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規繳納社保 勞動者應向社保行政部門主張權利

社會保險 法律 法制 社會 婁底新聞網 2017-05-04

婁底新聞網訊(通訊員 鄧雙飛)近日,冷水江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補交社會保險的訴求並未得到支持,而應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主張權利。

2011年9月原告劉某於進入被告某公司從事後勤工作,自入職開始,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被告也一直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就此產生爭議,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原告應當另行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張權利,而不是向法院主張要求判決。(編輯/劉芬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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