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著作權侵權與救濟?'

刑法 法律 民法 建築著作權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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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因作品創作享有著作權,傳播者因作品傳播享有鄰接權,著作權和鄰接權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他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使用了其作品或鄰接權客體,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情形,就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或鄰接權,侵權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權利人可因而獲得法律救濟。

01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判斷

著作權侵權(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見下文)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此處為廣義的著作權侵犯,包括對鄰接權的侵犯。

《著作權法》第47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48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直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認定只需有違法行為一個要件,無需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以及其行為是否導致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其侵權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害結果,且在其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繫,就可進一步主張侵權人承擔賠償其損失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V.S.違約責任

行為人和著作權人簽署著作權許可或轉讓合同,具體約定了許可使用或轉讓的權項、地域範圍和期間,但行為人卻(1)超越了許可或轉讓合同約定的權項或地域範圍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或者(2)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或者(3)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就可能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對於此類情形,著作權人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據著作權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1]

[1]參見《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02著作權侵權行為

1.僅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47條共列舉了11種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根據上文法條的列舉,前5種行為侵犯的主要是作者的精神權利,包括髮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但也可能同時侵犯作者的相關經濟權利。第6種至第8種侵犯的是作者的經濟權利,包括展覽權、攝製權、演繹權、出租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也涉及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出租權。第9種和第10種行為主要侵犯了出版者和表演者的相關鄰接權。

2.可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48條共規定了8種需要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前5種侵權行為分別侵犯了出版者依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取得的專有出版權,以及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和廣播組織享有的鄰接權。

有關第6種侵權行為的規定源自《WIPO版權條約》(WCT)和《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兩條約分別是對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的補充和發展,被稱為數字環境下的著作權和鄰接權公約。其中,技術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s)是指權利人用於防止或限制他人未經其許可,接觸(access to)、使用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其部件,如網站為其網絡數據庫設置訪問密碼或其他能夠控制接觸作品或複製作品的技術。

3.互聯網侵權行為

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現象屢見不鮮,涉及數字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包括WCT和WPPT,代表性立法例是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1998)。規制互聯網著作權的法律既應積極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也應顧及網絡社會與互聯網產業發展的需要,以免過度的權利延伸制約技術創新與社會發展。DMCA既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置了侵權信息審查的法律責任豁免,又為其責任豁免規定了界限,以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相應規則包括安全港規則(safe harbor principle)和紅旗標準(red flag test)。

(安全港規則又稱避風港原則)

什麼是安全港?當在大海上航行的船隻遇到了大的風浪,它們可以就近來到一個安全避風的地方,等惡劣天氣過去之後船隻仍然可以繼續回到他原來的航線中行駛。

在著作權法中,安全港規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具體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簡稱“ISP”)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安全港規則也被擴展應用於提供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服務的提供商處。

除ISP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的“明知”狀態外,如果侵權現象明顯(如網絡用戶把正在院線熱映的《波希米亞狂想曲》上傳至ISP的視頻網站),就像紅旗在<微:建築圖書著作權網>其面前飄揚,ISP就不能甘做鴕鳥,對它視而不見。因此,侵權通知程序及“紅旗標準”就為安全港設置了界限,即ISP如果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存在但仍提供了幫助,就不能被免除輔助侵權的法律責任。

[1]2006年7月1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網絡“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發佈、傳達、引用等一系列問題都將得到更進一步的規範,同時,《條例》也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領域的安全港規則。《條例》第14條至23條,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

[2],這大大減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概率。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刪除恢復”程序。

[3],此為防止因權利人的通知導致ISP錯誤刪除或斷鏈給網絡用戶造成了損失,權利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參見17 USC512©;DMCA Report,H.R.Rep.No.105-551,1998,pp.53-58。

[2]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14條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15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絡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絡上公告。

第23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16條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17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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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因作品創作享有著作權,傳播者因作品傳播享有鄰接權,著作權和鄰接權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他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使用了其作品或鄰接權客體,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情形,就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或鄰接權,侵權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權利人可因而獲得法律救濟。

01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判斷

著作權侵權(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見下文)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此處為廣義的著作權侵犯,包括對鄰接權的侵犯。

《著作權法》第47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48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直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認定只需有違法行為一個要件,無需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以及其行為是否導致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其侵權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害結果,且在其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繫,就可進一步主張侵權人承擔賠償其損失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V.S.違約責任

行為人和著作權人簽署著作權許可或轉讓合同,具體約定了許可使用或轉讓的權項、地域範圍和期間,但行為人卻(1)超越了許可或轉讓合同約定的權項或地域範圍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或者(2)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或者(3)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就可能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對於此類情形,著作權人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據著作權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1]

[1]參見《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02著作權侵權行為

1.僅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47條共列舉了11種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根據上文法條的列舉,前5種行為侵犯的主要是作者的精神權利,包括髮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但也可能同時侵犯作者的相關經濟權利。第6種至第8種侵犯的是作者的經濟權利,包括展覽權、攝製權、演繹權、出租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也涉及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出租權。第9種和第10種行為主要侵犯了出版者和表演者的相關鄰接權。

2.可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48條共規定了8種需要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前5種侵權行為分別侵犯了出版者依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取得的專有出版權,以及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和廣播組織享有的鄰接權。

有關第6種侵權行為的規定源自《WIPO版權條約》(WCT)和《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兩條約分別是對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的補充和發展,被稱為數字環境下的著作權和鄰接權公約。其中,技術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s)是指權利人用於防止或限制他人未經其許可,接觸(access to)、使用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其部件,如網站為其網絡數據庫設置訪問密碼或其他能夠控制接觸作品或複製作品的技術。

3.互聯網侵權行為

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現象屢見不鮮,涉及數字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包括WCT和WPPT,代表性立法例是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1998)。規制互聯網著作權的法律既應積極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也應顧及網絡社會與互聯網產業發展的需要,以免過度的權利延伸制約技術創新與社會發展。DMCA既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置了侵權信息審查的法律責任豁免,又為其責任豁免規定了界限,以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相應規則包括安全港規則(safe harbor principle)和紅旗標準(red flag test)。

(安全港規則又稱避風港原則)

什麼是安全港?當在大海上航行的船隻遇到了大的風浪,它們可以就近來到一個安全避風的地方,等惡劣天氣過去之後船隻仍然可以繼續回到他原來的航線中行駛。

在著作權法中,安全港規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具體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簡稱“ISP”)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安全港規則也被擴展應用於提供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服務的提供商處。

除ISP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的“明知”狀態外,如果侵權現象明顯(如網絡用戶把正在院線熱映的《波希米亞狂想曲》上傳至ISP的視頻網站),就像紅旗在<微:建築圖書著作權網>其面前飄揚,ISP就不能甘做鴕鳥,對它視而不見。因此,侵權通知程序及“紅旗標準”就為安全港設置了界限,即ISP如果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存在但仍提供了幫助,就不能被免除輔助侵權的法律責任。

[1]2006年7月1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網絡“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發佈、傳達、引用等一系列問題都將得到更進一步的規範,同時,《條例》也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領域的安全港規則。《條例》第14條至23條,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

[2],這大大減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概率。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刪除恢復”程序。

[3],此為防止因權利人的通知導致ISP錯誤刪除或斷鏈給網絡用戶造成了損失,權利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參見17 USC512©;DMCA Report,H.R.Rep.No.105-551,1998,pp.53-58。

[2]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14條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15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絡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絡上公告。

第23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參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16條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17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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