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研究之三: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判決'

刑法 法律 聶樹斌 呼格吉勒圖 資深刑辯人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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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階段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後一個階段,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法院是唯一能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的機構,因此,大家也常說,法院是一個國家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

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對案件的證據要求是最高的,而且有辯護律師的介入與公訴機關之間形成一種對抗性狀態,而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應完全從案件事實、證據以及法律的角度來審慎案件,以保證案件合法有序進行,保障當事人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法權益。

但是從近幾年出現司法案例來看,司法實務中,還是存在部分法院判錯案件的情況,從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白皮書》來看,2013年以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張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錯案46起,涉及94人。而上述這幾起案件都是全國重大影響,其中當事人或者已經被執行死刑,或者已經服刑了十幾甚至幾十年了。

在確實出現上述情況之下,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家屬能否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可以,分別在什麼情形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實務中,應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第二十一條,……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從上述規定可知,案件最終改為無罪的,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是鑑於,審判階段較為複雜,以下分別作出分析。

1. 再審無罪賠償。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2. 二審無罪賠償。二審改判無罪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

3. 重審無罪賠償。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其中包括原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重新期間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撤訴處理超過三十日未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也是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

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以及司法解釋可知,受害的公民,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掛席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於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於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關於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其他方面程序,筆者在前一篇《刑事案件中申請國家賠償研究之一:刑事拘留出現後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已作出詳盡的總結。

實際上,在司法實務中,因人民法院錯判,案件被改判為無罪,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情形最為常見。特別近幾年來,如聶樹斌案等典型案件被改判之後,案件當事人或者家屬都獲得一定程度國家賠償。

雖然國家賠償在經濟上給予當事人或者其家屬一定的補償,但是相對冤假錯案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以及對中國法治影響,遠遠是國家賠償所無法彌補的。因此,筆者特別提醒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員,你手中的法槌不僅僅是國家賦予的權力,更是你應對國家法治所承擔的責任。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律師以及研究員何天雲關於“刑事案件當中有關國家賠償問題”歸納與總結。筆者將繼續從事該類案件精準化有效辯護的研究,以期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出有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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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階段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後一個階段,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法院是唯一能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的機構,因此,大家也常說,法院是一個國家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

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對案件的證據要求是最高的,而且有辯護律師的介入與公訴機關之間形成一種對抗性狀態,而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應完全從案件事實、證據以及法律的角度來審慎案件,以保證案件合法有序進行,保障當事人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法權益。

但是從近幾年出現司法案例來看,司法實務中,還是存在部分法院判錯案件的情況,從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白皮書》來看,2013年以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張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錯案46起,涉及94人。而上述這幾起案件都是全國重大影響,其中當事人或者已經被執行死刑,或者已經服刑了十幾甚至幾十年了。

在確實出現上述情況之下,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家屬能否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可以,分別在什麼情形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實務中,應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第二十一條,……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從上述規定可知,案件最終改為無罪的,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是鑑於,審判階段較為複雜,以下分別作出分析。

1. 再審無罪賠償。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2. 二審無罪賠償。二審改判無罪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

3. 重審無罪賠償。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其中包括原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重新期間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撤訴處理超過三十日未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也是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

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以及司法解釋可知,受害的公民,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掛席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於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於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關於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其他方面程序,筆者在前一篇《刑事案件中申請國家賠償研究之一:刑事拘留出現後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已作出詳盡的總結。

實際上,在司法實務中,因人民法院錯判,案件被改判為無罪,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情形最為常見。特別近幾年來,如聶樹斌案等典型案件被改判之後,案件當事人或者家屬都獲得一定程度國家賠償。

雖然國家賠償在經濟上給予當事人或者其家屬一定的補償,但是相對冤假錯案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以及對中國法治影響,遠遠是國家賠償所無法彌補的。因此,筆者特別提醒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員,你手中的法槌不僅僅是國家賦予的權力,更是你應對國家法治所承擔的責任。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律師以及研究員何天雲關於“刑事案件當中有關國家賠償問題”歸納與總結。筆者將繼續從事該類案件精準化有效辯護的研究,以期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出有益貢獻。

申請國家賠償研究之三: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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