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香法苑」帝王之學——《韓非子》

儒家 韓非子 荀子 韓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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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香法苑」帝王之學——《韓非子》

《韓非子》是先秦法家學說集大成者的韓非所著,是一部帝王之學。這部書現存五十五篇,約十餘萬言,大部分為韓非自己的作品。韓非(約前280—前233)是韓國的貴族,“喜刑名法術之學”,後世稱他為韓非子。他和創立“老鼠”哲學的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當時韓國很弱,常受鄰國欺凌,他多次向韓王提出富國強兵的計策,但未被韓王採納。韓非寫了《孤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這些作品後來集為《韓非子》一書。秦王嬴政讀了韓非的文章,極為讚賞。公元前234年,韓非作為韓國的使臣來到秦國,上書秦王,勸其先伐趙而緩伐韓。李斯妒忌韓非的才能,與姚賈一道進讒加以陷害,韓非被迫服毒自殺。當時,在中國思想界以儒家、墨家為代表,崇尚“法先王”和“復古”,韓非子的法家學說堅決反對復古,主張因時制宜。韓非子攻擊主張“仁愛”的儒家學說,主張法治,提出重賞、重罰、重農、重戰四個政策。韓非子提倡君權神授,自秦以後,中國曆代封建專制主義極權統治的建立,都頗受韓非子學說的影響。

一、《韓非子》重點宣揚了韓非子所主張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理論。

(一)法

韓非的“法”是建立在類似於荀況的“性惡論”的基礎之上,減少了對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襲了荀況“以法制之”、“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張,強調統治者應取一種主動的姿態,用“法、術、勢”相結合的“王者之道” 牢牢控制被統治者。韓非認為“民之故計,皆就安利而闢危窮”(《韓非子·五蠹》);“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韓非子·難一篇》)。人天性自私,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全以功利為本,毫無情感成分可言。韓非認為,人生而好利惡害,這是人之本能,但此種本能既非善亦非惡,只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而已,此事實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韓非並不主張化“性”,只是主張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點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說“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

在“禮崩樂壞”、“諸侯爭霸”的局勢下,儒家經典所倡導的聖賢道德、孝悌友愛對社會失去規範力量,不足以對社會的運行發揮支撐穩固作用,因而對各個諸侯國沒有太大的吸引力。而韓非進行的對人性的剖析直接從經驗出發對社會現實中實際存在的人性現象進行了客觀的描述和概括,因此,他的理論更容易得到注重經驗者的贊同。韓非論證了對各謀私利的人群施以權術法制的必要性並提出切實的方法,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論基礎。事實上,韓非的影響並未侷限在法家學派之內,後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於“儒門顯學”的同時,大多會重視他的理論並從中汲取“為帝王師”的政治營養。“儒法並施”、 “德法同治”、 “陽儒陰法”等觀點和措施維護了一代又一代帝國的強盛,也成就了大批的賢臣良相。

韓非在其法律理論中最強調法的地位,“以法為本”(《韓非子·飾邪》),“以法為教”(《韓非子·五蠹》)。他竭力倡導將法律規範付諸實踐,掌握“刑”、“賞”二柄,用嚴刑重罰使國安而暴亂不起;厲行賞罰,獎勵耕戰。韓非認為建立法制是統治者最應注重的,主張“立法於君”,強調立法權的集中,但他同時又指出應當“因天命、持大體”、“守自然之道”、“因道全法”,在立法權的行使過程中,要遵循和順應宇宙萬物運行的根本規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儘量令所制訂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韓非認為法是由國家來編訂,讓官府來具體設施,並讓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規範。韓非主張公開法律,認為“法者,...設之於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篇》)法令必須及時公佈出來,“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從而讓法令能夠得以廣泛普及。韓非主張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法也者,常者也。”(韓非子:《忠孝篇》)法必須儘量保持穩定不變,能夠連續持久地反覆適用在相同相類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韓非注重法律的可行性,提出法令應當“表易見”、“教易知”、 “法易為”( 韓非子:《用人篇》)。韓非強調法律的強制性 ,“信賞必罰”、 “令出必行”。韓非堅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對儒家“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法制觀,提出“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韓非子:《有度篇》)認為只有消除凌駕於法之上的特權,營建平等的環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數人的自覺遵守。在公平的前提下,違法時心存“僥倖”、因受罰而“私怨”的可能性將減至最小。唯此,人們才有可能發自內心地同意並接受法的約束。韓非子也十分重視立法的預防作用和激勵機制。他在( 韓非子:《外儲說·下》)中說,“信賞以盡能,必罰以禁邪。”強調法令在施行過程中的預期效果與實際效果必須達到統一。韓非關於“法”的系統論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當時“禮崩樂壞”的社會環境下所潛伏的危機。為了消除這一危機,韓非子認為根本方法是制訂上述完善的法律,建立一個秩序井然的“法治社會”。

