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班遇事故死亡能否獲工傷賠償 死者家屬要求確認勞動關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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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張某私自替老伴上班幹活卻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後老人家屬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張某與某保潔公司的勞動關係,以獲得工傷賠償。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了老人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平常做著保潔工作,老伴張某打理著前院的3分莊稼地和幾架葡萄。眼瞅葡萄到了上市的季節,張某跟老伴李某商量,這幾天他去幹打掃衛生的活,老伴逢集市賣葡萄,還能多些收入。

6月一天,替老伴上班的張某匆忙清掃完成“責任區”,想早回家幫老伴摘葡萄。不曾想,意外突然發生,正收拾工具準備回家的張某被對面急速駛來的四輪電動車撞出了七八米遠,事故導致張某不幸死亡。後來李某在律師的法律援助下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張某與保潔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仲裁機構未在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無奈起訴至利津法院,請求確認勞動關係,獲得工傷賠償。

審理法官認為,勞動關係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本質上屬於一種契約關係。因此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不僅須考察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勞動,還需探究其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

本案中,保潔公司通過招聘僱傭老人李某在其公司從事保潔員工作,並按月向其支付工資,李某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安排提供勞動,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二者之間權利義務明確,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契約關係。老人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其自願頂替李某工作,系基於親情或家庭生活責任等原因而實施,並沒有與保潔公司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意思表示。該替班行為僅能在二人之間產生特定法律關係,不能拘束第三方,亦非因替班時間的長短及用人單位是否知情等因素而改變其性質。

因此,老人李某主張張某與保潔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請求工傷賠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表示不上訴,案件審理終結。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王超 通訊員 郭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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