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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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提及“社保繳納”

除了知道很重要,要按時交以外

好像都不太瞭解……

尤其是遇到企業不繳、少繳

卻不知該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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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問題一

Q:試用期能不繳社保嗎?

A: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保。只要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單位就應為職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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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Q:試用期能不繳社保嗎?

A: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保。只要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單位就應為職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必須指出的是,社保費的繳納與職工是否處於試用期、是否勝任工作等均不掛鉤。

問題二

Q:社保繳納能籤承諾書“自願放棄”嗎?A:不能,承諾書不合法。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並不會因為勞動者簽了所謂的自願放棄承諾書就代表用人單位沒有這樣的義務,這份承諾書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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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Q:試用期能不繳社保嗎?

A: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保。只要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單位就應為職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必須指出的是,社保費的繳納與職工是否處於試用期、是否勝任工作等均不掛鉤。

問題二

Q:社保繳納能籤承諾書“自願放棄”嗎?A:不能,承諾書不合法。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並不會因為勞動者簽了所謂的自願放棄承諾書就代表用人單位沒有這樣的義務,這份承諾書是不合法的。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保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保費。

最後,提醒勞動者,社保和以後的養老、醫療保障等都有所關聯,勞動者切不可因為一些眼前的蠅頭小利就簽訂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即使勞動者自身表示不想繳納社保費,希望單位把繳社保的錢換成現金或其他,這種情況也是違法行為。

問題三

Q:用人單位和社保繳納方可分離嗎?

A:不可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的應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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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都不太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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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Q:試用期能不繳社保嗎?

A: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保。只要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單位就應為職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必須指出的是,社保費的繳納與職工是否處於試用期、是否勝任工作等均不掛鉤。

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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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並不會因為勞動者簽了所謂的自願放棄承諾書就代表用人單位沒有這樣的義務,這份承諾書是不合法的。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保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保費。

最後,提醒勞動者,社保和以後的養老、醫療保障等都有所關聯,勞動者切不可因為一些眼前的蠅頭小利就簽訂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即使勞動者自身表示不想繳納社保費,希望單位把繳社保的錢換成現金或其他,這種情況也是違法行為。

問題三

Q:用人單位和社保繳納方可分離嗎?

A:不可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的應盡責任。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用人單位的社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保登記。

其中,“用人單位”和“當地”兩個關鍵詞不可忽視,這項規定的引申含義是,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的單位主體應當同是社保繳納單位的主體,不應當隨意跨單位、跨地區繳納社會保險。

問題四

Q:社保繳納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A:用人單位應補足繳費款項,如存在不規範做法,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社保繳納中最常見的“套路”就是用人單位漏繳和少繳。雖然社保繳納的比例是固定的,但基數是可以選擇的,最低和最高的基數都是上一年年度的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來作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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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提及“社保繳納”

除了知道很重要,要按時交以外

好像都不太瞭解……

尤其是遇到企業不繳、少繳

卻不知該如何面對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別擔心,小編來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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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問題一

Q:試用期能不繳社保嗎?

A: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保。只要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單位就應為職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必須指出的是,社保費的繳納與職工是否處於試用期、是否勝任工作等均不掛鉤。

問題二

Q:社保繳納能籤承諾書“自願放棄”嗎?A:不能,承諾書不合法。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並不會因為勞動者簽了所謂的自願放棄承諾書就代表用人單位沒有這樣的義務,這份承諾書是不合法的。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保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保費。

最後,提醒勞動者,社保和以後的養老、醫療保障等都有所關聯,勞動者切不可因為一些眼前的蠅頭小利就簽訂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即使勞動者自身表示不想繳納社保費,希望單位把繳社保的錢換成現金或其他,這種情況也是違法行為。

問題三

Q:用人單位和社保繳納方可分離嗎?

