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審理一起獄內脫逃案 被告人數罪併罰獲刑17年'

長春 刑法 性侵犯 法律 吉林 煙臺 新文化報 2019-09-18
"
"
長春審理一起獄內脫逃案 被告人數罪併罰獲刑17年

新文化訊(記者 王娜 通訊員 胡國椿 王海兵)日前,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聯合法院、監獄部門,在吉林省長春監獄舉行獄內公開庭審活動,嚴厲打擊獄內又犯罪行為,罪犯被當庭宣判有期徒刑 17 年,監獄近 500 名服刑人員代表旁聽了庭審及宣判過程。

這次公開庭審的是一起獄內脫逃案件。罪犯曲某某,1995 年 4 月因犯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交付吉林省長春監獄執行。後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八年,獲得一次一年九個月的減刑。2002 年 7 月 12 日被告人曲某某在參加外役勞動時脫逃。公安機關以涉嫌脫逃對其立案偵查,2019 年 2 月,在煙臺市某村出租屋內將其抓獲歸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以及視聽資料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曲某某在服刑期間外役勞動時脫逃,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本案事實、證據、被告人供述、犯罪行為、危害後果以及社會危害性,應當以脫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受理此案的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曲某某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為逃避關押改造,在外役勞動現場趁機脫逃,其行為已構成脫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某因暴力犯罪被判處刑罰,現又犯脫逃罪,具有較大人身危害性,應酌情從重處罰。曲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罪,依法應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曲某某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未執行完畢刑罰十五年五個月六天合併,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