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重金培養的員工要辭職,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該不該付?'

"


"


案件聚焦:重金培養的員工要辭職,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該不該付?


員工參加了公司安排的多次帶薪脫產培訓,後因各種原因,員工要辭職,公司拿出雙方培訓前簽訂的服務期限保證協議,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那麼,這違約金該不該付?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受理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二審認定員工在約定服務期內辭職,需按實際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支付違約金。

重金培養的員工要辭職 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

2017年10月27日,李林向其就職的所伊公司遞交了辭職信,以“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為由申請辭職。所伊公司指出,要離職可以,但必須支付違約金。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原來,李林是所伊公司的專業飛機維修人員,在2012年至2016年參加了所伊公司提供的國內外各項飛機維修等技能培訓共計四次。每次培訓前,雙方都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所伊公司安排李林參加技術培訓,併為李林承擔相關的培訓費用、支付正常工資及相應補貼等,李林據此向所伊公司作出相應年限的服務期限保證。雙方還約定,若李林在所保證的服務年限之前終止與所伊公司的僱傭合同,或所伊公司依法解聘李林等,所伊公司保留要求李林按照比例返還所伊公司在培訓項目中發生的費用的權利。


李林與公司未能就違約金支付達成協議,雙方於2017年11月26日解除了勞動合同。後所伊公司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李林支付服務期違約金共計52萬餘元。仲裁委員會對所伊公司上述請求未予支持。所伊公司對此不服,遂提起訴訟。

"


案件聚焦:重金培養的員工要辭職,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該不該付?


員工參加了公司安排的多次帶薪脫產培訓,後因各種原因,員工要辭職,公司拿出雙方培訓前簽訂的服務期限保證協議,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那麼,這違約金該不該付?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受理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二審認定員工在約定服務期內辭職,需按實際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支付違約金。

重金培養的員工要辭職 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

2017年10月27日,李林向其就職的所伊公司遞交了辭職信,以“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為由申請辭職。所伊公司指出,要離職可以,但必須支付違約金。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原來,李林是所伊公司的專業飛機維修人員,在2012年至2016年參加了所伊公司提供的國內外各項飛機維修等技能培訓共計四次。每次培訓前,雙方都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所伊公司安排李林參加技術培訓,併為李林承擔相關的培訓費用、支付正常工資及相應補貼等,李林據此向所伊公司作出相應年限的服務期限保證。雙方還約定,若李林在所保證的服務年限之前終止與所伊公司的僱傭合同,或所伊公司依法解聘李林等,所伊公司保留要求李林按照比例返還所伊公司在培訓項目中發生的費用的權利。


李林與公司未能就違約金支付達成協議,雙方於2017年11月26日解除了勞動合同。後所伊公司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李林支付服務期違約金共計52萬餘元。仲裁委員會對所伊公司上述請求未予支持。所伊公司對此不服,遂提起訴訟。

案件聚焦:重金培養的員工要辭職,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該不該付?

圖片源於網絡


違約金該不該付?

又應如何計算?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所伊公司稱:“我們前後支付了77萬多元的培訓費,李林也是經過培訓後才適格上崗的。為此,我們約定好服務年限,至少在公司工作到2029年10月6日。現在還差近10年,李林就要辭職,這對我們公司的損失很大,所以他必須支付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然而李林卻不這麼認為,“所伊公司提供的培訓不是必須的上崗培訓。儘管我們之間有服務期合同,但那是一個重複簽訂的標準條款,且是霸王條款,我是被動接受的,顯失公平。即使公司送我出國瞭解過一些機型,但公司應拿出證據證明為了這些專項培訓支付過相關課程費。我不需要支付給公司任何費用。”


經審理查明,李林確實參加了所伊公司提供的四次培訓,但由於前三次的培訓是所伊公司業務合作伙伴為推廣其產品和服務而進行的無償培訓服務,故所伊公司實際上未支付前三次培訓的課程培訓費。而第四次培訓費用,所伊公司提供了《培訓服務協議》、境外匯款申請單、發票等予以佐證。

那麼,這筆違約金

到底該不該付,又應如何計算呢?

法院:員工按實際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協議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對所伊公司、李林均具有約束力。李林在協議所約定的服務期內向所伊公司提出辭職,系違約行為。故李林應按照所伊公司為其上述四次培訓實際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相應的未履行服務年限,支付給所伊公司相應的違約金,共計12萬餘元。李林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林與所伊公司先後簽訂的四份《培訓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作為判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根據約定,李林應當在所伊公司提供勞動至2029年10月6日,提前解除合同應支付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李林以“各方面的原因”為由向所伊公司提出辭職,應認定李林系違反雙方服務期約定。一審法院根據境外匯款申請單、發票等在案證據認定所伊公司所支付的四次培訓費用金額,以及根據上述金額就李林實際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核定其應支付的違約金,均無不當。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同時,《勞動合同法》明確,除培訓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文:李丹陽

責任編輯 | 邱悅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浦江天平”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