(二)術

韓非進一步提出“術”(即,君主統治的手段和策略)的概念。內容包括任免、考核、賞罰各級官員的手段以及如何維護君主的權力,即所謂刑名之術、察奸之術等。韓非將其概括為: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韓非子:《定法》)。“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難三》)。擁有了“勢”的統治者,還要將“法”與“術”很好地結合起來。“法”與“術”最大的區別是,“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法”是為達到某種目標而訂立的辦法、規章之類的強制性制度,應明文公佈; “術”則是統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應當潛藏胸中,擇機使用,不輕易示人。可以看出,韓非主張“法”應是靜態的和公開的,“術”則是動態的和隱祕的。韓非認為高明的君王必須善於“操術以御下”。因為“君臣之利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韓非子:《難三》)在這種利益衝突中,如果不懂得“操術”,就極可能導致“臣下輕君而重於寵人”,韓非認為,“仁暴者,皆亡國者也。”(韓非子:《八說》)至於如何具體地“操術”,他並沒有給出明確的方案,只是綱領性地說道,“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權,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韓非之所以強調“術”,是希望使統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態從具體的統治事務中獨立出來,而不是身陷於瑣碎事務中不能自拔。“術”是隨時可以運用到立法、行政、司法過程中的靈丹妙藥。雖然韓非強調功利實效,但另一面他也頗受老子“無為而治”的思想影響,因此並不主張統治者處處過問、事必親躬。他認為,“聖人、明主治吏不治民”(韓非子:《外儲右下》),因為“知不足以遍知物”,“君不足以遍知臣”(韓非子:《難三》)。明主治國,應當有一種君臨天下的大德,此即靜因無道,無為而無不為。明主應當懂得自己應當無為,而百官群臣則應當懂得代他無不為,此即君無為而臣任勞。韓非尤其強調君主應保持“虛靜之心”的基本修養,切不可輕易在屬下面前表現出私人的好惡喜怒以及顯露自己的才能。在韓非子的深入論證下,這種具有典型東方神祕色彩的“術”的確表現出了耐人尋味的冷靜與智慧。

(三)勢

韓非強調“法”在統治中的作用,同時突出“勢”的重要性。他所認為的“勢”,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權勢、權威即君主統治所依託的權力和威勢。他認為: “君持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治也;勢者,勝眾之資也。”“凡明主之治國也,任其勢”。(韓非子:《八經篇》)即把“勢”看成統治者相對於被統治者所擁有的優勢或特權。韓非指出: “聖人德若堯舜,行若伯夷,而不載於勢,則功不立,名不遂”。君王能夠“制賢”、“王天下”的首要原因並不在於其能力高強、品德出眾,而是由於擁有“勢”而位尊權重,舍此必將一事無成。“飛龍乘雲,騰蛇遊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蟲寅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位匹夫不能治三人,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政治統治依靠的只能是權勢,而不是君主的德行。韓非告誡統治者:必須牢牢掌握“勢”,絕不可須臾鬆懈。若一旦“失勢”,“釋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災難和混亂由是而生。他認為明主必須“執柄以處勢”, “明主之所導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韓非子:《二柄篇》)此處“刑”是殺戮處罰之權,“德”為慶賞之權。在仔細考察了諸多歷史教訓的基礎上,韓非深刻認識到統治過程中強制力或權威、權力的不可或缺。這種“在其位有其權”的重權意識一直延續至今。韓非提出要“法勢合一”,統治者必須同時兼備兩種權威,即制訂法的權威與實施法的權威,才能達到“抱法處勢則治”的境界。

