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薪“跑路”,勞動者如何維權?

老闆欠薪“跑路”,勞動者如何維權?

案情回放

老闆欠薪“跑路”,勞動者如何維權?

2015年12月,崑山某派出所接到人社部門報案,稱崑山某利捷電子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員工工資情況,且公司負責人戴某某、許某某夫妻已失去聯繫,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嫌疑。公安部門遂進行了初查和詢問員工,發現該公司拖欠金額高達三十餘萬元,便決定立案偵查,同時將戴某某上網追逃。2018年6月,福建警方在戴某某的老家將其抓獲。

據戴某某交代,他從2005年開始在崑山做生意,2010年擴大規模開了一家工廠,為電子公司承接外加工,生意最好時僱傭了上百名工人,經營得還算不錯,但從2015年的8月開始,受各種因素影響,工廠運轉出現了困難,工人的工資發放也有拖延的情況發生,雖然相關勞動保障部門介入,要求公司按時發放工資,但情況並沒有因此好轉,再加上戴某某本身有賭博的惡習,造成公司入不敷出、外債眾多。到了2015年底實在沒辦法繼續週轉,正好此時回籠了一筆貨款,戴某某就發掉一部分工人工資後,還有三十多名員工的工資就沒再發放,他萌生了將剩餘的近20萬元轉移逃匿的想法。於是在2015年11月,戴某某帶著老婆許某某和孩子一起逃回老家,準備用這點錢做點小生意翻本。發現異常後,陸續有員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直到員工獲悉老闆一家“跑路”,公司的生產經營陷入停滯,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很快,戴某某就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起訴到崑山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作為電子有限公司經營負責人,因工廠生意不好,另外自己賭博輸錢,在有能力支付該公司員工工資的情況下,將公司賬戶部分資金轉移後逃匿,逃避支付該公司29名員工的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29.6萬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據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以案釋法

我國《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用人單位或經營者惡意欠薪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最終還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提醒:對遭遇老闆“跑路”的勞動者而言,一方面要有維權意識,發現對方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時報案處理;另一方面要理性維權,通過合法途爭取權益,打砸公司財物、暴力威脅等方式都是不可取且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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