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犯罪事實”卻被拘留,企業家申請10億國家賠償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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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的案例顯示,企業家被錯拘錯判,最終獲得的國家賠償一般也僅是按天計算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但企業家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往往會對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損失,而這部分損失難以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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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的案例顯示,企業家被錯拘錯判,最終獲得的國家賠償一般也僅是按天計算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但企業家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往往會對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損失,而這部分損失難以得到賠償。

“沒有犯罪事實”卻被拘留,企業家申請10億國家賠償遭拒

申銀特鋼廠區圖。 (申銀特鋼官網截圖/圖)

2019年7月12日,上海商人仇瑜峰收到了江蘇常州市公安局的複議決定,他提出的10億元國家賠償申請再次被駁回。

仇瑜峰是上海盛玄集團創始人,他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緣由要追溯到2018年7月。因涉一起債務糾紛,仇瑜峰被常州下轄的溧陽公安機關刑事拘留5天,其間為儘早取保候審,他簽下一系列代償協議。仇瑜峰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那些協議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巨大。

簽下協議後,仇瑜峰被取保候審,四個月後,溧陽公安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案。之後,仇瑜峰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損失以及財產損失等,共計10億餘元,申請先後被溧陽、常州兩級公安機關駁回。

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仇瑜峰被拘留源於三名富豪之間的債務糾紛,事件主體是位於寧夏石嘴山的鋼材企業寧夏申銀特鋼股份有限公司。申銀特鋼於2012年4月註冊成立,是寧夏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創始人和法定代表人為袁永興。

創辦申銀特鋼時,袁永興曾找仇瑜峰借款。同為上海人,他們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仇瑜峰當時向袁永興提供借款、融資總額近15億元。

仇瑜峰表示,為了保障債務安全、控制資金,他與袁永興達成協議,由他的公司負責為申銀特鋼提供原料和銷售產品。2015年,雙方又約定,由仇瑜峰代持申銀特鋼51%的股份,但袁永興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為了解決資金週轉困難,袁永興還向江蘇溧陽商人瀋水才求助,讓沈幫他融資,他們二人此前曾在多個工程項目建設上有過合作。

但在鋼材行業不景氣的背景下,申銀特鋼資金困難的情況始終難以改變。後來,瀋水才要求申銀特鋼償還借款和相關工程款。2017年7月,瀋水才就1.86億元借款起訴申銀特鋼,溧陽、常州兩級法院都判決瀋水才勝訴,要求申銀特鋼歸還瀋水才1.86億元及產生的利息。

但此時的袁永興已無力償還借款,判決遲遲未能執行。最終,仇瑜峰被法院認定為申銀特鋼的實際控制人,溧陽法院指令溧陽公安機關,以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對其刑事拘留。

“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仇瑜峰告訴南方週末記者,2018年7月15日,他從深圳過關前往香港時,被深圳警方控制。原來,溧陽公安局此前已對仇瑜峰進行網上通緝。仇瑜峰表示,溧陽警方此前並未聯繫過他。3天后,溧陽公安將仇瑜峰帶回。

按照仇瑜峰的說法,在他被拘留期間,有相關負責人與其會見,勸他償還瀋水才的相關借款。對仇瑜峰而言,這個時間不太巧,他必須在7月20日出面參加一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議並簽署相關手續,這個會議對他的生意來說至關重要。在此情形下,仇瑜峰簽下了一系列協議,承諾代償1.02億元,並對另8400萬元及利息承擔擔保責任。

簽下協議的仇瑜峰最終獲得取保候審,之後他開始向多級政法機關申訴。在仇瑜峰看來,溧陽公安對他的拘留行為屬違法。

在江蘇省公安廳督辦下,2018年12月,溧陽市公安局決定撤案,解除了對仇瑜峰的取保候審。撤案決定書指出,仇瑜峰“沒有犯罪事實”,“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7月12日,溧陽市公安局政治處婉拒了南方週末記者的採訪請求。瀋水才則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刑拘仇瑜峰是公安機關的行為,他並不知情。

企業家被錯拘錯判該怎麼賠?

案件被撤銷後,2019年3月,仇瑜峰向溧陽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277.92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賠償違法刑事拘留給他和企業造成的財產損失10億元。

仇瑜峰稱,除了“被迫”簽署協議導致的損失外,因其被刑拘對公司經營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

2019年4月28日,溧陽市公安局出具了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堅稱仇瑜峰為申銀特鋼實際控制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對其進行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如果是依法立案、辦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拘,但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偵查又發現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予以釋放的,可以不予國家賠償。

仇瑜峰的代理律師屈振紅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仇瑜峰能否獲得國家賠償取決於公安機關對仇瑜峰的刑事拘留是否違法,而這又與仇瑜峰是否為申銀特鋼的實際控制人直接相關。

實際上,申銀特鋼和袁永興本人曾多次出具材料表示,袁永興是申銀特鋼實際控制人。2019年5月,袁永興又被溧陽公安機關拘留,與拘留仇瑜 峰的理由相同。

此外,仇瑜峰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認為,溧陽市公安機關刑拘他的做法還有諸多違反刑訴法的地方,比如,他有固定工作、固定住所,通訊暢通,但溧陽公安局事先未與他聯繫,就直接將他列為網上追逃人員。

“溧陽公安沒有依法辦案。”屈振紅代理過多起涉及企業家的刑事案件,她說,過往的案例顯示,如果企業家被錯拘錯判,最終獲得的國家賠償一般也僅是按天計算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但企業家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往往對會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損失,而這部分損失難以得到賠償。

實際上,對於此類案件如何進行國家賠償的爭議由來已久。實踐中,企業家被錯拘錯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往往會被認定為間接損失。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曾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國家賠償法僅規定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哪怕是必然可得利益的損失。馬懷德認為,任何商業投資都有風險,不可能穩賺不賠,因此間接損失的金額不易計算。

屈振紅則認為,某些案例中的間接損失,是因辦案機關的違法行為所致,這種情況下,國家賠償應以實際損害為準,儘可能彌補受害者遭受的損失。下一步,他們打算向常州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

南方週末記者 張笛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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