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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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裡,我們有談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確定哪些人可以享受年終獎,哪些人不能享受年終獎。因為這些獎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之外的獎勵,所以一般情況下即使仲裁、起訴,也會支持用人單位的管理自主權。

既然有一般情況,那相對的肯定會有特殊情況的存在。有哪些特殊情況呢?今天我們講的案例就屬於特殊情況,員工在提起仲裁、應訴後,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用人單位最終支付了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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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裡,我們有談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確定哪些人可以享受年終獎,哪些人不能享受年終獎。因為這些獎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之外的獎勵,所以一般情況下即使仲裁、起訴,也會支持用人單位的管理自主權。

既然有一般情況,那相對的肯定會有特殊情況的存在。有哪些特殊情況呢?今天我們講的案例就屬於特殊情況,員工在提起仲裁、應訴後,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用人單位最終支付了年終獎。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據瞭解,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發放,並不是在一年的年底,比較普高的都會放在企業年會上(一般都是農曆過年前),以紅包的形式發給員工。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將年終獎放在第二年的一季度末發放。

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一年只發一次。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分成上下半年各發一次。當然有些年終獎的名目並不叫“年終獎”,稱為“績效獎”、“考核獎”、“評定獎”的都有,但性質上都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管理的獎勵。

今天案例中的用人單位,除了每季度有固定的獎金外,還有上、下半年的“評定獎”,問題就出在了季度獎和評定獎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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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裡,我們有談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確定哪些人可以享受年終獎,哪些人不能享受年終獎。因為這些獎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之外的獎勵,所以一般情況下即使仲裁、起訴,也會支持用人單位的管理自主權。

既然有一般情況,那相對的肯定會有特殊情況的存在。有哪些特殊情況呢?今天我們講的案例就屬於特殊情況,員工在提起仲裁、應訴後,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用人單位最終支付了年終獎。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據瞭解,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發放,並不是在一年的年底,比較普高的都會放在企業年會上(一般都是農曆過年前),以紅包的形式發給員工。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將年終獎放在第二年的一季度末發放。

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一年只發一次。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分成上下半年各發一次。當然有些年終獎的名目並不叫“年終獎”,稱為“績效獎”、“考核獎”、“評定獎”的都有,但性質上都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管理的獎勵。

今天案例中的用人單位,除了每季度有固定的獎金外,還有上、下半年的“評定獎”,問題就出在了季度獎和評定獎上面。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案情概括】

楊康原系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在該公司從事醫藥代表工作。2015年1月27日入職時,楊康簽收的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被解聘或退回勞務派遣機構的,不適用公司的獎勵計劃。”。

2017年1月10日,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楊康存在虛假報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楊康發出通知,通知雙方勞動合同於次日解除。

2017年1月23日,楊康向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楊康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以及《2016中國獎勵計劃》規定,員工被解聘的,則不再向其發放相關的獎金,故楊康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乃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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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裡,我們有談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確定哪些人可以享受年終獎,哪些人不能享受年終獎。因為這些獎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之外的獎勵,所以一般情況下即使仲裁、起訴,也會支持用人單位的管理自主權。

既然有一般情況,那相對的肯定會有特殊情況的存在。有哪些特殊情況呢?今天我們講的案例就屬於特殊情況,員工在提起仲裁、應訴後,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用人單位最終支付了年終獎。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據瞭解,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發放,並不是在一年的年底,比較普高的都會放在企業年會上(一般都是農曆過年前),以紅包的形式發給員工。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將年終獎放在第二年的一季度末發放。

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一年只發一次。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分成上下半年各發一次。當然有些年終獎的名目並不叫“年終獎”,稱為“績效獎”、“考核獎”、“評定獎”的都有,但性質上都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管理的獎勵。

今天案例中的用人單位,除了每季度有固定的獎金外,還有上、下半年的“評定獎”,問題就出在了季度獎和評定獎上面。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案情概括】

