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子公司獲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退稅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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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0321 證券簡稱:ST正源 公告編號:2019-052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子公司獲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退稅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 號)的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三類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四川嘉瑞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瑞源”)於2019年8月30日收到所屬2019年度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退稅款1,076,826.72元,該筆退稅款於收到時確認為嘉瑞源的當期收益,將會對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損益產生積極影響。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會

2019年8月31日

證券代碼:600321 證券簡稱:ST正源 公告編號:2019-053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事項二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審被告。

●涉案的金額:16,711.69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否。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正源股份”)於2019年8月30日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川民終749號】(以下簡稱“民事判決書”),現將有關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成都市第四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四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四川國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棟集團”)

(三)原審被告:正源股份

(四)管轄法院名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五)上訴請求

1、成都四建上訴請求

①依法撤銷原審第八項(訴訟標的32萬元);

②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國棟集團承擔。

2、國棟集團上訴請求

①撤銷原審第三項至第八項、第十項;

②判決駁回成都四建訴訟請求第二項至第五項;

③判決成都四建對南園貳號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予以整改;

④判決成都四建支付工期逾期違約金計算至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止;

⑤判決成都四建承擔因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抽查評分要求,其安全文明施工費988萬元不予支持;

⑥判決成都四建向國棟集團支付因其違約給國棟集團造成的損失:管理人員工資36萬元、超期監理服務費157600元、因逾期交房給業主的損失(截止2016年7月31日為5482086.9元),工期逾期導致的國棟集團投資損失(自2015年11月21日至工程驗收之日止按投資金額五億、年利率8%計算,截止2016年8月31日的數據為22964615.84元);

⑦判決成都四建承擔工傷事故處理不及時或不當導致停工的違約金950萬元;

⑧本案訴訟費用由成都四建承擔。

本次訴訟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於2016年7月9日披露的《四川國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2016-034號)和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關於訴訟事項判決結果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8-032號)。

二、二審判決情況

公司於2019年8月30日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川民終749號】,相關判決內容如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成都四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國棟集團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1、維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9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國棟集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對成都四建已完工程的交付,並協助成都四建撤出施工場地”、第二項“成都四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棟集團移交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全部施工資料”、第四項“國棟集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四建支付逾期利息3068534.32元”、第五項“國棟集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四建返還保證金36912735.14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36912735.14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第六項“國棟集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四建賠償損失1371701.57元”、第八項“成都四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棟集團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32萬元”、第九項“駁回成都四建其他的訴訟請求”;

2、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96號民事判決第十項“駁回國棟集團其他的訴訟請求”;

3、變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09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國棟集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成都四建支付工程款148870594.37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148870594.37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18%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第七項為“成都四建在14880594.37元範圍內對其施工部分(扣除消費者已交付50%以上房款的商品房)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4、駁回國棟集團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相關一審與二審受理費、反訴受理費、鑑定費和保全費分別由成都四建和國棟集團根據《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承擔。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根據本次判決結果,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證券日報》,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防範投資風險。

董事會

2019年8月31日

備查文件:

1、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川民終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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