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如果一個公司撤銷了生產線,要求員工去異地上班,員工完全可以不同意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提前挖個坑,讓員工徹底明白什麼叫做大公司的套路。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民事判決書(2013)九法民初字第0***7號】。正常來說,如果公司撤掉產線並要求去外省工廠去上班,這屬於工作地點的變更,那麼員工完全有理由拒絕,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今天這個大公司的套路,估計很多人都想象不到,直接合法辭退了員工。加上勞動仲裁故意拖時間,直接讓該員工失望。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珠海G公司”“重慶G公司”“安徽G公司”代替,員工用“黃某”代替。
題記:如果一個公司撤銷了生產線,要求員工去異地上班,員工完全可以不同意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提前挖個坑,讓員工徹底明白什麼叫做大公司的套路。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民事判決書(2013)九法民初字第0***7號】。正常來說,如果公司撤掉產線並要求去外省工廠去上班,這屬於工作地點的變更,那麼員工完全有理由拒絕,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今天這個大公司的套路,估計很多人都想象不到,直接合法辭退了員工。加上勞動仲裁故意拖時間,直接讓該員工失望。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珠海G公司”“重慶G公司”“安徽G公司”代替,員工用“黃某”代替。
一、事情經過及黃某應對方式。
黃某,2011年4月23日入職重慶G公司,崗位是操作員。公司於2012年11月7日起撤銷了生產線,2012年11月16日,公司宣佈全體員工到安徽G公司工作。黃某不願前往,公司告知黃某不願意去可以自己辭職,但黃某並未辭職。後來公司以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於2013年7月4日註銷工商登記。
二、勞動仲裁經過及結果【黃某在這裡算是被坑】
2012年12月28日,黃某申請勞動仲裁。
黃某仲裁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143.36元。
勞動仲裁結果:2013年4月26日,該委出具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將近4個月多月才出具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嚴重超時,原因不明,但7月4日重慶G公司已經辦理完工商註銷登記了】
於是黃某訴至法院。
題記:如果一個公司撤銷了生產線,要求員工去異地上班,員工完全可以不同意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提前挖個坑,讓員工徹底明白什麼叫做大公司的套路。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民事判決書(2013)九法民初字第0***7號】。正常來說,如果公司撤掉產線並要求去外省工廠去上班,這屬於工作地點的變更,那麼員工完全有理由拒絕,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今天這個大公司的套路,估計很多人都想象不到,直接合法辭退了員工。加上勞動仲裁故意拖時間,直接讓該員工失望。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珠海G公司”“重慶G公司”“安徽G公司”代替,員工用“黃某”代替。
一、事情經過及黃某應對方式。
黃某,2011年4月23日入職重慶G公司,崗位是操作員。公司於2012年11月7日起撤銷了生產線,2012年11月16日,公司宣佈全體員工到安徽G公司工作。黃某不願前往,公司告知黃某不願意去可以自己辭職,但黃某並未辭職。後來公司以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於2013年7月4日註銷工商登記。
二、勞動仲裁經過及結果【黃某在這裡算是被坑】
2012年12月28日,黃某申請勞動仲裁。
黃某仲裁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143.36元。
勞動仲裁結果:2013年4月26日,該委出具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將近4個月多月才出具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嚴重超時,原因不明,但7月4日重慶G公司已經辦理完工商註銷登記了】
於是黃某訴至法院。
三、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重點看看大公司的套路】
法院一審受理後,重慶G公司已經註銷了,所以被告變更為珠海G公司和珠海G公司在重慶的另一家公司。
審理經過及結果:
1、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顯示:“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與職責進行調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地點。”
2、珠海G公司出示了當地街道信訪辦出具的關於重慶G公司安排員工培訓學習的情況證明、安徽G公司出具的培訓情況證明、黃某違反規章制度的調查報告,證明公司是安排黃某到外地培訓,並非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黃某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不聽從指揮,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
3、重慶G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制定程序並進行了公示,同時有經黃某簽字確認,且辭退黃某也徵得了工會的同意。
故重慶G公司解除與黃某的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題記:如果一個公司撤銷了生產線,要求員工去異地上班,員工完全可以不同意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提前挖個坑,讓員工徹底明白什麼叫做大公司的套路。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民事判決書(2013)九法民初字第0***7號】。正常來說,如果公司撤掉產線並要求去外省工廠去上班,這屬於工作地點的變更,那麼員工完全有理由拒絕,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今天這個大公司的套路,估計很多人都想象不到,直接合法辭退了員工。加上勞動仲裁故意拖時間,直接讓該員工失望。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珠海G公司”“重慶G公司”“安徽G公司”代替,員工用“黃某”代替。
一、事情經過及黃某應對方式。
黃某,2011年4月23日入職重慶G公司,崗位是操作員。公司於2012年11月7日起撤銷了生產線,2012年11月16日,公司宣佈全體員工到安徽G公司工作。黃某不願前往,公司告知黃某不願意去可以自己辭職,但黃某並未辭職。後來公司以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於2013年7月4日註銷工商登記。
二、勞動仲裁經過及結果【黃某在這裡算是被坑】
2012年12月28日,黃某申請勞動仲裁。
黃某仲裁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143.36元。
勞動仲裁結果:2013年4月26日,該委出具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將近4個月多月才出具超時未審結案件證明書,嚴重超時,原因不明,但7月4日重慶G公司已經辦理完工商註銷登記了】
於是黃某訴至法院。
三、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重點看看大公司的套路】
法院一審受理後,重慶G公司已經註銷了,所以被告變更為珠海G公司和珠海G公司在重慶的另一家公司。
審理經過及結果:
1、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顯示:“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與職責進行調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地點。”
2、珠海G公司出示了當地街道信訪辦出具的關於重慶G公司安排員工培訓學習的情況證明、安徽G公司出具的培訓情況證明、黃某違反規章制度的調查報告,證明公司是安排黃某到外地培訓,並非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黃某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不聽從指揮,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
3、重慶G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制定程序並進行了公示,同時有經黃某簽字確認,且辭退黃某也徵得了工會的同意。
故重慶G公司解除與黃某的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黃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四、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能瞭解到什麼?
1、該案例中勞動仲裁用了近4個月才出具超時未審結的證明,明顯不符合關於勞動仲裁的時間期限要求。這個直接導致法院一審時,原來的被申請人因為註銷而不存在,增加了勞動維權的難度,是否存在故意的性質?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呢?
所以我們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一定不要被動的等,到時間節點就要去主動催,這樣才能自己把握,不然太被動了。
2、在重慶G公司已經撤銷了生產線,而且於7月4日正式註銷公司的前提下,其主張是安排黃某去外地培訓。這明顯不合常理,勞動關係的主體都消失了,安排外派培訓多久?外派培訓結束後,勞動合同主體又是誰?這分明是重慶G公司提前有預謀的佈局。對於重慶G公司這樣規模的公司來說,要完成公司註銷,至少也要3個月,更加驗證了重慶G公司的預謀。而在這個案例中,員工並不能提前獲取這些消息,處於非常不利的處境。
3、重慶G公司出具的當地街道信訪辦出具的安排員工培訓學習的情況證明,這個也存在很大的疑問,為什麼安排員工培訓學習需要街道的信訪辦來證明?明顯是當時員工信訪的數量較多,這種證明屬於公司用來補救和掩蓋事實的的方法,巧妙的避開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事實,只能說這種套路有點無敵了。
結束語:員工勞動爭議維權有多難?已經想象不到公司的套路之深。針對該案例中的情況,街道加公司的證據,員工真的不知道如何應對!各位有什麼好的應對方案嗎?可以留言談談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