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收籌劃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利條件(極全)

投資 財經 解稅寶 解稅寶 2017-08-25

一種“分支機構稅”。如果分支機構成為外國公司的子公司時,此稅相當於對其分配股息所徵的所得稅。多數國家徵收分支機構稅時,是就分支機構扣除應徵的公司所得稅的全部利潤徵收,即使事實上並無匯出利潤也要徵收此稅,即不考慮這筆利潤是否匯往總公司作為股息。也有些國家只就分支機構未再投資於固定資產的利潤徵稅。還有些國家是就利潤的匯出部分徵稅,也稱為“匯出稅”。我國原稅法所規定的對外資企業匯出利潤課徵20%(後改為10%)的預提稅即屬於這一性質。此外,子

公司和分公司在稅率、優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異。

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有利條件:

(1)東道國只負有限的債務責任,而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2)可能在東道國得到當地的更多客戶;
(3)可享有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同等的優惠待遇;
(4)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
(5)若東道國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子公司的積累利潤可遞延納稅,有時子公司的適用稅率比分公司低;(6)許多國家允許境內企業集團內部盈虧互抵,子公司可加入該集團得到好處;
(7)可以享受集團內部轉移固定資產取得增值部分免稅的好處;
(8)跨國公司在設有子公司的所在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更為有利;
(9)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許權、利息、其他間接費等,更易得到稅務當局認可;
(10)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較靈活,使母公司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選擇稅負較輕時匯回,從而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11)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減徵或免徵預提稅;
(12)母公司轉售境外子公司的股東收益有免稅照顧;
(13)境外分公司資本轉讓給子公司有時要徵稅,而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則不徵稅;
(14)子公司較容易運用轉讓定價方式轉移利潤,而分公司在運用轉讓定價時,較易引起稅務當局的注意。


關於稅收籌劃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利條件(極全)

設立分公司有如下有利條件:

(1)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經營時,承擔的成本費用比子公司節省;
(3)總公司擁有分公司的資本,在東道國不必繳納資本註冊稅和印花稅;
(4)分公司交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子公司往往需要東道國的投資者參與,而分公司則不需要;
(6)經營期內,境外分公司的虧損可以在當期抵衝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而設置子公司其發生的虧損只能在以後年度內彌補(最長不得超過5年);
(7)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8)可能有機會利用消除國際雙重徵稅方法中的有利形式——免稅法。

關於稅收籌劃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利條件(極全)

相比之下,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有利條件和不利條件恰好相反。然而,稅率方面發生的變化,可能改變上述有利條件或不利條件的某一項。如當外國稅率提高到與居住國(國籍國)稅率相等或更高時,跨國納稅人通過在國外子公司保留利潤,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便消失了。
以上內容為分支機構的靜態籌劃,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進一步進行動態籌劃,即在不同的經營時期設立不同的分支機構。一般來說,在生產經營初期,產生虧損的可能性極大,設立分公司可以與總公司合併編制報表衝減總公司利潤,減少總公司當期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待生產經營走上正軌,可改設子公司,充分利用國家對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要注意的是,在調整企業組織結構時必須全面考慮,尤其是調整的成本不能太高。因為,若分公司轉變為子公司,總公司可能要對由此產生的資本利得納稅;而當子公司轉變為分公司時,這相當於子公司合併到總公司,故不存在總公司負納稅義務的問題。
因此,在實際稅收籌劃中,一定要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綜合考慮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享受的稅收優惠的差異等各項因素,反覆權衡利弊做出精心選擇。
關於稅收籌劃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利條件(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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