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未按職工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費 用人單位應補足工傷待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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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職工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費 用人單位應補足工傷待遇差額


案情

吳某應聘到一錳業公司工作,該公司按照地區職工平均工資2231元(吳某的實際工資為4226.28元)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一天,吳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認定為工傷,等級為九級傷殘。吳某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079元。後吳某將錳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分析

錳業公司認為,已為吳某參加工傷保險,吳某也得到了相關待遇,不同意支付差額。

法院認為,錳業公司只按地區職工平均工資2231元申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和傷殘鑑定結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當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4226.28元×9個月)計算,共為38036.52元。錳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以職工的實際勞動報酬總額為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因該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吳某未能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降低。因此,應當按照吳某的實際工資標準計算工傷待遇,對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繳費工資支付後的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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