不會在保監會面前那麼孫子。

如果保險合同條款真有那麼霸道,那也不會每年上萬億的真金白銀賠出去。

生活中不僅僅是保險行業使用格式條款,很多行業都是。比如說:買房、銀行、工商稅務業務、售後服務協議等。

如果都是霸王條款,那豈不是公司企業均為霸王,我們人人皆為孫子。我們的生活又是怎麼正常運轉的呢?

假設我作為委託人跟律師籤一份代理合同,我要是看不懂合同內容,出現糾紛,我是不是也理解這份合同條款是霸王條款?

猛獁作為保險經紀人,是在現有的規則下,為客戶挑選條款更優,更適合的保險產品。而不是說像這位律師這樣,硬搬條文,誤導群眾,給客戶不切實際的幻想。

2、Z律師還引用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也就是說,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將對投保人有利害關係的重要事實如實向投保人陳述,特別是本事件中涉及的合同終止日期的條款,對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保險公司完全為了賣保險,而未盡到告知義務,此合同終止條款則屬於無效的。

這個我就有點沒搞懂最終的訴求是什麼?

文末最後一句:對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保險公司完全為了賣保險,而未盡到告知義務,此合同終止條款則屬於無效。

如果認同律師的觀點。推而廣之,被保險人得了重疾提前給付保額的條款。這個是否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果未盡到告知義務,此條款無效,此合同也無效。那趙先生20萬的理賠款到底賠還是不賠呢?

不能是隻要利我才有效,不利我就無效吧?

不論哪個行業,有合同就存在爭議和糾紛。就算保監會官方數據顯示,保險公司的理賠數據,獲賠率在97%以上。那也會有一些案例會存在糾紛。

這個時候,更希望有專業的律師,合理合法的為消費者維護權益。這才是我們大家更願意看見的。

04

小結:

1、從消費者來講:從趙先生這個案例,雖說趙先生一家對終身重疾險的理解和保險合同的保障責任有偏差。但也實實在在的獲得了20萬的理賠款。說明保險它不是騙人的,不是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關鍵是我們要釐清風險需求,根據自身的情況,去合理的配置保險和保額。

2、從保險從業者來講,通過這個例子,我們發現輸出和接收會存在差異。我們更要通過自身的學習,規範銷售流程,堅持職業操守。根據客戶需求,推薦契合的產品。講清楚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產品的條款,理賠的邏輯。讓客戶清清楚楚買保險,明明白白得保障。

3、從媒體來講:雖說謠言止於智者,但如果新聞媒體的從業者帶有偏見、不負責、不專業的態度來撰寫不公正的文章。這和銷售誤導一樣,也是在作惡,並且傳播得更快。讓本身想買保險,想擁有保障的消費者更加疑惑,喪失擁有保障的機會。


對不起,這次的鍋太平洋保險不背

原文章可搜索看全文


本來是“好事”,你當著“壞事”來寫,這樣的媒體真的善良嗎?截至目前已有多家媒體轉載這篇不公正的文章和視頻。

最後引自保監會官方數據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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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這次的鍋太平洋保險不背

俗話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這從古至今都是這個道理。

在現在這個信息傳播透明,快速的時代,更是如此。

一些“壞事”在這種快速的傳播下也會起到正面的作用。比如前段時間“嚴書記夫人”,“重慶保時捷女車主“的事件,通過媒體傳播迅速發酵。

最後的結果大家都知道。正因有這麼實力坑夫的夫人,書記落馬,所長被查,群眾拍手稱快。

但還有一類,明明是一件好事,卻被當作一件壞事被媒體傳播又會是什麼影響呢?

比方說:你開車的時候,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過去扶起來送到醫院,然後走了。之後有媒體不經過調查報道:XX肇事者,把老人送到醫院自行離去。

作為當事者,你會怎麼想?是不是好事變壞事,覺得委屈,不滿,荒謬?

猛獁作為保險從業者,就在網絡上看見了主流媒體發佈的這樣的文章,堪稱保險版的農夫與蛇。

說這篇文章前,先問個問題:

假設買了一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0萬,交了5萬保費後,不幸得了癌症。保險公司賠付了200萬到手上,保險合同終止了。你覺得合理嗎?

我覺得99%的人都會覺得是合理的。真有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賠1筆錢,對誰來說都是雪中送炭。

但有人覺得不合理,看下面這篇文章: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保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01

首先;我們從標題上來看:西安31歲男子買了太平洋重疾險,患病後保險合同終止。

這多博人眼球啊?

保險從業人員愛看,想看看太平洋保險怎麼丟人的。因為猛獁我也銷售不了太平洋保險,吃吃瓜總可以的。

消費者都不用看,一看這標題,萬頭泥馬就飄過去了。心想保險果然都是騙人的。

幸好我看了,就這標題都可以告這記者罔顧事實,惡意誹謗!

按文章所描述的真實情況是:西安31歲男子買了太平洋重疾險,患病後獲得理賠20.7萬,合同終止。

客戶交了6000多保費,獲得保險理賠款20.7萬,合同終止。

這位記者是故意忽略掉“理賠”這樣關鍵詞的嗎?直接就是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這是什麼導向?是不是都認為保險公司收錢不辦事,病了就解除合同,不用賠啊?

要是所有的文章都像這麼不公正客觀的立題,國家還推廣商業保險幹嘛呢,還成立保監會,設立保險法幹嘛呢?