韓非用比喻說明權勢是君主存在並且進行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張的前提,失去了這種權勢,法就是一紙空文,一切統治之術就無從談起了。擁有權勢,君王就能形成對臣下的威懾力,形成對百姓的統治力。韓非主張的整套“法、術、勢”思想的最後落腳點,就是為了鞏固和擴大君主的“勢”。韓非認為,“夫勢者,名一而變無數者也。”即權勢只有一個名稱,但是卻有很多的表現形式。韓非把“勢”分為“自然之勢”和“所得而設之勢”,即“人為之勢”。韓非認為,權勢從開始就是自然存在於特定的政治統治當中,這是權力的原始狀態。他認為還存在著人為之勢,即統治者努力擴大和加強權勢,相比之下,韓非更重視人為之勢,他的理論體系也是緊緊圍繞著如何創造人為之勢展開的,意在鼓動君王把全部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成為真正最高的絕對權威。

總之,韓非認為,對於一個君主來說,只要能夠靈活運用“法、術、勢”,這三大要素,就可以勞心而不勞力,治人而不治於人,成為國家最高權力的擁有者和運用者,這樣的君主就是“明君”。韓非“法、術、勢”相結合的理論,達到了先秦法家理論的最高峰,為秦統一“六國”提供了理論武器,同時,也為以後的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理論根據。

二、《韓非子》提出的其他觀點

(一)“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歷史觀

韓非子注意研究歷史,認為歷史是不斷髮展進步的。他認為如果當今之世還讚美“堯、舜、湯、武之道”必為新聖笑矣。因此他主張“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五蠹》),要根據今天的實際來制定政策。他的歷史觀,為當時地主階級的改革提供了理論根據。

(二)“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韓非子認為 “民之故計,皆就安利而闢危窮”(韓非子:《五蠹》); “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韓非子:《難一篇》)。人天性自私,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全以功利為本,毫無情感成分可言。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魚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魚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三)“事在四方,要在中央”的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理論

韓非繼承和總結了戰國時期法家的思想和實踐,提出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理論。他主張“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物權》),國家的大權,要集中在君主(“聖人”)一人手裡,君主必須有權有勢,才能治理天下,“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徵諸侯者,以其威勢也”(韓非子:《人主》)。為此,君主應該使用各種手段清除世襲的奴隸主貴族,“散其黨”“奪其輔”(韓非子:《主道》);同時,選拔一批經過實踐鍛鍊的封建官吏來取代他們,“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韓非子:《顯學》)。

三、《韓非子》的寫作特點

(一)說理精密,文鋒犀利,議論透闢,推證事理,切中要害。比如《亡徵》一篇,分析國家可亡之道達47條之多,實屬罕見。《難言》、《說難》二篇,無微不至地揣摩所說者的心理,以及如何趨避投合,周密細緻,無以復加。

(二)、構思精巧,描寫大膽,語言幽默,於平實中見奇妙,具有耐人尋味、警策世人的藝術效果。韓非子還善於用大量淺顯的寓言故事和豐富的歷史知識作為論證資料,說明抽象的道理,形象化地體現他的法家思想和他對社會人生的深刻認識。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諱疾忌醫”、“濫竽充數”、“老馬識途”等等。這些生動的寓言故事,蘊含著深雋的哲理,憑著它們思想性和藝術性的完美結合,給人們以智慧的啟迪,具有較高的文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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