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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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為了方便用工安排,通常都會在勞動合同裡面與新入職的員工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以為這樣子就能夠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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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為了方便用工安排,通常都會在勞動合同裡面與新入職的員工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以為這樣子就能夠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那麼如果我們真的簽訂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就真的能過任由公司隨意調動工作地點了嗎?

其實並不然,當員工長時間固定在一個地點工作,並對該地點形成生活依賴後,該工作地點可以當成是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

也就是說,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也不代表用人單位能夠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除非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確實是難以固定的,所以公司將其工作崗位約定為全國也具備合理性,所以還是要看勞動者自身的一個情況而定。

案件詳情

2010年6月13日,徐某入職深圳某公司從事銷售的工作,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在合同中與徐某約定,他的工作地點是全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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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為了方便用工安排,通常都會在勞動合同裡面與新入職的員工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以為這樣子就能夠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那麼如果我們真的簽訂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就真的能過任由公司隨意調動工作地點了嗎?

其實並不然,當員工長時間固定在一個地點工作,並對該地點形成生活依賴後,該工作地點可以當成是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

也就是說,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也不代表用人單位能夠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除非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確實是難以固定的,所以公司將其工作崗位約定為全國也具備合理性,所以還是要看勞動者自身的一個情況而定。

案件詳情

2010年6月13日,徐某入職深圳某公司從事銷售的工作,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在合同中與徐某約定,他的工作地點是全國範圍。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2015年12月,公司由於業務安排將徐某調去廣州任職,徐某便從原崗位離開,由於新的工作崗位因為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所以徐某沒有到新崗位任職,而是一直處於待崗狀態。

2016年3月份,公司人事以徐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收到辭退通知的徐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徐某的訴求,裁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公司不服仲裁結果,提起訴訟。

公司:不服,繼續上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司辭退徐某的原因是否合法,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將理由告知工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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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為了方便用工安排,通常都會在勞動合同裡面與新入職的員工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以為這樣子就能夠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那麼如果我們真的簽訂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就真的能過任由公司隨意調動工作地點了嗎?

其實並不然,當員工長時間固定在一個地點工作,並對該地點形成生活依賴後,該工作地點可以當成是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

也就是說,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也不代表用人單位能夠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除非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確實是難以固定的,所以公司將其工作崗位約定為全國也具備合理性,所以還是要看勞動者自身的一個情況而定。

案件詳情

2010年6月13日,徐某入職深圳某公司從事銷售的工作,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在合同中與徐某約定,他的工作地點是全國範圍。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2015年12月,公司由於業務安排將徐某調去廣州任職,徐某便從原崗位離開,由於新的工作崗位因為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所以徐某沒有到新崗位任職,而是一直處於待崗狀態。

2016年3月份,公司人事以徐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收到辭退通知的徐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徐某的訴求,裁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公司不服仲裁結果,提起訴訟。

公司:不服,繼續上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司辭退徐某的原因是否合法,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將理由告知工會即可。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然而現在的情況是,公司要變更徐某的工作地點,但因為新崗位的問題雙方並未達成一致協議,可是徐某已經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所以只好一直處於待崗的狀態。

所以公司以徐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最後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

公司負責人表示,徐某沒有依照公司的安排到指定地點上班,這樣的行為屬於曠工而非待崗,況且公司在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時,已經提前告知並徵求了工會的意見。

隨後負責人表示,銷售員的工作本來就是全國範圍,所以公司的安排也完全符合法律和勞動合同內的約定,徐某一直拒絕前往廣州上班,既沒有法律依據也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屬於合理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影響著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利益,本次案件中,徐某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然而實際上徐某確實長期在深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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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為了方便用工安排,通常都會在勞動合同裡面與新入職的員工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以為這樣子就能夠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那麼如果我們真的簽訂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就真的能過任由公司隨意調動工作地點了嗎?