02

從消費者角度講:

經過業務員的多次遊說,趙先生在2018年為全家購買了太平洋金佑人生終身壽險附加提前給

付重大疾病保險。年交保費6795元,保額20萬,保障終身。不幸的是趙先生19年2月罹患膀

胱腫瘤。保險公司核查後,賠付理賠款20.7萬元。保險合同終止。

這也算不幸中的萬幸,真得了重大疾病的時候,保險公司按合同賠付保額20萬。這也是我們買保險的初衷。

但趙先生有疑惑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期限是終身,現在賠付後。合同就終止了。那以後的保障怎麼辦?不說的保障終身嗎?

其實是趙先生理解錯了“終身”這個含義。

合同裡終身可以這麼理解:終身指此時到身故這個時間段。。

1、被保險人投保過了等待期後,無論在任何一個時間點身故。保險公司按合同身故責任賠付保額20萬,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投保過了等待期後,無論在任何一個時間點得了重疾,保險公司按重疾險條款提前給付了保額20萬。身故責任沒有了,重疾又約定只賠1次,合同必然終止。

簡單的說就是單次賠付的終身重疾險就是身故和重大疾病兩者賠其一,誰先來先賠。大多數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都是這麼訂立的。

其實,趙先生不說感激那個不斷遊說他買保險的業務員,也不至於氣不打一處來啊(原文描述)

不能說得到了20萬賠款,還說業務員在騙你,保險公司在騙你吧。

這真有點農夫與蛇,東郭先生與狼的意思。

任何一款保險都不是萬能的,都有保障範圍和合同條款的。就像是我們交的國家社保超過住院限額(30萬)是不能報銷的,社保目錄外用藥不能報銷。這個時候我們能說氣不打一處來,說社保保費不應該交嗎?

03

作為保險消費者不理解也是情理之中。猛獁買第1張重疾保單的時候,買完就束之高閣了,也不懂,只知道大概。

現在也有我的客戶,當時購買保險的時候講的很清楚。過一段時間又會來問我買的保險到底是什麼,詳細解釋,如此往復。

但如同撰寫這篇文章的記者和下面要說這個律師單向加持,就有些說不過去了。

1、Z律師認為: 此保險合同的條款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亦稱霸王條款),趙先生作為投保人,購買重大疾病險的目的,是在其有生之年,患有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能夠理賠。對於投保人趙先生來講,難免會認為合同期限為終身的。但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密密麻的保險條款文字把這個險種的期限給改變了,在賠到一定數額就需合同終止,違背了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初衷。

格式條款也稱標準條款,由保險公司訂立,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就是律師口中的霸王條款。

雖然看起來沒有協商,但每個保險公司的每一款產品都需要給銀保監會送審,備案。保監會相關部門審批之後才可銷售且不可隨意更改條款。

是相關部門不懂《合同法》《保險法》嗎?

保險公司真有那麼霸道,那就不會在保監會面前那麼孫子。

如果保險合同條款真有那麼霸道,那也不會每年上萬億的真金白銀賠出去。

生活中不僅僅是保險行業使用格式條款,很多行業都是。比如說:買房、銀行、工商稅務業務、售後服務協議等。

如果都是霸王條款,那豈不是公司企業均為霸王,我們人人皆為孫子。我們的生活又是怎麼正常運轉的呢?

假設我作為委託人跟律師籤一份代理合同,我要是看不懂合同內容,出現糾紛,我是不是也理解這份合同條款是霸王條款?

猛獁作為保險經紀人,是在現有的規則下,為客戶挑選條款更優,更適合的保險產品。而不是說像這位律師這樣,硬搬條文,誤導群眾,給客戶不切實際的幻想。

2、Z律師還引用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也就是說,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將對投保人有利害關係的重要事實如實向投保人陳述,特別是本事件中涉及的合同終止日期的條款,對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保險公司完全為了賣保險,而未盡到告知義務,此合同終止條款則屬於無效的。

這個我就有點沒搞懂最終的訴求是什麼?

文末最後一句:對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保險公司完全為了賣保險,而未盡到告知義務,此合同終止條款則屬於無效。

如果認同律師的觀點。推而廣之,被保險人得了重疾提前給付保額的條款。這個是否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果未盡到告知義務,此條款無效,此合同也無效。那趙先生20萬的理賠款到底賠還是不賠呢?

不能是隻要利我才有效,不利我就無效吧?

不論哪個行業,有合同就存在爭議和糾紛。就算保監會官方數據顯示,保險公司的理賠數據,獲賠率在97%以上。那也會有一些案例會存在糾紛。

這個時候,更希望有專業的律師,合理合法的為消費者維護權益。這才是我們大家更願意看見的。

04

小結:

1、從消費者來講:從趙先生這個案例,雖說趙先生一家對終身重疾險的理解和保險合同的保障責任有偏差。但也實實在在的獲得了20萬的理賠款。說明保險它不是騙人的,不是這也不賠,那也不賠。

關鍵是我們要釐清風險需求,根據自身的情況,去合理的配置保險和保額。

2、從保險從業者來講,通過這個例子,我們發現輸出和接收會存在差異。我們更要通過自身的學習,規範銷售流程,堅持職業操守。根據客戶需求,推薦契合的產品。講清楚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產品的條款,理賠的邏輯。讓客戶清清楚楚買保險,明明白白得保障。

3、從媒體來講:雖說謠言止於智者,但如果新聞媒體的從業者帶有偏見、不負責、不專業的態度來撰寫不公正的文章。這和銷售誤導一樣,也是在作惡,並且傳播得更快。讓本身想買保險,想擁有保障的消費者更加疑惑,喪失擁有保障的機會。


對不起,這次的鍋太平洋保險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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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好事”,你當著“壞事”來寫,這樣的媒體真的善良嗎?截至目前已有多家媒體轉載這篇不公正的文章和視頻。

最後引自保監會官方數據圖片:


對不起,這次的鍋太平洋保險不背


2018年度,保險業累積賠付12000多億元,這才是保險應有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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