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徵稅範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或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2)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或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代銷中的委託方
②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託方
a.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取得委託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b.受託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應按“現代服務”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A.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B.向購貨方收取款項;
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納稅。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注意: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④~⑧項視同銷售行為
貨物類型 | 用途 | 稅務處理 |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 | 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 視同銷售,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可以抵扣 |
購買的貨物 | 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含交際應酬消費) | 不視同銷售,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
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 視同銷售,所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可以抵扣 |
營改增新增的視同銷售: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注意: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增值稅以列舉的8+3為主,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主要是看所有權是否轉移為標準。)
【例題1·多選題】根據增值稅規定,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的有( )。 A.將自產的辦公桌用於財務部門辦公使用 B.將外購的服裝作為春節福利發給企業員工 C.將委託加工收回的捲菸用於贈送客戶 D.將新研發的玩具交付某商場代為銷售 | |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選項C、D屬於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的情形。 |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中,應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的是( )。 A.將自產摩托車作為福利發給職工 B.將自產鋼材用於修建廠房 C.將自產機器設備用於生產服裝 D.將購進的轎車分配給股東 | |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選項B、C不視同銷售,因為屬於將自產貨物用於應稅項目。 |
【例題3·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於視同銷售行為應當計算銷項稅額的有( )。 A.以物易物業務 B.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C.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D.用自產貨物抵償債務 | |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選項A、D屬於特殊銷售行為,不是視同銷售行為。 |
(2)混合銷售行為、(3)兼營行為
界 定 | 稅務處理 | |
混合銷售行為 |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 以從事貨物生產、批零為主的納稅人:銷售貨物 否則:按照銷售服務 |
兼營行為 | 多項行為涉及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應稅行為 | 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
關鍵:行為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和從屬性 |
【例題·單選題】根據增值稅規定,下列稅務處理錯誤的是( )。 A.美容院銷售美容產品的同時提供美容服務,應按照兼營行為繳納增值稅 B.商場銷售貨物並提供餐飲服務,應按照兼營行為繳納增值稅 C.建材商店銷售木地板的同時提供鋪裝服務,應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D.裝修公司包工包料提供裝修服務,應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 |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選項A應按照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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