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下午,海州公安分局市東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兩家寄遞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他們未按規定對寄件開箱驗視。此前,這兩家公司曾因違反此項規定,被公安機關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但在此次複查中,這兩家公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仍未對寄件進行開箱驗視,複查結果不合格。
2019年8月29日下午,海州公安分局市東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兩家寄遞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他們未按規定對寄件開箱驗視。此前,這兩家公司曾因違反此項規定,被公安機關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但在此次複查中,這兩家公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仍未對寄件進行開箱驗視,複查結果不合格。
8月30日,海州公安分局依據《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兩家公司處以2000元罰款。
2019年8月29日下午,海州公安分局市東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兩家寄遞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他們未按規定對寄件開箱驗視。此前,這兩家公司曾因違反此項規定,被公安機關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但在此次複查中,這兩家公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仍未對寄件進行開箱驗視,複查結果不合格。
8月30日,海州公安分局依據《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兩家公司處以2000元罰款。
《江蘇省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三十三條
單位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019年8月29日下午,海州公安分局市東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兩家寄遞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他們未按規定對寄件開箱驗視。此前,這兩家公司曾因違反此項規定,被公安機關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但在此次複查中,這兩家公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仍未對寄件進行開箱驗視,複查結果不合格。
8月30日,海州公安分局依據《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兩家公司處以2000元罰款。
《江蘇省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三十三條
單位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全警動員 全警參戰
踐行新使命 忠誠保大慶
來源:連雲港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