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檢君分享#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係不一定自動解除'

跳槽那些事兒 人生第一份工作 法律 上海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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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離職”不會引起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明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通過事實行為來實現。員工“自動離職”後公司對此不管不問的,視為勞動關係依然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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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離職”不會引起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明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通過事實行為來實現。員工“自動離職”後公司對此不管不問的,視為勞動關係依然存續。


#蕪檢君分享#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係不一定自動解除


經典案例

蔡某在A公司擔任木工,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22日,A公司安排員工於該日起至2月5日春節放假。2017年2月6日蔡某未返崗工作,A公司亦未聯繫蔡某要求其到崗上班。直至2017年2月22日,蔡某回到A公司工作時,A公司告知其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

2017年3月6日,蔡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裁決不予支持蔡某的仲裁請求。蔡某不服該裁決,依法起訴。庭審中,A公司辯稱,蔡某未按時到崗上班,應視為自動離職。雙方勞動關係自蔡某自動離職之日解除,並非是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故A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法院審判認為

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查,A公司以蔡某2017年2月6日未按時到崗為由將蔡某按自動離職處理,但事實上蔡某主觀上並未主動離職,而是繼續回到A公司工作,故A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是單方面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A公司在確認單位有工會組織的情況下,並未將解除的行為事先徵求工會意見,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事後書面告知了工會,故A公司的解除行為程序違法,應當支付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於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蔡某認為其入職時間為2005年9月,並提供上海市職業健康檢查表一份予以證明。根據該份檢查表,蔡某的工作開始時間為2005年9月,工作單位為“上海市A公司”,A公司雖對此不予認可,但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採信蔡某關於其入職時間為2005年9月的陳述。

對於賠償金的計算基數,A公司雖提供了蔡某的工資單,因蔡某對於其中的工資構成不予認可,A公司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釋,故採納蔡某按照實發數加上交金數的計算方法,但蔡某的計算結果有誤,依法予以調整。經計算A公司應支付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0,385.41元。

故,法院判決A公司向蔡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0,385.41元。

來源:法治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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