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一定會賠償雙倍工資嗎?忽略這3點一分錢沒有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職場小閣 2019-06-05

最近,很多網友的私信於我,諮詢自己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現在和公司發生了一點不愉快的事情,如果離職了有沒有賠償?這個賠償有多少等等的問題。

關於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員工如何獲得賠償這個問題,眾所周知,公司不籤勞動合同,肯定是違法的,是要賠償雙倍的工資的,但是一定會賠償雙倍的工資嗎?能賠償多久呢?有沒有不賠的情況呢?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一定會賠償雙倍工資嗎?忽略這3點一分錢沒有

我們需要考慮3個關鍵因素來具體分析探討,這3個關鍵因素分別是:合同簽訂時機、合同簽訂類型和仲裁時效。合同簽訂時機:首次簽訂與續簽;合同簽訂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仲裁時效:目前法律規定為一年,即從你提出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超過一年的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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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

公司與員工首次簽訂或續簽合同時,在一個月之內未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公司做法並未違法,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第十條的規定:公司與員工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允許公司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員工不能主張賠償,也沒有雙倍賠償的問題。

情況二:

公司與員工首次簽訂或續簽合同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之內未簽訂合同,這種情況公司做法違法,員工可以主張雙倍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應當從該簽訂而不籤的時間點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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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蔣某於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至2013年5月15日雙方勞動關係終止。蔣某於2013年10月28日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該案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自2012年5月15日用工滿一個月應開始支付二倍工資,到2013年4月15日用工滿一年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考慮時效問題,蔣某能主張二倍工資的時間段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如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則蔣某於2013年10月28日申請仲裁,往前計算一年為2012年10月28日。故該案二倍工資支付期間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日。(案例來源於北京市《2014年部分勞動爭議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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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

首次簽訂或續簽合同,超過一年未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但是如果這時員工沒有主張確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只主張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後的二倍工資,能否支持二倍工資?答案是不予支持。

情況四:

公司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沒有簽訂,這種情況公司做法違法,員工可以主張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這個支付的時長是否受最長11個月的限制呢?答案是不受最長11個月的限制,但受仲裁時效(1年之內)的限制,但在實際中,這個仲裁時效需要由公司方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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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陳某1996年5月10日起到公司工作,雙方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陳某以連續工作12年為由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公司一直未與陳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1年3月23日,陳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該案是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二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不考慮時效問題,陳某可以主張二倍工資自2008年11月16日至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且陳某不能證明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情形的,陳某於2011年3月23日申請仲裁,往前計算一年為2010年3月23日,那麼,陳某主張的2010年3月23日之前的二倍工資就過了仲裁時效期間,不予支持。(案例來源於北京市《2014年部分勞動爭議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一定會賠償雙倍工資嗎?忽略這3點一分錢沒有

小結

綜上所述,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一概而論,都認為會賠償2倍工資是對的,還需要考慮合同簽訂時機、合同簽訂類型和仲裁時效這3個關鍵因素,特別是1年的仲裁時效尤其關鍵,錯過了就不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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