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人打成輕傷卻判無罪?'

永州 法律 寧遠 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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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吟豐 通訊員湯明鑫 袁蔚)“謝謝檢察官不枉不縱,讓正義得到伸張。”近日,湖南省寧遠縣檢察院檢察官來到一起故意傷害案的被害人家中回訪,被害人告訴檢察官。

這緣於永州市兩級檢察機關抗訴的蔣某故意傷害案,二審後獲得改判,被告人蔣某由無罪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這讓被害人蔣甲夫婦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

今年31歲的蔣某是寧遠縣人。2018年2月7日晚,其父母與鄰居蔣甲夫婦因瑣事發生爭執,蔣某因此與蔣甲夫婦發生扭打。扭打中,蔣某用磚頭砸了蔣甲的左前額後,又用起子扎傷其頭部,將其打成輕傷。2018年3月15日,寧遠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蔣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對其依法提起公訴。

今年1月29日,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蔣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蔣某無罪。

寧遠縣檢察院接到判決後,結合該案案情,審查證據後認為,在該案中,被告人蔣某的數次供述中雖辯解其未拿磚頭、起子傷害蔣甲,但對事發時只有自己與蔣甲夫婦3人發生扭打,蔣甲在扭打中受傷這一事實供認不諱;蔣甲夫婦的多次陳述中,雖然細節有不同,但對受傷是由蔣某造成的這一關鍵事實的陳述穩定。

此外,辦案檢察官發現,證人蔣丙證實其看到被告人蔣某右手有擊打動作;其他兩名證人也證實3人發生扭打,蔣甲受傷;在案發現場找到作案工具紅磚、起子;鑑定意見證實被害人蔣甲頭部的輕傷為鈍器所致的對衝傷。

“因此,該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鏈條,被告人蔣某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能得出被害人蔣甲頭部輕傷是被告人蔣某所致這一唯一結論,應對被告人蔣某作出有罪判決。”承辦檢察官介紹。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採信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寧遠縣檢察院遂依法提出抗訴。永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抗訴理由充分,依法支持抗訴。

5月30日,永州市中級法院經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一年。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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