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後改判無罪,鹽城耿萬喜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32年後改判無罪,鹽城耿萬喜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因涉嫌詐騙罪,今年69歲的江蘇鹽城老人耿萬喜曾在1986年被法院判刑5年。因為不服判決,耿萬喜一直申訴。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耿萬喜隨後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補發工資、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北京青年報記者5月10日獲悉,江蘇鹽城中院於4月30日駁回了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原因是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代購橘子罐頭

被認定犯詐騙獲刑5年

1982年,耿萬喜進入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做會計。公司決定擴大進貨規模,到四川批發100噸橘子。據耿萬喜回憶,當時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下稱濱海公司)得知這個消息,便請他幫忙代購3萬元橘子罐頭。貨款由濱海公司直接匯到四川。但因為罐頭價格上漲,濱海公司決定放棄購買,要回3萬元貨款。後耿萬喜與濱海公司商量,把橘子罐頭換成橘子,由阜寧貿易部購買,之後再將3萬元返還給濱海公司,對方答應了。

但由於天氣原因,橘子爛的嚴重,最終只賣了1.05萬元。由於濱海公司向阜寧服務部催收欠款,耿萬喜將阜寧服務部賣橘子得來的錢轉給了濱海公司,阜寧服務部又還了9000元現金、價值1.05萬元白酒給濱海公司。

1986年4月,濱海縣檢察院突然找到耿萬喜,說他用濱海公司的3萬元購買橘子自己販賣,構成詐騙罪。

1986年10月7日,濱海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濱海縣法院以耿萬喜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宣判後,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鹽城中級法院於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反覆申訴

32年後最高法改判無罪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但被江蘇高院駁回。耿萬喜仍然不服,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蘇省高級法院再審。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最高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橘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是,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作出了努力,且案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法庭當庭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該案也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來,再審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申請國家賠償被拒

法院認為不適用

2018年6月20日,耿萬喜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國家賠償。北青報記者5月10日獲悉,鹽城中院已於4月30日作出決定,駁回了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鹽城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被羈押之日到羈押被解除之日。

鹽城中院認為,耿萬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釋解除羈押,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善後處理。

不服將向江蘇高院申請

律師認為適用《國家賠償法》

對這個結果,耿萬喜表示不服,他將向江蘇高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耿萬喜說,他本有正式工作,是國企職工,就因為錯判被開除公職,導致自己無法享受正常的社保、醫保待遇。現在自己年近七十年老多病,因為沒有社保、醫保,目前什麼收入都沒有,靠著低保生活。“經濟負擔特別重,真的太難了。”

北青報記者隨後聯繫了耿萬喜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他表示,他們將會在近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他認為,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問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萬喜無罪,也就是說鹽城中院的侵權行為持續到的時間應該是2018年6月份,耿萬喜國家賠償案不適用1995年的《批覆》,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錯誤判決耿萬喜有罪,一直在其被改判無罪前都屬於侵權行為持續。”

因為被錯判有罪,耿萬喜在戶籍檔案中有犯罪記錄,刑滿釋放犯的身份不但對他本人就業、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就連其子女的正常的工作生活也受到了影響。耿萬喜的案件當年被列入鹽城的十大經濟犯罪案件。當地新聞媒體進行了大量報道,給他的名譽造成了巨大損害。三十多年來,他一直戴著詐騙犯這頂大帽子,這也屬於“侵權行為持續”。

此外,許浩表示,《批覆》第1條規定,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鹽城中院如果認為耿萬喜的案件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需要說明當時有沒有關於賠償的規定,如果不能說明,則應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不能含糊其辭地說“應當按照相關進行善後處理”就敷衍了事。

文/北青報記者李鐵柱 統籌/池海波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李林蔚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邵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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