楊康原系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在該公司從事醫藥代表工作。2015年1月27日入職時,楊康簽收的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被解聘或退回勞務派遣機構的,不適用公司的獎勵計劃。”。

2017年1月10日,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楊康存在虛假報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楊康發出通知,通知雙方勞動合同於次日解除。

2017年1月23日,楊康向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楊康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以及《2016中國獎勵計劃》規定,員工被解聘的,則不再向其發放相關的獎金,故楊康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乃提起訴訟。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法院認為】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楊康存在虛假報銷的情況下,其解除與楊康的勞動合同顯然系違法解除。

在此情形下,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對公司獎勵計劃不適用於被解聘員工的相關規定,不能成為其拒絕支付楊康2016年第四季度業績達成獎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的合法理由。

同時,關於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公司表示楊康經其直屬經理和大區總監評定後,其2016年下半年的行為評定獎被為0級,對應獎金為0元。

而根據公司《2016獎勵計劃》,行為評定獎從“等級1”至“等級6”,一共分六個等級,對應的下半年獎金數額為19,600元~4,100元,其中並無“0級0元”的評定等級,且上述六個等級各自人數佔比相加為員工總人數的100%。因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評定意見,既不合常理也有悖其自己的規定。

鑑於公司未對楊康2016年下半年進行行為評定,法院根據楊康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實際情況等因素酌情確認楊康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為6,200元。最終法院判決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應支付楊康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6,200元、2016年第四季度業績達成獎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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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裡,我們有談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確定哪些人可以享受年終獎,哪些人不能享受年終獎。因為這些獎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之外的獎勵,所以一般情況下即使仲裁、起訴,也會支持用人單位的管理自主權。

既然有一般情況,那相對的肯定會有特殊情況的存在。有哪些特殊情況呢?今天我們講的案例就屬於特殊情況,員工在提起仲裁、應訴後,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用人單位最終支付了年終獎。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據瞭解,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發放,並不是在一年的年底,比較普高的都會放在企業年會上(一般都是農曆過年前),以紅包的形式發給員工。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將年終獎放在第二年的一季度末發放。

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一年只發一次。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分成上下半年各發一次。當然有些年終獎的名目並不叫“年終獎”,稱為“績效獎”、“考核獎”、“評定獎”的都有,但性質上都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管理的獎勵。

今天案例中的用人單位,除了每季度有固定的獎金外,還有上、下半年的“評定獎”,問題就出在了季度獎和評定獎上面。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案情概括】

楊康原系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在該公司從事醫藥代表工作。2015年1月27日入職時,楊康簽收的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被解聘或退回勞務派遣機構的,不適用公司的獎勵計劃。”。

2017年1月10日,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楊康存在虛假報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楊康發出通知,通知雙方勞動合同於次日解除。

2017年1月23日,楊康向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楊康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以及《2016中國獎勵計劃》規定,員工被解聘的,則不再向其發放相關的獎金,故楊康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乃提起訴訟。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法院認為】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楊康存在虛假報銷的情況下,其解除與楊康的勞動合同顯然系違法解除。

在此情形下,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對公司獎勵計劃不適用於被解聘員工的相關規定,不能成為其拒絕支付楊康2016年第四季度業績達成獎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的合法理由。

同時,關於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公司表示楊康經其直屬經理和大區總監評定後,其2016年下半年的行為評定獎被為0級,對應獎金為0元。

而根據公司《2016獎勵計劃》,行為評定獎從“等級1”至“等級6”,一共分六個等級,對應的下半年獎金數額為19,600元~4,100元,其中並無“0級0元”的評定等級,且上述六個等級各自人數佔比相加為員工總人數的100%。因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評定意見,既不合常理也有悖其自己的規定。

鑑於公司未對楊康2016年下半年進行行為評定,法院根據楊康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實際情況等因素酌情確認楊康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為6,200元。最終法院判決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應支付楊康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6,200元、2016年第四季度業績達成獎2,500元。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判決意義】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被認定違法解除時,以其制度規定解聘員工不享有相關獎金的抗辯能否成立。

