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子在泰國拾遺失物未上交,或面臨5年以下刑期。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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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子在泰國拾遺失物未上交,或面臨5年以下刑期。你怎麼看?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們國家已躍升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經濟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錢包越來越鼓了,於是人們紛紛走出國門,成為全世界第一大旅遊客源國,我們在為國家發展自豪的同時,也別忘了我們每個人的一舉一動代表著國家形象,做一個“安靜文明的旅行者,莫貪圖小便宜”行,為國家增光添彩。

當然,我國地大人多,經濟發展不平衡,居民生活水平及文化素質存在較大差異,文明程度參差不齊。無論如何,我們走出國門,代表的就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形象,因此,時刻提醒自已“守住文明的低線”。

文明與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制度是文明的保障。尤其是通過法律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才能保證人們為合理性合法行為,僅靠人的自覺是難以讓文明得以體現的。以經濟文明高度發達的新加坡為例,新加坡一直保留著鞭刑,對日常不文明行為如小偷小摸、酒駕等行為採用鞭刑,看來非常殘酷的刑罰,對於抑制不文明的行為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

中國女子在泰國拾得遺失物未上交被拘留,可能被處以5年以下徒刑,說明泰國對貪圖小便宜的行為的行罰力度非常大,儘管泰國與我國相比,無論在經濟水平及文明程度都不及我們,我們畢竟是五大文明古國之一,有著優秀的文化傳承,中華文明是迄今為至保留及傳承下來的最完整最優秀的文明,但我們居民在文明程度上可能遠不及一些不發達的小國,這要反思一下我們的法律制度,是不是懲罰力度不夠。針對中國女子在泰國的行為,我國刑法有明確的規制,以下筆者就結合本事件,談談我國刑法中的“侵佔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就是規制貪圖小便宜的犯罪,本案告訴的才處理,此處的告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告訴,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一旦被害人丟失物品,要想找到拾得人,首先取證非常困難,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最終只會承受對其不利的後果,加之,我國刑法對該罪的處罰力度小,因此,對於有效打擊這種貪圖便宜的行為顯得乏力。

侵佔罪的違法性(客觀)要件為將自已佔有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已有,即“變佔有為所有”的行為,區別於盜竊行為的“改變佔有關係,建立起新的佔有關係”。在侵佔對象為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的場合,前提是為該物有主,只不過權利人暫時不佔有該物,此處的佔有應作客觀判斷,如他人遺失在酒店的包就是侵佔罪的對象,如果客人只是把包放在座位上到樓下結帳,此時該包仍為有人佔有狀態,如果行為人拿起就是改變佔有關係,為盜竊行為。如城市道路上花草,為管理者佔有,如果行為人拿回家,就是盜竊行為。法條中列舉的對象“遺忘物”中的遺忘應理解為“基於客觀原因不佔有該物”,與是否遺忘物無關,否則就會導致這樣的局面:一個人的記憶好壞決定著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物的存在狀態應做客觀判斷。

侵佔罪的責任(主觀)要件為明知自已佔有的物為他人的物品,而據為已有,本案還要求非法佔有目的,該為主觀的超過要素,不需要具體的違法要件要素與之相對應,存在於行為人的內心即可,當然也應該做客觀的判斷,如將自已佔有的人物品處理掉,如賣掉、消費掉或他人要求時據不交出等,均可以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

我國刑法對侵佔罪的懲處比較緩和,大概基於該罪行為手段不象搶奪、搶劫等具有暴力性,同時,被害人對於物的管控也存在一定的疏漏。但是越是對於這樣一些看起來小節的行為越應該嚴加規制,才能養成人們良好的習慣,別人的東西不但不能拿,也不能拿了不還,通過約束人們日常小節,使大家尊重規則,敬仰法律。

筆者認為,如果將侵佔罪作為公訴案件,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對於中國女人在泰國的丟國人臉面的行為會更有效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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