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四種策略”'

匯率 投資 會計職稱學堂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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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合理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運營負擔是企業不得不去考慮的事。那麼,如何開展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地節約稅款,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4種策略值得去參考借鑑。

利用企業清算進行稅務籌劃

有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必須通過終結清算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在資本公積金中,除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外,其它項目可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對於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發生時計入資本公積,清算時併入清算所得予以課稅,這相當於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納稅。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增值後的財產價值作為折舊計提基礎。這樣可以較原來多提折舊,抵減更多的所得稅,從而減輕稅負。

適當延長清算期限,減少清算所得的稅務籌劃。根據稅法規定,清算期間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該期間發生的費用屬於清算期間費用。如果企業準備清算時還有大量盈利,可以考慮採用適當推後清算日,用該期間發生的費用來衝抵其盈利,從而減少清算所得,實現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對清算所得中資本公積項目進行稅務籌劃。根據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所得應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本公積,除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以外,其他項目可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對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發生時計入資本公積,不交納企業所得稅,但在清算時,應併入清算所得計徵企業所得稅,這相當於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贈的財產物資可以延期納稅。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增值後的財產價值作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這樣可比原來多提折舊,減少計稅徵所得稅的稅基,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企業解散日期來影響企業清算期間其應稅所得的數額。

利用外幣業務市場匯率變化進行稅務籌劃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進行外幣業務核算時,可以選擇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市場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也可以選擇外幣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市場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是選取當月1日的市場匯率。

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時,將各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按期末時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其與相對應的記賬本位幣賬戶期末餘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匯兌損益。

如果本期的外幣債權發生額大於本期的外幣債務發生額,在匯率持續上升時,選取當日匯率有利;而在匯率持續下降時,選取當月1日匯率有利。若本期的外幣債權發生額小於本期的外幣債務發生額,則在匯率持續上升時,選取當月1日匯率有利;而在匯率持續下降時,選取當日匯率有利。

例如,某企業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有美元外幣賬戶。當月1日市場匯率為1美元=8.2元人民幣,月底市場匯率為1美元=8.4元人民幣。企業進口原材料一批,價款10萬美元,當天收到發票和提貨單,貨款尚未支付,當天市場匯率1美元=8.35元人民幣。若企業選取當日匯率為記賬匯率,則在期末調整時會有匯兌損失15000元;若選取當月1日匯率為記賬匯率,則在期末調整時會有匯兌損失20000元。因此在匯率持續上升時,這筆業務選取當月1日匯率為記賬匯率有利;反之,在匯率下降時,選取當日匯率有利。

利用“股權轉讓”變為“先撤資再增資”進行稅務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例如,A公司由甲、乙兩個法人股東(均為居民企業)於2008年初出資1000萬元設立。甲的出資比例為32%,乙為68%。今年6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8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000萬元、盈餘公積1200萬元、未分配利潤5800萬元。7月1日,甲企業與丙(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協議約定:甲、丙按該股權的公允價值2800萬元轉讓。在股權轉讓環節,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800-1000×32%=248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2480×25%=620(萬元)。如果甲、乙企業達成協議,甲先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資1000萬元,從A公司獲得2800萬元補償,再由丙與A公司簽訂增資協議,規定由丙出資2800萬元,佔A公司註冊資本的32%,則上述股權變動的兩種形式雖然最終結果一樣,但稅務處理方卻大不一樣。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相關規定,則甲企業因撤資收回的2800萬元的補償收入,其中320萬元(初始投資1000×32%)屬於投資收回,不繳企業所得稅;按撤資比例32%計算的應享有A公司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5800+1200)×32%=2240(萬元)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按規定可以免繳企業所得稅;其餘部分2800-320-2240=240(萬元),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交企業所得稅240×25%=60(萬元),而丙的出資行為除增資應交印花稅外,不涉及其他稅收問題。

可見,A公司通過變“股權轉讓”為“先撤資再增資”,節約稅收620-60=560(萬元)。所以,企業變“股權轉讓”為“先撤資再增資”,則可合理避稅,減少相當於按撤資比例計算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然,企業撤資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規定。

利用對外捐贈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捐贈是一種支出,但有時候捐贈時機選擇得好,相當於一種廣告,並且這種廣告效益比一般的廣告要好得多,特別有利於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因此,企業往往利用捐贈獲得節稅和做廣告的雙重利益。但新稅法對捐贈的稅前扣除有相應規定,企業在捐贈時應加以注意。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這裡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對於企業自行直接發生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此外,企業在對外捐贈時還應注意時機。

例如,某企業2015年和2016年預計會計利潤分別為100萬元和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該企業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及競爭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共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15年底直接捐給某貧困地區;第二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給貧困地區;第三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萬元,2016年初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萬元。從納稅籌劃角度來分析,其區別如下:方案1:該企業2015年直接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5萬元(100×25%)。

方案2:該企業2015年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12萬元(100×12%),超過12萬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2萬元[(100-100×12%)×25%]。方案3:該企業分兩年進行捐贈,由於2015年和2016年的會計利潤均為100萬元,因此每年捐贈的10萬元均沒有超過扣除限額12萬元,均可在稅前扣除。2015年和2016年每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均為22.5萬元[(100-10)×25%]。

通過比較,該企業採取第三種方案最好,儘管都是對外捐贈20萬元,但方案三與方案二相比可以節稅2萬元(8×25%),與方案一比較可節稅5萬元(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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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合理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運營負擔是企業不得不去考慮的事。那麼,如何開展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地節約稅款,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4種策略值得去參考借鑑。

