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價的寄件丟失,法院判快遞公司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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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7月31日訊(記者 楊昱 實習生 關茗予 通訊員 周智勇 文天驕)李先生花了789元網購了一件外套,結果因為質量問題,需退貨處理,圓通快遞公司卻把外套弄丟了。由於沒有保價,快遞公司只肯賠300元。為此,李先生將快遞公司告上法院。今天,記者從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獲悉,快遞公司需全額賠償李先生的損失。

未保價寄件丟失,快遞公司只肯賠300元

2018年1月10日,李先生收到了網購的外套,由於衣服質量原因,他當天申請退貨,並委託圓通速遞郵寄退貨。

1月13日,貨物到達目的地後,快遞公司網點卻一直未予派送。隨後幾天,李先生一直同當地配送員聯繫,但電話無人接聽,他只得投訴到圓通速遞總公司。

公司方回覆先是表示一直在聯繫當地,之後又表示貨物已派送但沒有錄入系統等,直到1月22日左右,圓通速遞確定快遞包裹丟失。

為此,李先生多次找圓通速遞協商,公司方以快遞沒有保價為由,最多隻願賠償300元。無奈之下,李先生將快遞公司告上法院,訴請法院判令圓通速遞賠付其經濟損失789元,快遞費15元。

對於李先生的訴訟,圓通速遞認為圓通快遞網點與李先生構成了運輸合同,與公司方無關。而且,快遞單上明確了賠償約定,未保價的物品最多隻能按每件快遞300元賠償,李先生的寄件只能按約定賠償。

法院:保價協議是格式條款且未簽名,屬無效條款

法院審理查明,圓通快遞單上確實寫明瞭“未保人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物品類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元/票、文件類賠償限額為100元/票”等字樣,但李先生卻沒有在寄件人簽名處簽名。李先生表示,該快遞單為快遞員代填,快遞員並未指出保價條款,亦未詢問其是否保價。

法院認為,李先生通過圓通速遞交寄物品,雙方已構成了郵寄服務合同關係。圓通速遞公司與圓通快遞網點是特許方與被特許方的關係,無證據證明合同關係雙方是快遞網點與李先生,故法院對圓通速遞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關於印在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是圓通速遞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李先生協商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由於李先生並未在寄件人簽名欄簽名,故該格式條款無效,公司方需按李先生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據此,天心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向李先生支會貨物損失789元,並返還快遞費15元。

服務:快遞丟失時有發生,該如何處理賠償事宜?

“消費者快遞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應儘量選擇保價並填寫‘等額保價合同’以明確違約責任。”該案承辦法官張瀾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快遞的時候,儘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好、經營規範、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簽訂規範的《快遞遞送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仔細查看託運單的填寫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到貨日期、運輸方式、取貨方式、收貨人以及聯繫方式等,並保存好快遞單等相關證據。當然,如果發生了快遞丟失,可根據以下情況來處理賠償事宜。

情況1:對於保價的貨物,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情況2:對於未保價的貨物,則要看快遞公司是否對限賠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

根據法規,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該條款無效。這就意味著,如果快遞公司未採取合理措施提示未保價商品的賠償標準,則限賠條款無效,寄件人依然可以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滅損貨物的實際價值。

若快遞單已用不同色塊和明顯字體予以提示,同時快遞員在寄件人寄件時也告知了該保價條款,此時,鑑於快遞行業本身存在的高風險性,該條款內容並不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限賠條款對寄件人有效。

情況3:若快遞公司存在丟失貨物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例如快遞公司內部人員的盜竊,應認定保價條款無效,快遞公司應全額賠償寄件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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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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