A:不可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的應盡責任。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用人單位的社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保登記。

其中,“用人單位”和“當地”兩個關鍵詞不可忽視,這項規定的引申含義是,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的單位主體應當同是社保繳納單位的主體,不應當隨意跨單位、跨地區繳納社會保險。

問題四

Q:社保繳納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A:用人單位應補足繳費款項,如存在不規範做法,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社保繳納中最常見的“套路”就是用人單位漏繳和少繳。雖然社保繳納的比例是固定的,但基數是可以選擇的,最低和最高的基數都是上一年年度的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來作為基數。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在現實操作中,用人單位往往通過各種手段,按低於勞動者實際工資甚至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這對勞動者日後的養老待遇、醫療、工傷、生育等費用都有影響。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保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保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當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不規範做法,可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溫馨提示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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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知道很重要,要按時交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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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Q:試用期能不繳社保嗎?

A: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保。只要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單位就應為職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必須指出的是,社保費的繳納與職工是否處於試用期、是否勝任工作等均不掛鉤。

問題二

Q:社保繳納能籤承諾書“自願放棄”嗎?A:不能,承諾書不合法。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並不會因為勞動者簽了所謂的自願放棄承諾書就代表用人單位沒有這樣的義務,這份承諾書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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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保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保費。

最後,提醒勞動者,社保和以後的養老、醫療保障等都有所關聯,勞動者切不可因為一些眼前的蠅頭小利就簽訂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即使勞動者自身表示不想繳納社保費,希望單位把繳社保的錢換成現金或其他,這種情況也是違法行為。

問題三

Q:用人單位和社保繳納方可分離嗎?

A:不可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的應盡責任。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用人單位的社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保登記。

其中,“用人單位”和“當地”兩個關鍵詞不可忽視,這項規定的引申含義是,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的單位主體應當同是社保繳納單位的主體,不應當隨意跨單位、跨地區繳納社會保險。

問題四

Q:社保繳納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A:用人單位應補足繳費款項,如存在不規範做法,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社保繳納中最常見的“套路”就是用人單位漏繳和少繳。雖然社保繳納的比例是固定的,但基數是可以選擇的,最低和最高的基數都是上一年年度的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來作為基數。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在現實操作中,用人單位往往通過各種手段,按低於勞動者實際工資甚至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這對勞動者日後的養老待遇、醫療、工傷、生育等費用都有影響。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保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保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當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不規範做法,可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溫馨提示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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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別擔心,小編來為你解答!

記牢這4件事,遠離套路!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問題一

Q:試用期能不繳社保嗎?

A: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保。只要與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單位就應為職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必須指出的是,社保費的繳納與職工是否處於試用期、是否勝任工作等均不掛鉤。

問題二

Q:社保繳納能籤承諾書“自願放棄”嗎?A:不能,承諾書不合法。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並不會因為勞動者簽了所謂的自願放棄承諾書就代表用人單位沒有這樣的義務,這份承諾書是不合法的。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保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保費。

最後,提醒勞動者,社保和以後的養老、醫療保障等都有所關聯,勞動者切不可因為一些眼前的蠅頭小利就簽訂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即使勞動者自身表示不想繳納社保費,希望單位把繳社保的錢換成現金或其他,這種情況也是違法行為。

問題三

Q:用人單位和社保繳納方可分離嗎?

A:不可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的應盡責任。

關於“社保繳納”這四件事,你知道嗎?

《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用人單位的社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保登記。

其中,“用人單位”和“當地”兩個關鍵詞不可忽視,這項規定的引申含義是,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的單位主體應當同是社保繳納單位的主體,不應當隨意跨單位、跨地區繳納社會保險。

問題四

Q:社保繳納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A:用人單位應補足繳費款項,如存在不規範做法,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社保繳納中最常見的“套路”就是用人單位漏繳和少繳。雖然社保繳納的比例是固定的,但基數是可以選擇的,最低和最高的基數都是上一年年度的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來作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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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操作中,用人單位往往通過各種手段,按低於勞動者實際工資甚至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這對勞動者日後的養老待遇、醫療、工傷、生育等費用都有影響。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保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保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當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不規範做法,可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溫馨提示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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