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的質證規則(實用)

刑法 法律 黃雲 經濟 藍色人網絡科技 2019-05-02

文:黃雲律師

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一般情況下都是要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才能被採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那麼大家知道證人證言該如何質證嗎,證人證言質證規則是什麼呢?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一、證人證言如何質證

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對其進行質證: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後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8.證人因情感或經濟利益的影響,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證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證人的感知、回憶、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證人證言的質證規則是怎樣的

1.意見證據規則

證人證言裡邊的規則首先要掌握意見證據規則。

意見證據規則就是說證人證言的內容應當是其親身感知的表述,不應是揣測性的、推斷性的、評論性的、推斷性的證言。

在閱卷的時候發現證人證言是揣測性的、評論性的,可以直接講這個不能做定案根據。

意見證據規則有一條例外,就是說應當是親身感知的,不應是揣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但是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2.證據能力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主要是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他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還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都是兩個方面的判斷。第一個方面要判斷的是作證的時候;第二個判斷在現場的時候是不是出現這種情況。如果是現場出現這種情況,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確的感知當時的事實,要重點審查這方面的問題。如果是作證的時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結論,不能做定案根據。

證據能力規則還要注意的問題是年齡、認知水平問題。這個問題,不要跟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混淆,在審查證據的時候要注意這個問題。

另外,證據能力要跟證明力分開。如果不能正確表達,這個就沒有證據能力。沒有證據能力,就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證明力是什麼?是幾個都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比較證明力的大小。

3.證據的合法性規則

證人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得作定案根據:

暴力、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

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

沒有經過證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摁指印的書面證言;

詢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未提供的。

總之,對證人證言的合法性要分門別類全面審查。

4.瑕疵證據的補正與質證

對證人證言的瑕疵證據如何去質證:

證人證言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可以從證據的客觀性角度來質證;

詢問證人的地點不符合規定的,如茶館、飯店、看守所。這種情況下有理由懷疑是以殘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證的。可以從這個角度出發進行質證;

詢問證人沒有告知其義務與責任的,可以從證人是否受欺騙或威脅的角度出發進行質證;

如果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的證人,這種情況下從證據的客觀性是否有偽造證據的角度出發進行質證。

5.當庭翻證的採信規則

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做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採信庭審證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證言。

在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我們可以讓證人回憶當時的情況,看證人對同一事實的描述會不會前後產生矛盾,如果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之前的證言相互矛盾,但是可以做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採用庭審中的證言。

本文來自:雲辯護_黃雲律師團隊刑事辯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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