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回購公司股份的預案

深交所 法律 股票 投資 證券日報 2017-05-19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的相關規定,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綜合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決定用自有資金,擬以不超過每股4.00元的價格回購公司股份,回購總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上述事項已經2017年5月17日召開的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具體內容如下: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核心業務人員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團隊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緊密的合力推進公司的長遠發展,本次回購的股份用作股權激勵計劃,具體授權董事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決定。

二、回購股份的方式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監管允許的方式回購公司股份。

三、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結合近期公司股價,回購股份的價格為不超過股價人民幣4.00元/股。

在本次回購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至回購完成前,如公司實施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票拆細、縮股及其他等除權除息事項,自股價除權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相應調整回購價格上限。

四、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佔總股本的比例

回購股份的種類:公司A股;

回購股份的數量:在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回購價格不超過人民幣4.00元/股的條件下,若全額回購,預計可回購股份不少於2,500萬股,佔本公司目前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0.9491%。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準。

五、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

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

六、回購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十個月。如果觸及以下條件,則回購期限提前屆滿:

1、如果在回購期限內回購資金使用金額達到最高限額,則回購方案即實施完畢,回購期限自該日起提前屆滿。

2、如公司董事會決定終止本回購方案,則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決議終止本回購方案之日起提前屆滿。

公司將根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權,在回購期限內根據市場情況擇機作出回購決策並予以實施。

七、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的變動情況

在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回購A股股份價格不高於人民幣4.00元/股的條件下,假設本次回購2,500萬股股票,回購股份比例約佔本公司總股本的0.9491%,則回購完成後公司股本結構變化情況如下:

八、管理層對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重大發展影響的分析

目前公司各大板塊經營情況良好。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總資產為7,119,831,661.11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為4,549,668,190.63元。2016年,公司實現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245,401,053.05元。若此次回購資金10,000萬元全部使用完畢,按2016年12月31日審計的財務數據測算,回購資金約佔公司總資產的1.4045%、約佔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資產的2.1980%。

根據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情況,公司認為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的股份回購金額不會對公司的經營、財務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前六個月內是否存在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行為的說明

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召開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福建冠福現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暨併購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塑米信息”)100%股權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獲得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3192號文件核准。公司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為塑米信息的全體股東,其中,公司原副董事長陳烈權先生持有塑米信息10.37%的股權,董事、副總經理王全勝先生持有塑米信息1.45%的股權。公司向陳烈權先生、王全勝先生髮行的股份具體情況如下:

本次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塑米信息100%股權的股票於2017年1月9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記。本次新增股份為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上市首日為2017年1月20日。

除上述事項外,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前六個月內不存在買賣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不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行為。

十、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公司董事會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在本次回購公司股份過程中辦理如下事宜:

1、授權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在回購期內擇機回購股份,包括回購的方式、時間、價格和數量等;

2、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及股價表現等綜合決定繼續實施或者終止實施本回購方案;

3、授權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依據有關規定(即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調整具體實施方案,辦理與股份回購有關的其他事宜;

4、本授權自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上述授權事項辦理完畢之日止。

十一、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1、公司本次回購股份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董事會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2、公司本次回購股份的實施,有利於充分調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核心業務人員的積極性,有利於推進公司長遠發展。同時,也有利於穩定公司股價及公司市場形象的維護,有利於增強投資者信心,保護廣大股東利益。

3、本次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億元,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本次回購不會對公司的經營、財務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購價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認為公司本次回購公司股份合法、合規,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且本次回購公司股份預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們同意該回購公司股份預案並同意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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