通過本案判決,一方面確定在公司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其上述抗辯不能成為拒絕支付相應獎金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明確,在雙方對勞動者具體的評定等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有權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合理確定員工的評定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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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裡,我們有談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確定哪些人可以享受年終獎,哪些人不能享受年終獎。因為這些獎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之外的獎勵,所以一般情況下即使仲裁、起訴,也會支持用人單位的管理自主權。

既然有一般情況,那相對的肯定會有特殊情況的存在。有哪些特殊情況呢?今天我們講的案例就屬於特殊情況,員工在提起仲裁、應訴後,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用人單位最終支付了年終獎。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據瞭解,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發放,並不是在一年的年底,比較普高的都會放在企業年會上(一般都是農曆過年前),以紅包的形式發給員工。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將年終獎放在第二年的一季度末發放。

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一年只發一次。有些用人單位的年終獎,分成上下半年各發一次。當然有些年終獎的名目並不叫“年終獎”,稱為“績效獎”、“考核獎”、“評定獎”的都有,但性質上都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管理的獎勵。

今天案例中的用人單位,除了每季度有固定的獎金外,還有上、下半年的“評定獎”,問題就出在了季度獎和評定獎上面。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案情概括】

楊康原系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在該公司從事醫藥代表工作。2015年1月27日入職時,楊康簽收的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被解聘或退回勞務派遣機構的,不適用公司的獎勵計劃。”。

2017年1月10日,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楊康存在虛假報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楊康發出通知,通知雙方勞動合同於次日解除。

2017年1月23日,楊康向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楊康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以及《2016中國獎勵計劃》規定,員工被解聘的,則不再向其發放相關的獎金,故楊康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乃提起訴訟。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法院認為】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楊康存在虛假報銷的情況下,其解除與楊康的勞動合同顯然系違法解除。

在此情形下,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對公司獎勵計劃不適用於被解聘員工的相關規定,不能成為其拒絕支付楊康2016年第四季度業績達成獎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的合法理由。

同時,關於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公司表示楊康經其直屬經理和大區總監評定後,其2016年下半年的行為評定獎被為0級,對應獎金為0元。

而根據公司《2016獎勵計劃》,行為評定獎從“等級1”至“等級6”,一共分六個等級,對應的下半年獎金數額為19,600元~4,100元,其中並無“0級0元”的評定等級,且上述六個等級各自人數佔比相加為員工總人數的100%。因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評定意見,既不合常理也有悖其自己的規定。

鑑於公司未對楊康2016年下半年進行行為評定,法院根據楊康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實際情況等因素酌情確認楊康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為6,200元。最終法院判決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應支付楊康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6,200元、2016年第四季度業績達成獎2,500元。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判決意義】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被認定違法解除時,以其制度規定解聘員工不享有相關獎金的抗辯能否成立。

通過本案判決,一方面確定在公司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其上述抗辯不能成為拒絕支付相應獎金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明確,在雙方對勞動者具體的評定等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有權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合理確定員工的評定等級。

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就不用給年終獎了?想賴錢沒這麼容易

【題外話】

在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被解聘的,則不再向其發放相關的獎金”為由,主張無需支付相應獎金的抗辯,不能成立。因此用人單位首先要確保解除是合法的。

這個案例裡面我們可以看出,在仲裁時,楊康明顯並未提出用人單位與他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主張。所以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員工手冊》以及《2016中國獎勵計劃》的規定,“員工被解聘的,則不再向其發放相關的獎金”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法院在審理中,進行了全面審理,先確定了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再行調整了楊康的“評定獎”。

對於調整是否合理,我們暫且不論,因為沒有看到具體的證據,楊康的工資情況和上半年的評定獎如何我們不瞭解。法院的全面審理是非常正確的,從客觀上確定了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除違法,保護了員工的合法利益。如果不先確定違法解除,那麼員工的評定獎就會作為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行為而被認定合法,楊康就得不到“評定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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