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解讀:為合法經營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該當何罪?'

刑法 法律 鄧世運刑事律師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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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除了一部分被用於違法犯罪,還有相當一部分被用於合法經營,如被用於推銷、拓展業務。

根據《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為了合法經營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三種情形之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有不少人因為涉嫌為合法經營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鄧世運律師正在處理的越秀328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專案中,就有不少人因為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拓展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今年7月引起獵頭圈震動的“淨網7號”也涉及這一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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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涉案的公民個人信息,除了一部分被用於違法犯罪,還有相當一部分被用於合法經營,如被用於推銷、拓展業務。

根據《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為了合法經營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三種情形之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有不少人因為涉嫌為合法經營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鄧世運律師正在處理的越秀328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專案中,就有不少人因為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拓展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今年7月引起獵頭圈震動的“淨網7號”也涉及這一法律問題。

刑事律師解讀:為合法經營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該當何罪?

此類案件的罪與非罪,是適用“三年以下”還是“三年到七年”的量刑幅度,關鍵在於正確理解《解釋》第六條。

一、《解釋》第六條第一款適用的例外

《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該款是第一款適用的例外,也就是行為人雖然為合法經營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但是如果“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那麼排除適用第一款,直接適用《解釋》第五條。

因此,在處理“為合法經營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時,如果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那麼排除適用第一款。鑑於適用第一款的規則比適用第五條的規則更有利於被告人,如果想要主張適用第一款的規則,那麼必須指出證明行為人有“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的證據不足。

二、《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適用

為合法經營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除非符合《解釋》第六條第一款適用的例外(即第二款),否則只能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來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根據《解釋》的其他條款來定罪處罰,鄧世運律師的這個觀點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2017)粵0106刑初1571號判決書中有充分的體現。

在該判決書中,天河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涉案公民個人信息269317條,公訴機關未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黃某符合前述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該部分行為不足以認定為犯罪。”

三、《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幅度

《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情節嚴重”,意味著該條款對應的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不能根據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而適用《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鄧世運律師的這個觀點在深圳市福田區法院(2017)粵0304刑初1716號判決書中有充分的體現。

在該判決書中,福田區法院指出,“對於此種情形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該條僅規定了情節嚴重的三種情形,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且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只有實施上述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現本案中無法認定被告人劉X等人有出售、提供信息的行為,故不宜根據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而適用該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本院對公訴機關指控情節特別嚴重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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