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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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因此,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收由合夥人各自承擔。自然人、合夥企業和法人都可以作為合夥人。

合夥人是自然人,比照個人所得稅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此為國家層面的規定,但各地做法不一),計算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是法人,按照前述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介紹的納稅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具體而言:

第一,針對股息、紅利所得。

如果合夥人是公司投資者,取得上述投資收益能否享受免稅待遇尚不明確,實踐中各地稅務處理不一,部分地區給予法人投資人免稅待遇。

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投資者,適用利息、股息、紅利應稅項目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由該合夥企業的性質徵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20%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有北京、貴州等地執行該稅率),法人合夥人則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針對股權轉讓所得。

合夥人為公司投資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人為自然人投資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目前有天津等地執行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20%稅率(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合夥人則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抵扣: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的相關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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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因此,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收由合夥人各自承擔。自然人、合夥企業和法人都可以作為合夥人。

合夥人是自然人,比照個人所得稅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此為國家層面的規定,但各地做法不一),計算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是法人,按照前述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介紹的納稅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具體而言:

第一,針對股息、紅利所得。

如果合夥人是公司投資者,取得上述投資收益能否享受免稅待遇尚不明確,實踐中各地稅務處理不一,部分地區給予法人投資人免稅待遇。

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投資者,適用利息、股息、紅利應稅項目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由該合夥企業的性質徵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20%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有北京、貴州等地執行該稅率),法人合夥人則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針對股權轉讓所得。

合夥人為公司投資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人為自然人投資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目前有天津等地執行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20%稅率(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合夥人則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抵扣: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的相關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稅務籌劃


1.有限合夥基金GP所得稅稅務籌劃

從所得稅的角度來看: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具體參照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類似一般公司(具體可參考前面介紹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得稅徵收方法)。

管理人如果是合夥企業,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將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彙算清繳,然後把利潤實際分配,由合夥人直接交稅。

2.有限合夥基金LP所得稅稅務籌劃

有限合夥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和合夥企業,其主要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兩部分;

如果LP是自然人,對於股息紅利收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20%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股權轉讓所得,各地有所不同,按財產轉讓所得20%徵收或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5%~35%累進稅率徵收。

如果LP是公司,對於股息紅利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25%徵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稅,需要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故公司制基金的公司投資者從公司制基金取得股息紅利符合免稅條件,而合夥制基金的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制基金分得的股息紅利不滿足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投資收益的條件;因此原則上法人合夥人應就合夥制基金向其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對於股權轉讓所得,一般按企業所得稅的25%徵收;

如果LP是合夥企業,對於股息紅利收入,通常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夥人按照20%或者5%~35%繳納,各地有所不同;法人合夥人按照25%徵收企業所得稅,也有部分地區免稅;對於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夥人按照20%或者5%~35%繳納,各地有所不同,法人合夥人按照25%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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