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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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了一名用戶的諮詢,剛大學畢業不久的小李找到我詢問:我從2019年7月1日入職到現在,老闆都沒有找我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否違法?昨天老闆說下個禮拜找我籤合同,但是我不想簽了,請問這種情況我主動辭職或被老闆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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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了一名用戶的諮詢,剛大學畢業不久的小李找到我詢問:我從2019年7月1日入職到現在,老闆都沒有找我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否違法?昨天老闆說下個禮拜找我籤合同,但是我不想簽了,請問這種情況我主動辭職或被老闆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很有趣的一個問題,從這名小夥子的諮詢中,我可以看得出來他的自我維權意識很強,可惜他對這一塊的瞭解並不全面,因為公司的行為雖然對他不利,但並不違法

為什麼說單位的操作不違法?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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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了一名用戶的諮詢,剛大學畢業不久的小李找到我詢問:我從2019年7月1日入職到現在,老闆都沒有找我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否違法?昨天老闆說下個禮拜找我籤合同,但是我不想簽了,請問這種情況我主動辭職或被老闆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很有趣的一個問題,從這名小夥子的諮詢中,我可以看得出來他的自我維權意識很強,可惜他對這一塊的瞭解並不全面,因為公司的行為雖然對他不利,但並不違法

為什麼說單位的操作不違法?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言外之意就是,只要這家公司在一個月內與這名小夥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算違法。所以我將這個法條搬出來並回答了小夥子的第一個問題:目前來說,公司並沒有任何違法行為

緊接著我回答了這名小夥子的第二個問題:這個時候你主動提出離職的話,公司無需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公司有權辭退你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很多朋友對勞動合同都會有著錯誤的認知,一位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就能獲得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還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事情經過

2013年3月2日,林女士入職某公司從事行政專員的工作,期間公司也只沒有與林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林女士也擔心,自己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會容易引起領導的不悅,便再也沒有提起補籤勞動合同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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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了一名用戶的諮詢,剛大學畢業不久的小李找到我詢問:我從2019年7月1日入職到現在,老闆都沒有找我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否違法?昨天老闆說下個禮拜找我籤合同,但是我不想簽了,請問這種情況我主動辭職或被老闆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很有趣的一個問題,從這名小夥子的諮詢中,我可以看得出來他的自我維權意識很強,可惜他對這一塊的瞭解並不全面,因為公司的行為雖然對他不利,但並不違法

為什麼說單位的操作不違法?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言外之意就是,只要這家公司在一個月內與這名小夥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算違法。所以我將這個法條搬出來並回答了小夥子的第一個問題:目前來說,公司並沒有任何違法行為

緊接著我回答了這名小夥子的第二個問題:這個時候你主動提出離職的話,公司無需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公司有權辭退你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很多朋友對勞動合同都會有著錯誤的認知,一位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就能獲得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還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事情經過

2013年3月2日,林女士入職某公司從事行政專員的工作,期間公司也只沒有與林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林女士也擔心,自己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會容易引起領導的不悅,便再也沒有提起補籤勞動合同這件事。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後來林女士因為工作的事情與領導產生了矛盾,從那時候開始,林女士在工作上便經常受到來自領導的刁難,面對這種情況,林女士內心有了辭職的念頭。

2014年6月,林女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向公司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2014年7月,林女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3月至2014年工作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4000元。

仲裁委審理後,僅支持了林女士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2萬餘元

得知仲裁結果的林女士十分納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她應該能拿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才是,怎麼仲裁委只支持了她7個月呢?

關於“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來看,用人單位子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二倍工資

這一條法律上來看,林女士的認識是沒有任何錯誤的,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卻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司一年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已經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超過一年沒有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雙方已經被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候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合同補籤的手續就行了。

所以,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做多隻能支持11個月。

為什麼林女士只被支持了7個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有效時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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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了一名用戶的諮詢,剛大學畢業不久的小李找到我詢問:我從2019年7月1日入職到現在,老闆都沒有找我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否違法?昨天老闆說下個禮拜找我籤合同,但是我不想簽了,請問這種情況我主動辭職或被老闆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很有趣的一個問題,從這名小夥子的諮詢中,我可以看得出來他的自我維權意識很強,可惜他對這一塊的瞭解並不全面,因為公司的行為雖然對他不利,但並不違法

