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只領1300卻不願辭職,用人單位還強詞奪理,論員工如何維權?

大部分人在入崗面試前,最關注的應該是“工資多少”,這也是我們決定是否願意加入這個單位的重要因素。

官人還記得,即將踏入社會那會,同學之間交流最多的就是“簽了?”“拿到offer了?”“工資多少”“包括五險一金”“有獎金?”。

因為工資真的太重要了,它是生存的必須保障,也是證明工作價值的體現。

在當前的勞動關係中,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方式進行按勞分配,才能達到體現公平和激勵作用,但是現實工作中,這個平衡關係很容易被打破,經常看到有些單位經常深夜加班,卻沒有加班費;有些單位崗位就是很清閒,但是工作收入是忙得跟狗一樣崗位的幾倍。

官人也經常體會到這個悲慘的遭遇,卻無可奈何。白天忙完、晚上萬、週末還得繼續忙,可是與其他的收入差距卻差距巨大。

每月只領1300卻不願辭職,用人單位還強詞奪理,論員工如何維權?

前幾天,朋友跟官人抱怨一段奇葩待遇和環境:

“在這個單位工作了十幾年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吧,可這次算是栽了”,朋友有些無奈的講。

“怎麼了呢?工作失誤了?”官人安慰著說。

“我們單位勞動合同,原來是5年一簽。2年前合同到期後,又跟公司重新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期限也是5年,工資是每年3萬塊,提供五險一金福利待遇”。朋友說“當時,同一批進來的同事大約20多個也一起簽訂了合同”

“這兩年公司改革重組,公司名稱改變了,但實際上還是原來性質,只是原來基礎上擴展了業務和結構有些調整。”

“公司以名稱改變為由,稱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部分聘任人員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可是重籤就重籤吧,公司卻要求重新走一次招聘流程,老員工與應聘者一同參加應試”

官人這時非常驚訝,“為何要重新面試,還與其他應聘者一起”

朋友越說越氣憤“人事對待老員工和應聘者的招聘流程和要求一模一樣,沒有體現內部差異,這不擺明要踢掉我們?”

每月只領1300卻不願辭職,用人單位還強詞奪理,論員工如何維權?

“更可惡的是,有些老員工因為面試達不到要求,被辭退了”

官人無奈的說“那不是藉此機會大換血?”

“是的,還也就算了,最後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無奈,5年一簽改為3年一簽,我們的工資由3萬每年改為3萬包乾,意思是說3萬塊包括了五險一金,而且公司不承擔任何五險一金的費用,充當代交的角色”

官人給朋友算了到手的每月工資:1300多。“天哪,全國最低工資標準?”

朋友氣憤憤的說“那不是?比清潔工還低”

官人表示同情“為啥不離開呢?”

“公司分明就是要擠兌我們,想要我們原來的那些人全部都離開,以這個方式逼迫我們而已,想換新人進來,早知道公司管理層的心意了,我們這些人商量一致了,就算趕也不走,就跟他們耗幾年”

每月只領1300卻不願辭職,用人單位還強詞奪理,論員工如何維權?

在剛才的故事當中,官人既無奈,又表示疑問重重:

第一:簽訂了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公司提前終止,是否合法?

第二:公司名稱改變,勞動合同確實有些爭議,但是既然重籤,為什麼需要再次走招聘流程?

第三:招聘流程,為什麼要與社會應聘者同樣標準?是有意而為之?

第四:將工資降低到地方工資標準以下是否存在不合規定問題?

第五:公司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清理人員,為何不採用解僱的方式?

第六:明知公司存在損害員工利益問題,員工為何不拿起法律武器維護?

第七:工資如此低,公司態度如此明顯,還有不要流下去?真的捨不得單位?

每月只領1300卻不願辭職,用人單位還強詞奪理,論員工如何維權?

首先,要解開這些疑問,官人跟大家科普勞動法的一些規定:

《勞動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二十六條:(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二章: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和故事的情況,是否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員工真的捨不得離開這個單位?

答案有不完全肯定和不完全否定。

首先,保守派。據瞭解,朋友的單位是一個當地的國企,工作內容輕鬆,早九晚五,非常適合已婚有家庭的婦女,可除了工資低點以外,也算是一個令人羨慕地方。對於他們而言,即使單位工資再低,只要能保住飯碗,有一份工作做就可以了,工資多少就是另外再說了。此外,有些家庭婦女並不在意工資的多少,只講究有一個工作,不至於遊手好閒。因此他們的態度是默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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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激進派。單位有不少老員工,工作多年,一下子將老員工與應聘人員同等對待參加面試,著實給老員工帶來一些打擊。此外,老員工積累了多年的工齡,工資也不低,但是按照最新的合同標準,工資只是原來的一般,收入的落差難以接受。他們接受不了現實,但又不服。

面對公司這樣的動作,員工應該如何“自保”?

1.認清現實,理性看待問題。在日常工作中,肯定會存在公司一定程度上損害自身利益的問題,如何跟單位槓上了,與公司作對,我相信今後不會有什麼好果子吃吧。既然單位已經開始重組了,換人的想法如此明顯,就要仔細自查和思考:自己是否屬於被淘汰的部分?在這個單位還有留下的意義?工資如此低是否符合職業規劃?是否能夠接受這個工作環境?

跟單位耗著只能增加彼此的矛盾激化,是忍受還是另謀高就?

忍受將拿著低價的工資幹著幾倍工資的活;耗著將使激情弱化,慢慢的激發矛盾,也浪費年華;辭職再謀高就將從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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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面衝突是最大的錯誤。有些同事一遇到問題就與單位領導爭執,說這個不好那個不行,對單位的各個決定非常排斥,以“打磨工”的態度作為反抗的武器。可以這個結果將來帶的是:單位更加排斥你。所以,遇到利益問題,切忌正面衝突。俗話說“以不變應萬變”,沉住氣靜觀其變,如果確實到了不可挽救就果斷抉擇;如何還有商量餘地,就要多溝通,多商量。

3.拉攏同夥組成利益小團體更加加劇問題矛盾化。單位一旦制定某些針對員工利益規定時,某些員工就特別激動,生怕對自己造成很大傷害,於是就著急同樣“受害”的人一起“揭竿而起”。如果你是單位領導,看到單位搞小團體,會怎麼解決。也許大部分是採用“殺雞儆猴”或者採用震懾的方式,給這個小團體一定警告“不要挑戰底線”。

4.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根據《勞動法》第十章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走到法律武器這一步,說明雙方的矛盾已經激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了。這個手段也有一個致命的後果,“員工告老闆”,就算贏了老闆也會心生怨氣,員工在這個單位也很難混下去。

但是如果真到已經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拿起法律武器是非常有必要的。

每月只領1300卻不願辭職,用人單位還強詞奪理,論員工如何維權?

如果你身上也發生這樣的情況,你會怎麼做呢?

辭職?跳槽?還是忍受?

歡迎各位前輩提出寶貴意見,共同成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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