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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設計 法律 收藏 最in買手君 一休說知識產權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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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外觀設計權利保護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中,外觀設計較為特殊。作為一種發明創造,它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作為某種美學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它在市場上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後,又可以作為商標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或作為商品外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本案中,對於設計要點體現在形狀、色彩的外觀設計,當事人可以在申請專利保護的同時,對原創作品提交版權保護,利用《專利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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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外觀設計權利保護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中,外觀設計較為特殊。作為一種發明創造,它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作為某種美學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它在市場上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後,又可以作為商標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或作為商品外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本案中,對於設計要點體現在形狀、色彩的外觀設計,當事人可以在申請專利保護的同時,對原創作品提交版權保護,利用《專利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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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知識產權歸屬約定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受託人和委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未簽訂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該條是針對委託合同中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是對委託合同中的受託方獨立創作行為的保護,即首先作品須具有獨創性,否則作品著作權無從談起。本案中,請求方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定製加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甲方出設計方案,乙方負責模具製作併為甲方生產滑雪鏡。可知對於滑雪鏡的設計是由甲方來完成,當然承載著甲方對滑雪鏡設計方案的創作勞動,乙方根據甲方的設計方案來製作模具並加工生產,該模具製作行為並不具有獨創性。一方面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並未涉及R702款滑雪鏡;另一方面合同僅約定模具歸雙方所有,這是對模具產品歸屬的約定,不能當然解釋為對整體產品所負載的知識產權權利的約定,即R702款滑雪鏡效果圖的權利。因此,在委託研發、委託加工、聯合研發設計的過程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一方制定懲罰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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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外觀設計權利保護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中,外觀設計較為特殊。作為一種發明創造,它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作為某種美學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它在市場上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後,又可以作為商標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或作為商品外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本案中,對於設計要點體現在形狀、色彩的外觀設計,當事人可以在申請專利保護的同時,對原創作品提交版權保護,利用《專利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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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知識產權歸屬約定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受託人和委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未簽訂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該條是針對委託合同中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是對委託合同中的受託方獨立創作行為的保護,即首先作品須具有獨創性,否則作品著作權無從談起。本案中,請求方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定製加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甲方出設計方案,乙方負責模具製作併為甲方生產滑雪鏡。可知對於滑雪鏡的設計是由甲方來完成,當然承載著甲方對滑雪鏡設計方案的創作勞動,乙方根據甲方的設計方案來製作模具並加工生產,該模具製作行為並不具有獨創性。一方面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並未涉及R702款滑雪鏡;另一方面合同僅約定模具歸雙方所有,這是對模具產品歸屬的約定,不能當然解釋為對整體產品所負載的知識產權權利的約定,即R702款滑雪鏡效果圖的權利。因此,在委託研發、委託加工、聯合研發設計的過程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一方制定懲罰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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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專利的實質性相似判斷

《最高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由此可知,我國外觀設計近似判斷主要採用整體觀察法。本案中,涉案專利涉及護目鏡R702通過去除滑雪鏡公模R29上邊框的中部、左右下邊框的中部與鏡片外表面接觸的部位,並將該位置的鏡片延伸至於鏡框的邊緣平齊,這種邊框設置方式以及與鏡片相對位置關係的形式是一種具體的表達,其是對立體造型產品的外觀設計。雖然呈現的僅是滑雪鏡的正面主視效果,但該部位通常是一般公眾關注的重點,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更大的影響,涉案專利是通過設計圖紙進行通常性立體加工後即可獲得的立體產品,這種立體加工後的成果幾乎原樣再現了原作品中體現獨創性表達的內容。因此,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請求人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涉案專利應當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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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中,外觀設計較為特殊。作為一種發明創造,它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作為某種美學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它在市場上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後,又可以作為商標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或作為商品外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本案中,對於設計要點體現在形狀、色彩的外觀設計,當事人可以在申請專利保護的同時,對原創作品提交版權保護,利用《專利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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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知識產權歸屬約定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受託人和委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未簽訂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該條是針對委託合同中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是對委託合同中的受託方獨立創作行為的保護,即首先作品須具有獨創性,否則作品著作權無從談起。本案中,請求方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定製加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甲方出設計方案,乙方負責模具製作併為甲方生產滑雪鏡。可知對於滑雪鏡的設計是由甲方來完成,當然承載著甲方對滑雪鏡設計方案的創作勞動,乙方根據甲方的設計方案來製作模具並加工生產,該模具製作行為並不具有獨創性。一方面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並未涉及R702款滑雪鏡;另一方面合同僅約定模具歸雙方所有,這是對模具產品歸屬的約定,不能當然解釋為對整體產品所負載的知識產權權利的約定,即R702款滑雪鏡效果圖的權利。因此,在委託研發、委託加工、聯合研發設計的過程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一方制定懲罰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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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專利的實質性相似判斷

《最高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由此可知,我國外觀設計近似判斷主要採用整體觀察法。本案中,涉案專利涉及護目鏡R702通過去除滑雪鏡公模R29上邊框的中部、左右下邊框的中部與鏡片外表面接觸的部位,並將該位置的鏡片延伸至於鏡框的邊緣平齊,這種邊框設置方式以及與鏡片相對位置關係的形式是一種具體的表達,其是對立體造型產品的外觀設計。雖然呈現的僅是滑雪鏡的正面主視效果,但該部位通常是一般公眾關注的重點,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更大的影響,涉案專利是通過設計圖紙進行通常性立體加工後即可獲得的立體產品,這種立體加工後的成果幾乎原樣再現了原作品中體現獨創性表達的內容。因此,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請求人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涉案專利應當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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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受託人和委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未簽訂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該條是針對委託合同中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是對委託合同中的受託方獨立創作行為的保護,即首先作品須具有獨創性,否則作品著作權無從談起。本案中,請求方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定製加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甲方出設計方案,乙方負責模具製作併為甲方生產滑雪鏡。可知對於滑雪鏡的設計是由甲方來完成,當然承載著甲方對滑雪鏡設計方案的創作勞動,乙方根據甲方的設計方案來製作模具並加工生產,該模具製作行為並不具有獨創性。一方面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並未涉及R702款滑雪鏡;另一方面合同僅約定模具歸雙方所有,這是對模具產品歸屬的約定,不能當然解釋為對整體產品所負載的知識產權權利的約定,即R702款滑雪鏡效果圖的權利。因此,在委託研發、委託加工、聯合研發設計的過程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一方制定懲罰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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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由此可知,我國外觀設計近似判斷主要採用整體觀察法。本案中,涉案專利涉及護目鏡R702通過去除滑雪鏡公模R29上邊框的中部、左右下邊框的中部與鏡片外表面接觸的部位,並將該位置的鏡片延伸至於鏡框的邊緣平齊,這種邊框設置方式以及與鏡片相對位置關係的形式是一種具體的表達,其是對立體造型產品的外觀設計。雖然呈現的僅是滑雪鏡的正面主視效果,但該部位通常是一般公眾關注的重點,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更大的影響,涉案專利是通過設計圖紙進行通常性立體加工後即可獲得的立體產品,這種立體加工後的成果幾乎原樣再現了原作品中體現獨創性表達的內容。因此,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請求人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涉案專利應當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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