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讓老闆隨意支取賬上錢了!這樣做賬風險加大!會計趕緊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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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錢等於老闆的錢?很多人都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老闆個人的錢,老闆花公司的錢可以跟花自己的錢一樣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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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錢等於老闆的錢?很多人都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老闆個人的錢,老闆花公司的錢可以跟花自己的錢一樣隨意。

別再讓老闆隨意支取賬上錢了!這樣做賬風險加大!會計趕緊自查

老闆隨意動用,公司財務後果很嚴重!

案例:老闆跟公司“借錢”,現在面臨20%個稅的巨大涉稅風險。

今天偶遇一傢俬企的財務總監,哭訴說公司正在面臨稅務稽查,現在賬面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沒有出現大的問題,目前最大問題在於賬上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劉總”的大額常年借款630萬元一直掛賬未還,而且公司無法提供該筆借款用於經營的任何證據,現在面臨20%個稅的巨大涉稅風險。


政策規定: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 財稅〔2008〕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徵管。

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


公司的錢≠老闆的錢,別再讓老闆隨意取支公司錢了

案例:老闆跟公司“借錢”,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闆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後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於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借”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於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闆借款 3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麼問題嗎?肯定很多老闆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闆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後又轉走了,當老闆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老闆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嚴打”的大環境下,這麼做是致命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闆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闆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局的同志看後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最後對老闆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70萬元,並對少扣繳稅款處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一共105萬就這麼的沒有了。

為什麼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政策規定:

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闆的,但是卻不是老闆的小金庫,老闆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幹別的什麼事那是不行的。


老闆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麼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不合法,除非是屬於暫時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闆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屬於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闆名

貸:銀行存款

以後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可以是採購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衝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闆還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闆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

看到這裡,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趕緊看看自家的賬本,是不是也存在這樣的稅務風險。


老闆向公司“借錢”不還,稅務風險不可忽視!送你6個善意提醒

1、公司賬面上儘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最大。

2、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必須用途是用於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3、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建議早借早還,儘量不要超過一年,避免涉稅風險。

4 、對於股東用於個人用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5、其他應收款科目隱藏了過多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義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並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6、下一次面臨個人股東借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2個問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另一個是借款時間問題,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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