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煌群、石獅市華聯超市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吳煌群(身份證號:3590021968****2533)

石獅市華聯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德元食品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煌群、石獅市華聯超市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57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1、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拖欠原告的貨款人民幣65000元(大寫: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並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計收利息,直至兩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17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承辦法官:李珊珊

聯繫電話:0595-88617503

吳煌群、石獅市華聯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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