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鴻毅、泉州市鐵民旅遊食品有限公司

泉州 銀行 信用卡 福建 農村 民法 石獅法院 2019-06-20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吳鴻毅(身份證號3505811989****2136)、

泉州市鐵民旅遊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鴻毅、泉州市鐵民旅遊食品有限公司信用卡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20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訴請判決:1、被告吳鴻毅立即償還截止2019年4月21日信用卡透支產生的本金、透支手續費、違約金合計99795.61元(其中透支本金95211.39元,透支手續費4284.85元,違約金299.37元),並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實際結清之日止按領用合約和使用須知約定標準計算的透支手續費、違約金。2、被告泉州市鐵民旅遊食品有限公司對被告吳鴻毅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19日9時1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0595-88617206

吳鴻毅、泉州市鐵民旅遊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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