為什麼說單位的操作不違法?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言外之意就是,只要這家公司在一個月內與這名小夥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算違法。所以我將這個法條搬出來並回答了小夥子的第一個問題:目前來說,公司並沒有任何違法行為

緊接著我回答了這名小夥子的第二個問題:這個時候你主動提出離職的話,公司無需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公司有權辭退你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很多朋友對勞動合同都會有著錯誤的認知,一位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就能獲得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還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事情經過

2013年3月2日,林女士入職某公司從事行政專員的工作,期間公司也只沒有與林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林女士也擔心,自己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會容易引起領導的不悅,便再也沒有提起補籤勞動合同這件事。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後來林女士因為工作的事情與領導產生了矛盾,從那時候開始,林女士在工作上便經常受到來自領導的刁難,面對這種情況,林女士內心有了辭職的念頭。

2014年6月,林女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向公司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2014年7月,林女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3月至2014年工作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4000元。

仲裁委審理後,僅支持了林女士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2萬餘元

得知仲裁結果的林女士十分納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她應該能拿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才是,怎麼仲裁委只支持了她7個月呢?

關於“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來看,用人單位子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二倍工資

這一條法律上來看,林女士的認識是沒有任何錯誤的,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卻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司一年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已經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超過一年沒有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雙方已經被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候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合同補籤的手續就行了。

所以,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做多隻能支持11個月。

為什麼林女士只被支持了7個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有效時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從這一條規定就可以看得出來,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當然,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屬於特殊情況,所以不受1年時間的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應當從林女士入職第二個月開始計算,而2014年7月林女士提起訴訟的時候,她2013年4月、5月、6月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時效,所以才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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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了一名用戶的諮詢,剛大學畢業不久的小李找到我詢問:我從2019年7月1日入職到現在,老闆都沒有找我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否違法?昨天老闆說下個禮拜找我籤合同,但是我不想簽了,請問這種情況我主動辭職或被老闆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很有趣的一個問題,從這名小夥子的諮詢中,我可以看得出來他的自我維權意識很強,可惜他對這一塊的瞭解並不全面,因為公司的行為雖然對他不利,但並不違法

為什麼說單位的操作不違法?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言外之意就是,只要這家公司在一個月內與這名小夥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算違法。所以我將這個法條搬出來並回答了小夥子的第一個問題:目前來說,公司並沒有任何違法行為

緊接著我回答了這名小夥子的第二個問題:這個時候你主動提出離職的話,公司無需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公司有權辭退你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很多朋友對勞動合同都會有著錯誤的認知,一位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就能獲得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還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事情經過

2013年3月2日,林女士入職某公司從事行政專員的工作,期間公司也只沒有與林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林女士也擔心,自己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會容易引起領導的不悅,便再也沒有提起補籤勞動合同這件事。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後來林女士因為工作的事情與領導產生了矛盾,從那時候開始,林女士在工作上便經常受到來自領導的刁難,面對這種情況,林女士內心有了辭職的念頭。

2014年6月,林女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向公司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2014年7月,林女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3月至2014年工作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4000元。

仲裁委審理後,僅支持了林女士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2萬餘元

得知仲裁結果的林女士十分納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她應該能拿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才是,怎麼仲裁委只支持了她7個月呢?

關於“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來看,用人單位子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二倍工資

這一條法律上來看,林女士的認識是沒有任何錯誤的,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卻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司一年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已經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超過一年沒有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雙方已經被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候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合同補籤的手續就行了。

所以,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做多隻能支持11個月。

為什麼林女士只被支持了7個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有效時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從這一條規定就可以看得出來,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當然,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屬於特殊情況,所以不受1年時間的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應當從林女士入職第二個月開始計算,而2014年7月林女士提起訴訟的時候,她2013年4月、5月、6月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時效,所以才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總結

勞動法規定:這種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沒有任何補償

所以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建議很多碰到勞動糾紛的用戶不要拖!因為可能晚上幾天,你能拿到手的賠償就會少上很多,就像林女士一樣,晚了幾個月申請勞動仲裁,拿到的補償就少了幾萬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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