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超員超載違法獲刑 為這點“小利”值嗎?'

陽新 交通 法律 楚天法治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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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新縣人民法院 程瓊芳 楊李君



“後面還有空,再往裡擠擠。”是現代人調侃公交、客車人擠人情況時常用的一句話,但玩笑歸玩笑,如果成真可就不好玩了。

案例一:

7月1日上午,韓某駕駛中型客車由陽新縣龍港鎮往興國鎮方向載客運輸行駛。因沿途乘客較多,韓某為增加載客收入,在明知其客車已坐滿的情況下,仍沿路搭載乘客。當該車行駛至陽新縣陽新大道官橋鐵路橋路段時,被該路段巡邏民警查獲。經現場清點,該車核載19人,實載34人,超載15人。韓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韓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韓某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超過額定乘員十人以上,依法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韓某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案例二:

2月27日早上,張某駕駛中型專用校車在陽新某村組附近接送學生上幼兒園。因當天為陰雨天,為了少跑幾趟,張某便超載駕駛校車,後被巡邏民警查獲。經現場清點,該校車額定乘員19人,實際載人32人,其中駕駛員1人,跟車老師1人,學生30人。張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從事校車運輸業務,違反道路安全法規,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友乾駕駛中型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十人以上,酌情從重處罰。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生命安全無小事,容不得半點馬虎,超載與酒駕、醉駕一樣,都是對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不負責的一種違法行為,不僅增加了事故風險,還會使更多的乘客遭受更嚴重的傷害。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考慮,請勿超載。

法律小貼士:

1、哪些行為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超載有哪些危害?

(一)使車輛不穩定。超員超載導致車輛超出其載重量,會增加車輛在行車過程中的不穩定性,使得車輛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也相應增大。

(二)容易爆胎、失控。如果嚴重超員超載,車輛極易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引發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轉向失控等。

(三)讓逃生和搶救變難。特別是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自燃等意外情況時,超員超載給乘客逃生、搶救傷員帶來極大困難。

(四)使司機更鋌而走險。超員超載往往躲避檢查,和執勤交警“捉迷藏”,不是超速行駛就是夜間行駛。

(五)加重事故程度。在車上,安全帶、座椅、車身均能為乘客提供安全防護。但是對超員乘客來說,他們沒有安全帶的防護,後兩級防護基本失效。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他們不僅更容易受到傷害,而且受到的傷害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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