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這4種情況下 合同到期後解除勞動關係 單位也要雙倍賠'

跳槽那些事兒 職業病 經濟 法律 南大港普法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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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這4種情況下 合同到期後解除勞動關係 單位也要雙倍賠

各位勞動者們都知道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尚在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內時,單位因非勞動者本人的過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為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至於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約很多勞動者認為這是無可厚非的,殊不知法律規定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續約或者降薪續約被勞動者拒絕的,仍需要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後解除勞動關係並不像大家認為的那樣是自由選擇,順其自然的;對於勞動者而言,合約到期了可以自已選擇去留,不用承擔任何費用;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合同到期不續約有時候是合法解約,支付補償金就行;而有的時候就是非法解約,要支付雙倍補償金作為賠償!普通基層勞動者可能面臨的合約到期時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有以下4種,勞動者務必瞭解。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

在這“三期”裡,如果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也不能順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該依法將合同期限順延至“三期”完畢,然後再和員工商討是否續約的問題。在三期內強行以合同到期為由解約的,必須雙倍賠償。

2、職業病觀察期

勞動者從事的崗位有職業病危害的,依法離職前都應進行體檢,定期也要進行體檢。如果合約到期時員工正處於檢查結果等待期未或者疑似職業病的觀察期內時,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工傷事故未解決

一起工傷事故(以及視同工傷的情況)可能會波及到事故發生後很長一段時間,員工帶薪治療期、勞動能力鑑定、工傷等級鑑定等。在此期間如果合約到期,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處理好工傷後續相關事宜,安排員工復崗或者進行賠償。

4、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該員工在本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單位不能在合約到期時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勞動者本人提出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已經連續與該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一次3年合同一次5年合同,在5年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得在這時解除勞動關係。

以上4點是大多數勞動者可能會面臨的情況,特別是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時,單位不與你再籤合同,那如果到了另一個單位,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就得重新計算,對勞動者非常不利!你應該知道,這時候你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單位雙倍賠償你!別還以為到期了單位不續簽是正常的解除勞動關係,一點補償都不拿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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