利用企業清算進行稅務籌劃

有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必須通過終結清算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在資本公積金中,除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外,其它項目可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對於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發生時計入資本公積,清算時併入清算所得予以課稅,這相當於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納稅。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增值後的財產價值作為折舊計提基礎。這樣可以較原來多提折舊,抵減更多的所得稅,從而減輕稅負。

適當延長清算期限,減少清算所得的稅務籌劃。根據稅法規定,清算期間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該期間發生的費用屬於清算期間費用。如果企業準備清算時還有大量盈利,可以考慮採用適當推後清算日,用該期間發生的費用來衝抵其盈利,從而減少清算所得,實現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對清算所得中資本公積項目進行稅務籌劃。根據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所得應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本公積,除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以外,其他項目可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對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發生時計入資本公積,不交納企業所得稅,但在清算時,應併入清算所得計徵企業所得稅,這相當於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贈的財產物資可以延期納稅。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增值後的財產價值作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這樣可比原來多提折舊,減少計稅徵所得稅的稅基,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企業解散日期來影響企業清算期間其應稅所得的數額。

利用外幣業務市場匯率變化進行稅務籌劃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進行外幣業務核算時,可以選擇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市場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也可以選擇外幣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市場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是選取當月1日的市場匯率。

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時,將各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按期末時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其與相對應的記賬本位幣賬戶期末餘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匯兌損益。

如果本期的外幣債權發生額大於本期的外幣債務發生額,在匯率持續上升時,選取當日匯率有利;而在匯率持續下降時,選取當月1日匯率有利。若本期的外幣債權發生額小於本期的外幣債務發生額,則在匯率持續上升時,選取當月1日匯率有利;而在匯率持續下降時,選取當日匯率有利。

例如,某企業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有美元外幣賬戶。當月1日市場匯率為1美元=8.2元人民幣,月底市場匯率為1美元=8.4元人民幣。企業進口原材料一批,價款10萬美元,當天收到發票和提貨單,貨款尚未支付,當天市場匯率1美元=8.35元人民幣。若企業選取當日匯率為記賬匯率,則在期末調整時會有匯兌損失15000元;若選取當月1日匯率為記賬匯率,則在期末調整時會有匯兌損失20000元。因此在匯率持續上升時,這筆業務選取當月1日匯率為記賬匯率有利;反之,在匯率下降時,選取當日匯率有利。

利用“股權轉讓”變為“先撤資再增資”進行稅務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例如,A公司由甲、乙兩個法人股東(均為居民企業)於2008年初出資1000萬元設立。甲的出資比例為32%,乙為68%。今年6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8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000萬元、盈餘公積1200萬元、未分配利潤5800萬元。7月1日,甲企業與丙(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協議約定:甲、丙按該股權的公允價值2800萬元轉讓。在股權轉讓環節,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800-1000×32%=248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2480×25%=620(萬元)。如果甲、乙企業達成協議,甲先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資1000萬元,從A公司獲得2800萬元補償,再由丙與A公司簽訂增資協議,規定由丙出資2800萬元,佔A公司註冊資本的32%,則上述股權變動的兩種形式雖然最終結果一樣,但稅務處理方卻大不一樣。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相關規定,則甲企業因撤資收回的2800萬元的補償收入,其中320萬元(初始投資1000×32%)屬於投資收回,不繳企業所得稅;按撤資比例32%計算的應享有A公司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5800+1200)×32%=2240(萬元)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按規定可以免繳企業所得稅;其餘部分2800-320-2240=240(萬元),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交企業所得稅240×25%=60(萬元),而丙的出資行為除增資應交印花稅外,不涉及其他稅收問題。

可見,A公司通過變“股權轉讓”為“先撤資再增資”,節約稅收620-60=560(萬元)。所以,企業變“股權轉讓”為“先撤資再增資”,則可合理避稅,減少相當於按撤資比例計算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然,企業撤資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規定。

利用對外捐贈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捐贈是一種支出,但有時候捐贈時機選擇得好,相當於一種廣告,並且這種廣告效益比一般的廣告要好得多,特別有利於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因此,企業往往利用捐贈獲得節稅和做廣告的雙重利益。但新稅法對捐贈的稅前扣除有相應規定,企業在捐贈時應加以注意。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這裡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對於企業自行直接發生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此外,企業在對外捐贈時還應注意時機。

例如,某企業2015年和2016年預計會計利潤分別為100萬元和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該企業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及競爭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共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15年底直接捐給某貧困地區;第二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給貧困地區;第三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萬元,2016年初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萬元。從納稅籌劃角度來分析,其區別如下:方案1:該企業2015年直接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5萬元(100×25%)。

方案2:該企業2015年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12萬元(100×12%),超過12萬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2萬元[(100-100×12%)×25%]。方案3:該企業分兩年進行捐贈,由於2015年和2016年的會計利潤均為100萬元,因此每年捐贈的10萬元均沒有超過扣除限額12萬元,均可在稅前扣除。2015年和2016年每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均為22.5萬元[(100-10)×25%]。

通過比較,該企業採取第三種方案最好,儘管都是對外捐贈20萬元,但方案三與方案二相比可以節稅2萬元(8×25%),與方案一比較可節稅5萬元(20×25%)。

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四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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