其實並不然,當員工長時間固定在一個地點工作,並對該地點形成生活依賴後,該工作地點可以當成是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

也就是說,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也不代表用人單位能夠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除非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確實是難以固定的,所以公司將其工作崗位約定為全國也具備合理性,所以還是要看勞動者自身的一個情況而定。

案件詳情

2010年6月13日,徐某入職深圳某公司從事銷售的工作,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在合同中與徐某約定,他的工作地點是全國範圍。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2015年12月,公司由於業務安排將徐某調去廣州任職,徐某便從原崗位離開,由於新的工作崗位因為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所以徐某沒有到新崗位任職,而是一直處於待崗狀態。

2016年3月份,公司人事以徐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收到辭退通知的徐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徐某的訴求,裁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公司不服仲裁結果,提起訴訟。

公司:不服,繼續上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司辭退徐某的原因是否合法,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將理由告知工會即可。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然而現在的情況是,公司要變更徐某的工作地點,但因為新崗位的問題雙方並未達成一致協議,可是徐某已經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所以只好一直處於待崗的狀態。

所以公司以徐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最後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

公司負責人表示,徐某沒有依照公司的安排到指定地點上班,這樣的行為屬於曠工而非待崗,況且公司在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時,已經提前告知並徵求了工會的意見。

隨後負責人表示,銷售員的工作本來就是全國範圍,所以公司的安排也完全符合法律和勞動合同內的約定,徐某一直拒絕前往廣州上班,既沒有法律依據也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屬於合理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影響著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利益,本次案件中,徐某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然而實際上徐某確實長期在深圳工作。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所以用人單位想要變更徐某的工作地點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更,需要徵得徐某的同意才行。同時,公司應當對調動工作地點給徐某帶來的不便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

從目前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用人單位並沒有提供徐某任何調動工作地點的補償方案,這才是導致雙方未能協商達成一致的主要原因。

所以最後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如下:用人單位以徐某款共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支付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總結

很多公司經常會陷入這麼一個誤區:以為自己在勞動合同裡面與員工做出了約定,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好比徐某的公司一般,認為在勞動合同內約定了工作地點,就可以將員工任意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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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為了方便用工安排,通常都會在勞動合同裡面與新入職的員工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以為這樣子就能夠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那麼如果我們真的簽訂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就真的能過任由公司隨意調動工作地點了嗎?

其實並不然,當員工長時間固定在一個地點工作,並對該地點形成生活依賴後,該工作地點可以當成是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

也就是說,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也不代表用人單位能夠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除非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確實是難以固定的,所以公司將其工作崗位約定為全國也具備合理性,所以還是要看勞動者自身的一個情況而定。

案件詳情

2010年6月13日,徐某入職深圳某公司從事銷售的工作,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在合同中與徐某約定,他的工作地點是全國範圍。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2015年12月,公司由於業務安排將徐某調去廣州任職,徐某便從原崗位離開,由於新的工作崗位因為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所以徐某沒有到新崗位任職,而是一直處於待崗狀態。

2016年3月份,公司人事以徐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收到辭退通知的徐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徐某的訴求,裁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公司不服仲裁結果,提起訴訟。

公司:不服,繼續上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司辭退徐某的原因是否合法,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將理由告知工會即可。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然而現在的情況是,公司要變更徐某的工作地點,但因為新崗位的問題雙方並未達成一致協議,可是徐某已經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所以只好一直處於待崗的狀態。

所以公司以徐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最後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

公司負責人表示,徐某沒有依照公司的安排到指定地點上班,這樣的行為屬於曠工而非待崗,況且公司在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時,已經提前告知並徵求了工會的意見。

隨後負責人表示,銷售員的工作本來就是全國範圍,所以公司的安排也完全符合法律和勞動合同內的約定,徐某一直拒絕前往廣州上班,既沒有法律依據也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屬於合理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影響著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利益,本次案件中,徐某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然而實際上徐某確實長期在深圳工作。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所以用人單位想要變更徐某的工作地點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更,需要徵得徐某的同意才行。同時,公司應當對調動工作地點給徐某帶來的不便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

從目前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用人單位並沒有提供徐某任何調動工作地點的補償方案,這才是導致雙方未能協商達成一致的主要原因。

所以最後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如下:用人單位以徐某款共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支付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總結

很多公司經常會陷入這麼一個誤區:以為自己在勞動合同裡面與員工做出了約定,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好比徐某的公司一般,認為在勞動合同內約定了工作地點,就可以將員工任意調動。

勞動者注意:即便籤了工作地點為“全國”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擔心

然而結果已經很明顯了,員工長期固定在一個地方工作的話,該地點可以視為其實際工作地點,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要調整員工工作地點的話,需要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單方面調整。

簡單來說就是:即便勞動合同裡面約定了工作地點為全國,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能夠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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